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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3: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为: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

英文名:Guizhou liquor circulatio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GZLMA)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是由酒行业生产、销售、包装业、印刷业、酒业营销咨询服务、市场流通和热爱支持酒行业流通事业的有关单位、个人联合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结合构建和谐社会,更好的为三农服务,更好的搞活市场经济大流通,促进酒业流通产业大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一看三打造”的战略决策,增强贵州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力度,规范酒业流通行为,在贵州省各级领导和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省民政厅的亲切关怀和热情支持下,在广大酒类流通行业同仁和企业家的关心支持下,组建成立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维护贵州省酒类品牌形象、维护本行业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促进贵州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加快建立酒类流通行业的各项组织机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四条贵州省酒类酒类流通企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工商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地址:贵阳市新添大道220号乌江怡苑16栋202联系电话:0851-699562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和教育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团结贵州省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围绕发展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和规范酒类流通市场这一总目标发展各项活动。

2、组织开展酒类流通行业发展形势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3、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酒类流通行业统计、收集,分析酒类流通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活动,创办会刊,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4、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解决内部矛盾。

5、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加与制定酒类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对酒类流通行业内重大的渠道建设、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6、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7、引导消费,促进贸易,维护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商会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8、进行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为会员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行业支持和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9、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

与合作,并能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一年一交)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商会提供有关经营状况、统计资料、市场需求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务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打官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

014年6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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