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岛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主要范围包括: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检验、鉴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审计、评估、工程预决算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知识产权鉴定及其他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拍卖或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司法技术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没有设立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中院司法技术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基层法院的工作。
第四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当事人选定鉴定、拍卖机构或专家;
(二)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和移送材料等工作;
(三)负责落实有关专家的回避事项;
(四)协调专家及当事人勘验现场等技术活动;
(五)监督专业工作进程,及时处理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问题;
(六)专业技术管理和负责审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必要时配合法官组织听证会;
(七)协调相关专业机构及专家依法出庭。
第五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实行名册制度。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两级法院社会鉴定人及机构名册,并负责管理、考核、调整等工作。
第六条 经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自愿申请加入人民法院专家机构名册的,可以加入,但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志愿加入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三)物价、工商等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价目表、营业许可证等;
(四)办公场所、鉴定人名单及鉴定人情况简介。
第七条 会计审计类、资产评估类、拍卖类等专业机构,自愿申请加入人民法院专家机构名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相关证件合法、齐全;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不少于三人的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
(四)近两年接受过四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
(五)没有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过行政机关处罚。
第八条 志愿加入人民法院专家机构名册的其他类专业机构,应向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一)工商、物价等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二)注册资本;
(三)办公与经营场所;
(四)业绩情况表;
(五)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名单及其业务情况简介;
(六)其它证明资质、业绩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 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部门根据不同专业门类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并公布各类鉴定和拍卖机构的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工作,择优选择相应的鉴定和拍卖机构入册,并予公布。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向办案人员及当事人如实解答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部门对入册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进行日常考核,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了解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除名处理:
(一)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未按照要求完成被委托事项的;
(四)干扰评审和考核工作的;
(五)所申报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庭义务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除名的机构,要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得重新入册。
第十二条 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每年对入册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名次为末位的,实行淘汰。综合考核情况及机构名册调整情况应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在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鉴定或拍卖时,由办案人员统一移送本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实施。办案人员自行对外委托的,参照违反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审判或执行部门需委托鉴定或拍卖的,应填写《委托司法鉴定移送表》或《委托拍卖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送本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确定鉴定或拍卖机构,应当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与法院指定或随机选取相结合的方法在人民法院入册的鉴定或拍卖机构内确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在法院通知后5日内在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协商选择鉴定或拍卖机构,逾期或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指定或随机确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并选择同一机构,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采用指定或随机选定方法确定拍卖机构。
(一)双方当事人选择不一致的;
(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选择的;
(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经正式通知不到的。
第十九条 随机选定拍卖机构,必须公开进行。具体方法由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承办人在组织当事人选定鉴定或拍卖机构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明确交待选择的原则和方法,选择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当事人选择过程中,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不得强迫或示意、诱导当事人进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在确定鉴定或拍卖机构的3日内,与受委托的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函,并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二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加强对所委托案件鉴定或拍卖工作的监管;对鉴定或拍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依职权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委托鉴定或拍卖工作完成后,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就委托实施过程、组织监督情况和其他应载明的事项制作书面报告,连同鉴定书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同送交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定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