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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无为商会互助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9: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肥市无为商会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合肥市无为商会2009年2月15日下午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成立合肥市无为商会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设立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会员认缴基金,汇集使用,解决或缓解会员企业发展过程中短期、应急资金需要,为会员企业合作发展做一些积极的探索。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本互助基金全部来源于会员企业的认购。商会理事单位必须认购,一般会员单位自愿认购。

第四条互助基金扩充和退出:

(一)本互助基金正常情况下每年度扩充一次,会员自愿认购;

(二)在有项目运作的时候可定向向会员募集;

(三)会员退出基金会时,应先提出申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年度决算后方可退出;

(四)对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合肥市无为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会员,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退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加强互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合肥市无为商会理事会选出6名理事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共同组成无为商会互助基金会基金管理委员会。除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外,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商会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清算;

(三)组织和实施基金的运作;

(四)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商会常务副会长分管,商会秘书长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运营小组和基金监管小组(各三人)。

第九条基金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基金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或占基金总额50%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举行。基金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合肥市无为商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合肥市无为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申请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成为基金会会员。其入会条件为: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资信良好,申请入会前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自愿认缴基金;

(四)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一)当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可以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用款请求;

(二)按出资比例,享有基金相应的收益;

(三)享有参加基金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基金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和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积极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宗旨的对象和项目;

(四)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基金损失。 第十五条会员缴纳基金额度与出资方式:

会员自愿认缴,一般会员认缴金额不低于壹万元,理事会会员不低于叁万元,会长、副会长不低于伍万元。

各会员企业的出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至互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会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金、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和《合肥市无为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申请、使用和偿还互助基金,对违约会员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外,同时予以下列惩罚:

(一)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使用款项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从逾期之日起按未能还款额的日万分之八支付延迟利息;

(二)通报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三)在商会网站公布,并通报所有会员企业;

(四)对有恶意违约、严重违约行为的责令退会,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收欠款。

第五章互助业务

第十八条基金服务的对象为互助基金会会员企业。

第十九条互助规模。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最高额度为会员企业实缴基金的10倍,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每位会员同一时期只能申请用款一次。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互助基金会不提供互助服务: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

(二)经营状况恶化,经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第二十一条 互助基金由合肥市无为商会设立专户管理,每年度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公布。

第六章互助基金会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互助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商会、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或出现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撤资的。

第二十三条互助基金会解散,应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或收益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合肥市无为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互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的措施之一,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与本章程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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