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斋月期间落实三项制度管理办法1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7: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斋月期间落实 “三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2011年斋月期间宗教管理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参照莎党办[2009]7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斋月期间维稳工作安排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莎车县关于斋月期间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中发生责任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人员范围和职责

第三条 联系“三项制度”工作的人员范围是全县各级少数民族党员干部。

第四条 联系职责

(一)县直机关民族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主要联系县城和城乡结合部的重点清真寺,除此以外,负责督导检查联系乡镇斋月期间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落实情况;乡镇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主要联系所在乡镇的重点清真寺,除此以外,督促检查联系村的其他干部落实“三项制度”情况。

(二)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所联系村及清真寺相关人员宣传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的宗教活动。

(三)经常联系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以及宗教场所,随时了解掌握当地社会稳定和清真寺宗教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向各级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处置在萌芽状态。

(四)联系清真寺人员在“台拉威哈拜”活动开始前20分钟到位,检查清真寺内安全,掌握宗教人士到位情况,并严格控制讲经时间,不允许假借任何理由推迟或延长宗教活动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认真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

(二)对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不作为,流于形式的;

(三)在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中工作不力,出现非法宗教活动行为的;

(四)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上报“台拉威哈拜”活动情况的;

(五)对所联系的清真寺范围内出现非法宗教活动隐瞒不报,联系人压制不查的;

(六)不能按要求做好落实“三项制度”联系工作内容记录的;

(七)由于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不认真负责或不作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暴力恐怖事件等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八)上述以外其他相关问题发生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 组织、纪检部门要结合干部考评考核工作,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纳入述职述廉报告中,重点进行述职。 第七条 “坚持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斋月期间出现一次不落实“三项制度”的,由本单位或本乡镇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底评优资格;出现两次不落实“三项制度”的,由县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年底评定等级资格,扣发第13个月奖励工资,同时对所属单位及相关乡镇进行全县点名通报批评;三次未落实“三项制度”的,除执行上述处罚条款外,扣发8月份工资,年底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视情况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并对所属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单位领导作出深刻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问责,必要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工作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动处理和处理得当,并有效遏制事态发展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对所联系的清真寺范围内出现非法宗教活动隐瞒不报,联系人压制不查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及暴力恐怖事件等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恶劣影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必要时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仅限于2011年斋月期间执行。

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乡镇落实三项制度

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如何落实三项制度

落实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落实三项制度总结

落实三项制度情况

社区落实“三项制度”情况汇报

行政效能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建北落实三项制度材料

斋月期间落实三项制度管理办法1
《斋月期间落实三项制度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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