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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2 06:05:0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商会章程

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金家庄工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相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家庄区工商联(商会)。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 以“交流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方针;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发展园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时做好会员的守法自律,互相协调工作;

(二) 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帮助提高企业知名度,不断推动经济发展;

(四) 组织会员参加商品展销会、供货会等交流活动,接受委托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 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六) 制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七) 积极扶持会员创业;

(八) 接受金家庄区工商联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金家庄工业园内注册登记、生产的个私企业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愿申请;

(二) 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 热爱马鞍山、热爱商会,在工业园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 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声誉;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 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增补商会班子成员; (三) 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有偿服务收入;(四) 会员企业冠名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金家庄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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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模板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这是小编提供的商会章程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七条 本商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应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

一、

五、

六、

七、

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

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最多不超过7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

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理事会聘任,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

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四十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

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

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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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吉林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由豫籍在吉林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是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吉林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 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吉林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 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五) 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六) 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八)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商会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豫藉在吉林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发展战略;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接受监事会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审议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三)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部署本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提名对会员、理事会成员的表彰和处分。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原则上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一) 监督本商会及理事会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和内部工作制度展开活动;

(二) 选举产生监事长;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四)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五)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六) 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七) 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八)

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商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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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Xinxiang city, non-public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ociation) 缩写为:XXEDA

第二条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新乡非公有制企业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探讨和总结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各种自助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建北小区,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遵守新乡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新乡市场趋势、走向,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会员搭建高品质的交流合作平台;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经营、融资、策划、审计、会计、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活动。

(五)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促进会刊物,传达新乡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新乡的经济动态及会员之间的各类信息和需求;

(六)组织考察与交流: 广泛开展会员间互学互助,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组织会员开展国内相关促进会组织的交流互访、投资考察和协作等活动;

(七)协调服务:促进会专职的部门与人员关心了解加盟会员的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新乡市及牧野区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促进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促进会品牌,提高促进会知名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按时交纳会费, 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户籍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的公民、其他城市的企业在新乡市牧野区分支企业、驻新牧野区办事机构等;

(五)承认本促进会章程,在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促进会在每月的会务大会上颁发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促进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促进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促进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免费服务(如身体检查、新产品试用、红白事协助等).(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促进会的工作,随时向促进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会网站和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十

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大会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科技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资产账目,严格按照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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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陕西省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陕西省河北商会。(英文译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商会章程。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陕的河北籍工商企、事业单位和民营工商业者为主志愿加入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具有省级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

团结和谐、遵纪守法、真诚服务、推动发展;自觉做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热情参与各项慈善与公益事业;排忧解难、铺路架桥,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真心实意地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把商会建设成为共叙乡情的平台、互动交流的平台、共同发展的平台、资源共享的平台、乐于奉献的平台,为冀陕经济社会的协作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注册机关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陕西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的监

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河北驻陕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企业素质;交流在陕会员企业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倡导会员企业以诚为本、文明经商,维护冀商在陕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人才等方面的信息交流;组织参加冀商大会和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及海内外的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业务,寻找项目、提供商机。

三、承办陕冀两地政府机关委托的事项;协调会员与两地党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协办会员与海内外各地河北商会的相互交流,协助会员处理与在陕各地商会的有关事宜。

四、加强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大力宣扬优秀企业家的好人好事,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冀商的优秀品质。

五、反映会员意见、诉求和建议;协调各方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河北与陕西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联络海内外及河北企业单位和企业家来陕投资,促进陕冀两省的经济互补与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应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在陕冀两地正式注册登记的实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个人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业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及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企业标志牌。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书函或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修养好,政治素质高;

二、在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对商会贡献最大,能秉公办事,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首届会长担任商会长期名誉会长,并协助会长相关工作,例行参加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其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其负全责;

三、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决策;

四、负责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的检查督导和落实;

五、负责商会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会执行会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助手,其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二、提议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四、协助会长检查督导商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检、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协助会长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条 商会秘书长是本商会秘书处专职领导成员,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工作职责为: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拟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商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商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商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方案,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为:(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及陕西省民政厅等七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办会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其他合理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商会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商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按商会的发展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拟召开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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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阑若国际商会,简称阑若会。英文名称:Lanruo Club,英文缩写:LR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外主要从事国际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各省、市的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8号财源国际中心3楼 运营中心:深圳市红荔西路香蜜湖娱乐城北区香蜜湖A区 上海联络处:黄浦区黄陂南路751号1号楼

