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请假、调休、出差、加班
第十条 员工因个人事物未能到班或按时上下班,可向本部门经理请假或申请调休;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也须向部门经理请假;事假时间课累计。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调休流程:到综合部填写请假、调休单,由本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出公司时交于行政部。
第十二条 员工因紧急事件无法先填单后请假,必须打电话向本部门经理请假,并由部门经理到门卫处注明。员工回公司后1天内补办请假、调休手续,并将请假、调休单交门卫;未及时补办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员工因病请假1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第二日提出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请病假1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1天以上或累计逾期1天者,必须出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无证明的或未批准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由总经理批准。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门卫,由门卫在其出勤表上注明。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在门卫处登记外出事由、返回时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按国家法律法规休假,但在法定假日应服从公司安排的值班,并领取法定的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门卫于次月2日前将请假、调休单、出差单汇总交综合部备案。
第十七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或领导要求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综合部备案。员工加班时间可累计,可抵相同时间的事假。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扣20元/次,多次违反者按旷工处罚。
第十九条 员工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一个月内累计3次以上,第四次开始按100元/次扣罚,连续一周以上予以严重警告,并扣罚当月80%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指本月的工资加奖金,下同)。
第二十条 事假按当月日均岗位工资扣罚。
第二十一条 病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并加罚100元,旷工3天以上扣除当月岗位工资,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辞退。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在外出时进行登记的,按外出同等时间的旷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五条,未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值班的,按旷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综合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施行。同时废除以前实施的《职工上下班考勤管理制度》。涉及员工考勤的均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