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塘步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为了选好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镇)的实际,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乡(镇)各选区的选举大会、投票站或流动票箱,分别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委派人员主持。
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选民代为填写,并要严格按照委托选民的意愿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选民的意愿。
三、选举时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到流动票箱参选。流动票箱必须有3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时间内投票。
四、因故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要办理好委托投票手续。受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凭委托证领取选票。一名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张。
五、投票选举前,选区应认真核实参选人数,并按选民小组将选票发给选民。选民凭选民证或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参选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六、选区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从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中协商、推选产生。总监票人由选区选举工作组从监票人中指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计票人3名,其中总计票1人。计票人从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中协商、推荐产生,总计票人由选区选举工作组从计票人中指定。
候选人与监票人、计票人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七、选民填写选票,为避免干扰,可以到规定设立的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八、选举人如同意选票上某一候选人的,在其名字右方空格内画“O”,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其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方格内画“O”,不画“O”的视为弃权票。
九、选举人在选票上所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人数,如有超过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有效;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十、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水性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涂改或辨认不清的视为废票;部分涂改、辨认不清的,其辨认不清的部分视为无效。
十一、投票选举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形式进行,并统一计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开箱,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锁启封计票,并对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三、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十四、乡(镇)代表选举结果,报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乡(镇)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代表名单。代表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报乡(镇)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经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发给代表证。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藤县塘步镇选举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