海外联络处:美国加州PO Box 1891.Fremont,CA,9453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鼓励和带动会员自觉践行所属行业各项自律公约,建立和完善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争做行业自律模范。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开展国际贸易、服务和投资、进行先进技术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提供国际商业活动的各类信息,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四)加强同海内外商会、经贸组织等团体的交流、交往和合作,开展经贸考察活动,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信息互通的原则,建立经济实体机构,促进会员企业的共同发展。

(六)培养金融管理人才,营造良好的金融改革发展环境。

(七)鼓励会员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益理念,打造会员企业良好的社会公益形象。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对外贸易的较大型企业;

(四)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工商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作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知情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制定及修改本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及监事,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交讨论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四年一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设立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九)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商会筹备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行使经费收支与日常管理职权,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受会长委托处理特定事宜;

(七)参与会长办公室;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高峰论坛、涉外会议等重要活动,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境外捐款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加入本会全体会员。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商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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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为: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

英文名:Guizhou liquor circulatio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GZLMA)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是由酒行业生产、销售、包装业、印刷业、酒业营销咨询服务、市场流通和热爱支持酒行业流通事业的有关单位、个人联合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结合构建和谐社会,更好的为三农服务,更好的搞活市场经济大流通,促进酒业流通产业大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一看三打造”的战略决策,增强贵州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力度,规范酒业流通行为,在贵州省各级领导和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省民政厅的亲切关怀和热情支持下,在广大酒类流通行业同仁和企业家的关心支持下,组建成立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维护贵州省酒类品牌形象、维护本行业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促进贵州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加快建立酒类流通行业的各项组织机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四条贵州省酒类酒类流通企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工商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地址:贵阳市新添大道220号乌江怡苑16栋202联系电话:0851-699562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和教育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团结贵州省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围绕发展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和规范酒类流通市场这一总目标发展各项活动。

2、组织开展酒类流通行业发展形势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3、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酒类流通行业统计、收集,分析酒类流通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活动,创办会刊,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4、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解决内部矛盾。

5、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加与制定酒类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对酒类流通行业内重大的渠道建设、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6、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7、引导消费,促进贸易,维护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商会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8、进行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为会员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行业支持和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9、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

与合作,并能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一年一交)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商会提供有关经营状况、统计资料、市场需求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务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打官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

014年6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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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商会章程(草案)

2013-04-26 13:58:29 东南网河北频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商会(简称:河北省福建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工商联福建商会是驻冀闽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是河北省工商联的直属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驻冀闽籍工商界人士的团结、联合和事业发展,为冀、闽两省经济腾飞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冀闽两省经济建设,积极参政议政,配合省工商联做好本会工商界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二)引导会员弘扬八闽儿女优秀品质,学习和遵守燕赵大地风俗习惯和传统美德,密切会员与当地人民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冀闽两地间的合作交流,推动两地共同繁荣发展。

(三)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用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规范企业和会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四)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会员的团结联合,谋求携手共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和服务。

(五)根据会员需求,积极开展参观、考察、联谊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的民间商会、异地商会的联系,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会员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光彩事业”活动,并组织会员踊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冀闽两省党委政府及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闽籍驻冀的工商界组织、单位、个人及其所创办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都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地域或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140人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由会长会议聘任;聘请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机构成员的届中增补和罢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全面负责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商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接受省工商联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按年度报省工商联并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省工商联核准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报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报省工商联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并报省工商联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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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范本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这是小编准备的商会章程范本,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

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深圳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以浙江

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

动退会。经深圳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

(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七、

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

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浙江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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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xxxx镇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洛宁县xxxx镇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洛宁县xxxx镇镇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洛宁县工商联和洛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xxxx镇人民政府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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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xxxx镇镇域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xxxx镇籍或xxxx镇镇域内私营企业出

2

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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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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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

5

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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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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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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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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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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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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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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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宝庆商会章程

郴州市宝庆商会章程

2010-08-31 16:52:44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49次 评论:0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庆(现邵阳市、娄底市)地区在郴州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成立本会。

第二条郴州市宝庆商会,是由宝庆人在郴州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郴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郴邵娄三市经济合作,扩大郴邵娄三市经贸往来,拓宽郴邵娄三市交流渠道,立足郴邵娄,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郴邵娄三市的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郴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民生路1号明桂园食府(万国酒店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管理,依法活动,并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2、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宣传郴州市、邵阳市、娄底市三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三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三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三地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4、加强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5、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敬业强企;

