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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1: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乡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单位或个人在日常生产、生活及为日常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垃圾实行准运证、准倒证(以下简称两证)制度。产生或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上述有关证件。

两证是城市垃圾运输、倾倒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六条 居民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或所属单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准倒手续后,统一收集,运到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新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应当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准运、准倒及处置手续,接受统一管理,设置统一标志,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方式,将垃圾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单位无自运能力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集,统一排运,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和摊贩区等产生的经营性生活垃圾,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或责任单位必须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垃圾处置保证书,将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后,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集中转运和处置。 第三章 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处置手续。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手续的拆迁单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拆迁手续。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回填、消纳场所,监督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置。市政府鼓励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有效利用,采取堆山造景、废渣制砖、回填等途径,实现其减量化、资源化。

第十一条 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档,实行封闭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铺设宽不少于5米、长不少于10米、厚度不低于20公分的石子路面或修建车辆清洗池。

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行,并采取防抛撒、防滴漏措施,严禁沿街抛撒、滴漏、乱堆乱倒垃圾和轮胎带泥上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干净。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时应当随车携带两证。 第四章 特种垃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化工、生物制品等企业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医院的医疗垃圾、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在作业中产生的垃圾等,应由产生垃圾的单位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垃圾处置保证书,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城市垃圾,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第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2001〕10号)同时废止。

新乡市市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处置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环境,实现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处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促进文明、卫生、宜居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处置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凤泉区和城乡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区是指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和107国道环绕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区域是指以上环路以外、2公里以内区域。

第四条 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一把扫帚扫到底”和区域分工协作的原则,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保洁全天候、监督全方位、考评标准化”的工作要求,根据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

第五条 市区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处置工作,以专业化和市场化为发展方向,提倡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模式,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清扫保洁

第六条 市区清扫保洁实行“两扫常保”工作制和“六净”、“五无”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两扫常保”工作制,即早七时和下午十四时前分别完成第一次、第二次清扫,全天保洁。“六净”标准,即:路面净,路边净,污雨水口净,隔离带墩下净,花坛绿地树穴净,果皮箱垃圾池周围净;“五无”标准,即:无浮土,无垃圾积存,无污水漫溢,无粪便遗留,无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乱丢乱弃。

第七条 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各区专业清扫保洁单位分区域负责。

第八条 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由各区专业清扫保洁单位或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分区域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的清扫保洁,由责任单位、物业公司负责;无主管单位庭院、破产单位庭院、平房居民区、散户居民区,由辖区人民政府按照社会化管理模式组织业主实施物业管理,在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条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的清扫保洁工作,在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监督管理下,由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村清扫保洁面积和质量标准确定清扫保洁人员,实施清扫保洁。

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全过程应当实行密闭化,严禁垃圾外泄、遗漏、抛洒。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按照市区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分工分别由各区环卫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就近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三条 小街巷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保洁人员负责就近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四条 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产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收集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无主管单位的庭院和破产单位庭院、平房居民区、散户居民,由其物业管理人员负责将本物业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

第十五条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由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

第十六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垃圾袋装化收集的临街单位、商业门店,应当定时将其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运的企业,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

第四章 生活垃圾中转运输

第二十条 市区垃圾中转站应在每日早6点到晚22点不间断开放使用,确保始终备有周转空箱,垃圾中转站应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内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管理人员应当按规程操作设备,确保安全作业,蚊蝇滋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中转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化运输,严禁垃圾外泄、遗漏、抛洒,保持车容整洁,安全文明行驶。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运输,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合中转运输。

第五章 生活垃圾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区及城乡结合部村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全部运输到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当中,实行日督查、月汇总排序、季考核讲评、年终进行通报与奖惩的监督检查、考评奖惩机制,由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由市环卫督查监理部依据督查标准进行每日督查,每月进行汇总排序和考核,年终对先进工作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背街小巷、单位庭院、无主管庭院、破产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平房区、散户居民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每旬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每月根据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专项检查的分值与市环卫督查监理部检查的分值加权平均后,对各区进行汇总排序,每季度对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讲评,年终进行年度总评、排序并对先进工作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二)不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六)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

(八)宠物或牲畜(犬、猫、马、牛、猪等)的携带者对宠物或牲畜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

(九)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

(十)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

(十一)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

(十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进行垃圾收集运输后没有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外泄生活垃圾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分级标准

1、生活污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3) 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 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 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10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

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

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不包括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5万KW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 说明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6、生活垃圾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5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6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

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2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

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300吨/日,除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 说明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焚烧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7、自动连续监测类(不分甲乙级,分水、气小类) 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5台(套)以上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建立有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制度,负责运营的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分析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并能按相应监测项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分析测试,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实验室建立有程序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说明: 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 Cr)、氨氮(NH3-N)、总有机碳(TOC)pH、总氮、总磷、流量等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包括烟尘(粉尘)、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项目,每一项目均包含烟气参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垃圾管理交流

垃圾池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新乡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新乡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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