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XXXX第十四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镇党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沂水县XX乡第十四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党支部出席XX乡第十四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直接差额选举方式进行。
四、党支部出席XX乡第十四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选名额为名,差额名。
五、党支部出席XX乡第十四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采取全体党员、群众代表酝酿推荐、党委审查、张榜公布的办法,通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按不少于应选人数25%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共名,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七、党员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空格内划“×”;如果另选他人,可在划“×”的候选人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空格内划“○”,并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八、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九、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当选人均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
十、会场设1个票箱,不设流动票箱。投票顺序是: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其他党员依次投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监票人和总监票人由党支部研究提名,全体党员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支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党支部提出,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