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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8: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岛市财政局 文件 青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青财企一„2009‟5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1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发【200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整治公共安全隐患、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促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会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下达项目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2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应急救援、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项目。具体包括:

(一)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项目;

(二)重点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三)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等项目;

(五)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六)安全生产技术和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七)安全生产宣传、奖励及监督检查等项目;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扶持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申报单位有欠税、恶意欠薪、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扶持、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三种方式。政府公益性项目一般采取项目扶持方式;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方式;单位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3 第八条 除政府公益性项目外,每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单位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15%,总额控制在8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贴息额度,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符合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上报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财政部门。

各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

第十条

申请项目扶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项目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目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方式支持的,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

第四章 审批下达与资金拨付

4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审查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联合批复下达各区市。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所在区(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拨付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对有关项目补助可预留不超过补助金额10%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完工验收或专项审计的情况决定是否拨付。其中,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项目扶持的,年度终了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报告,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

获得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的,申报单位应在工作结束后逐级向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和行业隶属关系报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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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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