6、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加强友谊,增进共识,共同发展;

7、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在郴宝庆人认可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经商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凡在郴州宝庆人承认本章程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士亦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名誉会员。会员或名誉会员

统称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籍贯系邵阳市、娄底市;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4、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10、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1、

3、

6、

7、

8、

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1、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2、办公室职责:本室系商会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主任、副主任交办事宜,协调领导及各部的关系,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3、会员部职责: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4、经济发展部职责: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促进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

5、宣传部职责: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合法经商、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6、维权部职责: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3~4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兼任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顾问的条件:

1、曾经担任过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2、曾经在国营或集体大型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3、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4、从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

5、其它适宜担任顾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顾问的职责是:为本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四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2篇:建筑业商会章程

包头建筑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包头建筑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从事建筑业为主,自愿参加的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

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整合建筑企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入会企业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工商联,接受包头市委统战部、民政局监

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商会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五条 商会地址:昆区青年路9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

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社会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加强与全国、自治区建筑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建筑企业的实力;

三、定期组织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

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定期组织联谊交流表彰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

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多渠道关心、帮助和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

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资金、项目、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

服务工作;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

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包头建筑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同意并维护本商会章程,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企业规模,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 合法经营2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四、外阜驻包企业分公司或驻包办事处。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本商会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通过;

三、经商会常务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或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经由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会员如有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若一年不

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做出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时换届时需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

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即副

会长以上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

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置会长一名、常务会长一名、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

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

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

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二、在团体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三、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指导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四、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二、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收集会员的意见,使会长与会员关系更融洽、密切;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会长委托代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参与会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备案,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协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

委员二人。理事会员不得兼任本商会其它领导职务。监事会的主任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

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

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浪费和假公

济私现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

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组织的离任财

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除按国家劳动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外,其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商会对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生效。第四十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二○一三年 三月二十日

第13篇:商会章程[002]

***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的投资者在***省***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引导***企业和***仁人志士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两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法律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有关***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 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服务;

(五) 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鄂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1

(六) 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 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 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九)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是***省***籍的投资者在***省***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第十七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根据工作性质设常务副会长4—6名(如分管地产开发,金融,印刷,产品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可增补调节。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同时以上各职务均设门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代表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6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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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某月某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商会 年 月 日 8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4篇:商会章程说明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商会

章程说明

一、关于章程的法律效力

商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是商会会员、商会领导机构成员开展商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商会的一切活动不得与章程规定相违背。对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任何一个商会会员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整改。

二、关于会员的范围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范围包括镇辖区内非公有制工商业经营者、西柯籍外出经商办实业的人士及地方党政相关领导。

三、商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组织机构的设置借鉴了《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章程规定: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大会表决通过产生名誉会长和聘任顾问,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可以增补聘任顾问。

四、商会组织机构的分工和活动原则

商会组织机构的分工和活动原则是: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查会长办公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3年,在闭

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上。

五、关于财务制度

章程规定商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商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各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对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第15篇:杨氏商会章程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华杨氏总商会大足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在中华杨氏总商会领导下,弘农巴蜀杨氏联谊会领导,监督,指导下,由大足籍杨氏企业家和在大足地区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联业务的杨氏企业家自愿组成的,从事商贸及相关活动的互助性,自律性,世界性的商业贸易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我杨氏精神,发扬我杨氏优良传统,提高我杨氏文化生活水准,团结族人,尊老爱幼。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咨询,促进杨氏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为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相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相关联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三)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加强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提供各种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必要时由商会出面与相关部门交涉,以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七)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从事经商活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以及从事相关经济学术研究的杨氏宗亲及其企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足有一定影响力,有爱心的杨氏企业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入会费,会费收取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必要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2 年2月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6篇:商会章程[003]

义乌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义乌市江苏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Yiwu,缩写“JCC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义乌市经商办企业,经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义乌、江苏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义乌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单位为义乌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部门为义乌市民政局。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义乌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861号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渠道,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义乌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四)连续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六)按期缴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自由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义乌市工商联和民政登记部门义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职务;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九)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进行,并经到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当选;理事会产生的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三分之一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

一、

三、

四、

六、

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到会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选举或罢免监事会主席;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

商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监事会主席1人,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监事会主席、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举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为: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四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义乌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两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表决。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不称职的,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出罢免的动议,罢免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会议由常务副会长主持,须有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生效。 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义乌市民政局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赞助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按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开办银行账号,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经过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义乌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

