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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4: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 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程》《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是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审查、评价集团本部及各权属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内部审计要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

第三条 内部审计范围:按照集团公司安排及年度审计计划,对集团公司及各职能部室、权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分厂及设立的其他办事机构或个人进行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审计小组进行现场审计或送达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因故离职,须事先办妥工作交接手续,保障审计工作连续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集团公司内部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每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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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和控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核准后执行;

(二)对集团公司各部室及权属企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三)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及各项预算执行情况、费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进行审计,评价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评价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法乱纪情况;

(五)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六)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审;

(七)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各类工程施工项目、采购招标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领导干部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因任期期满、退休、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其中因退休原因导致的离任审计在退休前半年进入内部审计程序;

- 3等程序后,报总经理及董监办,审议通过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

(七) 审计监察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 审计监察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 按照集团公司安排,审计监察部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领导干部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其中因退休原因导致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视情况于退休前半年进入审计程序;

(二) 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拟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附后),由审计监察部组织实施审计;

(三) 审计监察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审计实施前5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及集团人力资源部;

(四) 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接到《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被审计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全部会计报表、账簿等会计资料;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材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做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资料;任期内重大经济合同、协 — 6 — 议书;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

(五) 审计程序结束后,审计监察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 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7个工作日内,核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相关事项,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署或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 收到审计报告征询意见后,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 被审计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在接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可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诉,集团公司领导决议复审或者驳回申诉;

(九)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重要审计档案及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集团审计监察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归档。

第十四条 工程跟踪审计程序:

(一) 本办法中的工程跟踪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是工程决算审计的前期准备,也可视同工程决算审计的组成部分。

(二) 集团运营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对拟实施的工程跟踪审计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出具《工程跟踪审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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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审计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做出的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职业品德、遵守职业纪律、承担职业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廉洁正直、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保持与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监察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提请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10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可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反映,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集团公司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不能泄露的审计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2.工程跟踪审计委托书

附件1: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 〕 号

审计监察部: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委托你部对 同志担任 (单位及职务) 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离任审计。

委托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12 — 附件2:

工程跟踪审计委托书

〔 〕 号

审计监察部:

经研究决定,现委托你部对 (单位)

(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

委托部门(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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