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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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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大发〔2015〕19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7日 09:26 | 发布部门:党办校办 | 阅读人数:809

北京工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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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发„2015‟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投资公司:

经2015年4月1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工业大学 2015年4月3日

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精神,为规范开展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依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印发的《教育内部审计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旨在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机制,促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研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含纵向科研经费收入和横向科研经费收入)。

第四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须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科研经费使用和绩效情况等。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关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院系监管责任、校内相关部门管理责任等经济管理责任。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经费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学校科技管理、财务、国资等部门及校内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划分及履行情况。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拨付外单位经费是否与预算相符、有无合法的合同(协议)。

(三)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各项经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无挤占、挪用、转移资金情况;甲方带走设备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四)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验收等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大型设备是否开放共享,使用效益和效果情况。

(五)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六)项目结题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项目余额后续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是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责部门,负责科研经费审计的日常工作。科学技术发展院是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委托部门,负责协助学校审计处制定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方案。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科学技术发展院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项目委托建议,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方式包括:事后审计、过程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应做好与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相结合,综合利用审计力量和审计成果,以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包括:

(一)每年初审计处将本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列入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调整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的建议进行。

(二)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相关学院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科研经费审计。

(三)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且作出书面承诺。

(四)审计处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予以配合。

(五)审计处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项目组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征求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审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处的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七)审计处向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项目组通报,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工作主管领导汇报情况,研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组及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意见。审计处可通过后续审计,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效果。

第十六条 对科研经费审计结果按照《北京工业大学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工大发„2014‟2 号)进行公告,逐步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重大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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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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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大发〔2015〕19号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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