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7天向义乌市民政局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义乌市民政局审查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义乌市工商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义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7篇:建筑业商会章程

包头建筑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包头建筑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从事建筑业为主,自愿参加的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整合建筑企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入会企业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工商联,接受包头市委统战部、民政局监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商会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五条 商会地址:昆区青年路9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

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社会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加强与全国、自治区建筑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建筑企业的实力;

三、定期组织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定期组织联谊交流表彰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多渠道关心、帮助和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资金、项目、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包头建筑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同意并维护本商会章程,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企业规模,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 合法经营2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四、外阜驻包企业分公司或驻包办事处。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本商会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通过;

三、经商会常务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或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会员如有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做出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时换届时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即副会长以上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置会长一名、常务会长一名、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二、在团体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三、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指导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四、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二、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收集会员的意见,使会长与会员关系更融洽、密切;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会长委托代会长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参与会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备案,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协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理事会员不得兼任本商会其它领导职务。监事会的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浪费和假公济私现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除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商会对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生效。第四十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二○一三年 三月二十日

第18篇:商会基金会章程

河南**商会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河南**商会基金会。本基金会在河南**商会内部成立,以河南**商会章程为依据并服务于广大河南**商会会员。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开基金会。筹集资金只限于河南**商会内部自愿出资的会员,本章程不会对任何会员有强制性。

第三条

设立基金的宗旨是:帮助会员解决应急性资金的困难,为会员企业开拓良好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则:谁加入谁受益。基金的使用坚持单独核算、规范管理、应急互助、短期有偿、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及收益

第五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本基金全部来源于会员的自愿认购,分为基本认购和存入基金。基本认购除非退会不能取用,基本认购数额最低为人民币 1万元,分为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八个档次;存入基金不限数额,存取自由。

加入基金会的会员必须自愿进行基本认购,基本认购资金在退会或基金解散时本息退还。

第六条

基金的收益:基本认购基金和存入基金的收益按照月利率1%计算确定。基本认购每年发放一次收益。存入基金取出时计算本金和收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 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从已认购基金的会员中选出5名理事,与河南**商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基金理事会,会长任基金理事长。理事会人员负责日常的基金认购和借款工作。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全体会员选举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全体会员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1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投票方式可以用现场表决、书面授权或电子投票):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是基本认购最多的前五名的会员担任,在认购额变动时,下届监事人亦会变更。监事人员会同河南**商会会长负责借贷审核。

第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在本基金会理事和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管理基金是义务的。

2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③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④ 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⑤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⑥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基金由河南河南**商会自主管理,河南**商会内部成立基金理事会,基金的管理由基金理事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决策、集中审批的机制。

第二十条 基金理事会为本基金的常设管理机关,负责本基金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负责基金的筹集、审批和清算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

1.基金实行确保安全及保底收益原则。在未借贷的情况下,由保底人使用。保底使用人员房产证应交给理事长负责保管,并按照月利率1%计算基金收益。

2.基金实行分散放贷,对同一个人员放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3.设立银行专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4.会计与出纳分开(会计:***;出纳:*** )。

5.建立严格的账务登记,保证账务登记真实、准确、完整。所有账务登记及原始资料皆应妥善保管,可供随时查阅。

6.定期公布账务。每季及时公布基金的每笔收支和结余情况。

第四章 基金会资金运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基金由理事会全体成员和5名监事共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会员所基本认购的资金作为本会资金10倍信用的依据。如基本认购资金1万元可借用资金10万元。非基本认购的河南**商会会员借款最高额度是5万元(含)。

第二十四条 借用资金按每月1.5%计收费用,即:借10,000元每月付费用150元,如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资金借用人原则是本河南**商会会会员,认购人员

3

优先借用,借款数额不能超过本人基本认购基金的10倍且不能超过提供担保人员基本认购基金的总额。

在借款时应先与主管人员提出申请,负责办理借贷手续,按照10万元(含)以下需2名基本认购人、10万元以上需3名基本认购人员为担保人的原则,根据借用金额找够担保人签字,经理事长批准后,会计进行登记并通知出纳准备放款。出纳放款时要查看本人基本认购基金的数额和提供担保人员基本认购基金的总额。

第二十六条 借用资金应是在基金会能力范围之内。时间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但不能超过12个月,借用时间双方协定好后,借款人应按时归还。如出现到期无能力偿还者,经担保人同意可延后,时间最长为一个月。借款人到期仍无法偿还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时将本金与利息一并交给出纳,出纳人员将收款凭据交给会计人员登记入账。

第五章 基金会退出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出基金时,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河南**商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基金理事会可以责令其退出。

第三十条 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要求撤资的;

(二)基金理事会决定解散的。

解散应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清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4

第19篇:商会章程(草案)

永嘉县总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永嘉县总商会(英文名称:Yongji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4ce,英语缩写:YGCC)。 第二条 本会是永嘉县区域内工商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统一战线民间商会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会员服务,为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为实现永嘉又快又好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路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

1 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设;

(四)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 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 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览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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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等。

(二)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三) 原工商业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温籍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工商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

(二) 执行决议;

(三) 交纳会费;

(四)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 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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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

5 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方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方能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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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与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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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照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

9 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0篇:温州商会章程

长 春 市 温 州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商会名称《长春市温州商会》

ChangChun WenZhou society of commerce(CWSOC)

第二条

商会是在长春市委统战部(以下简称“市统战部”)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经协办的指导下,由温州籍在长春的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化长温两地经济发展研究与交流,指导温籍工商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温州人“敢为天下先”的特点,积极推进经济市场一体化进程。提高温州人在长春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努力为两地经济合作发挥中介作用,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业务主管部门市统战部。并受长春市社会团体登记处(以下称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中国长春西安大路14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温

州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长春市委和人民政府开展正常活动,为会员服务

并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

为其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关系,疏通经营

渠道。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现代管理模式、市场

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提

供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

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

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提高会员的经营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企业坚持文明经

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

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研究,

组织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

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

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温州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长春多创办服务事业、为繁荣长春市场、

促进长春温州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是温州籍的(含温州市辖各县、区、市及周边县、市)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在长春经营的,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商会团体或个人会员,个体经商者也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与监察。

(三)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动,享有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间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 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必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统战部审查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企

业利润收入(依法纳税);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予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会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办和市统战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

第四十一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市统战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市社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统战部和市社团

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和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春市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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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M=Human Resource Manager.人力资源经理

HRM 是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的缩写,是指人力资源管理(也叫HR管理)

HR-Human Resource人力资源,目标是让企业HR更好地进行人力资源的发展和规划。系统重点是实现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素质管理、薪资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需求。

我主要就目前主流的E-HR系统来阐述其主要内容、所管理的方面,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组织管理

主要实现对公司组织结构及其变更的管理;对职位信息及职位间工作关系的管理,根据职位的空缺进行人员配备;按照组织结构进行人力规划、并对人事成本进行计算和管理,支持生成机构编制表、组织结构图等。

人事信息管理

主要实现对员工从试用、转正直至解聘或退休整个过程中各类信息的管理,人员信息的变动管理,提供多种形式、多种角度的查询、统计分析手段。

招聘管理

实现从计划招聘岗位、发布招聘信息、采集应聘者简历,按岗位任职资格遴选人员,管理面试结果到通知试用的全过程管理。

劳动合同

提供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续订、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的管理。可根据需要设定试用期、合同到期的自动提示。

培训管理

根据岗位设置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必要的培训需求;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定培训计划;对培训的目标、课程内容、授课教师、时间、地点、设备、预算等进行管理,对培训人员、培训结果、培训费用进行管理。

考勤管理

主要提供对员工出勤情况的管理,帮助企业完善作业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假期的设置、班别的设置、相关考勤项目的设置,以及调班、加班、公出、请假的管理、迟到早退的统计、出勤情况的统计等。提供与各类考勤机系统的接口,并为薪资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绩效管理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评价人员配置和培训的效果、对员工进行奖惩激励、为人事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不同职位在知识、技能、能力、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系统提供多种考核方法、标准,允许自由设置考核项目,对员工的特征、行为、工作结果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考评;

福利管理

福利管理系统提供员工的各项福利基金的提取和管理功能。主要包括定义基金类型、设置基金提取的条件,进行基金的日常管理,并提供相应的统计分析,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基金定期提取、基金的补缴、转入转出等。此外,提供向相关管理机关报送相关报表的功能。

工资管理

工资管理系统适用于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及科研单位,直接集成考勤、绩效考核等数据,主要提供工资核算、工资发放、经费计提、统计分析等功能。支持工资的多次或分次发放;支持代扣税或代缴税;工资发放支持银行代发,提供代发数据的输出功能,同时也支持现金发放,提供分钱清单功能。经费计提的内容和计提的比率可以进行设置。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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