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办事条件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
1、高度超过100m的建设工程;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3、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建设工程;
4、除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单幢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
5、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m2的甲类仓库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乙类仓库;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 m2的丙类仓库;
6、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8、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市消防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在施工图阶段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将相关消防设计资料送审图公司审查:
1、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宾馆、饭店、市场;
3、建筑面积大于25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面积大于500m且小于等于20000m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除我局审核范围外的单幢建筑高度超过50m但小于等于100m,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
8、除我局审核范围外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审图公司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此类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应再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建(含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属辖区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和上海化学工业区一体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市消防局申请):
1、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
223、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5、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6、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7、设有本款前6项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 m2的办公场所除外);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单幢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内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 m2的办公场所除外);
10、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
上述民用建筑中,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改建建设工程 (公共娱乐场所除外) ,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对审图公司不予审查且取得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或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装置、储罐,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阶段向工程所属辖区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工程竣工后向负责审核的机构申请验收。
(五)上述第
(三)条范围内的室内装修工程可委托上海市消防协会资质认可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咨询,经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后,到建设工程所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当场审核手续。
涉及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改建项目,不得按照室内装修工程办理消防审核,不得当场办理。
(六)“单幢”建筑面积,是指建筑内的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对于地下室连通的地上多栋建筑,其建筑面积应将地下室和地上多栋建筑的建筑面积叠加计为“单幢”建筑的建筑面积。
(七)上述范围内提及的“建设工程”的核定,原则上按照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为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扩建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由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扩初文本、图纸和勘查地形图)和光盘;
6、其他因项目特殊性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光盘刻录基本要求
(1)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电子图纸(含土建、给排水、机电等全套图纸)并刻录入光盘,光盘盒上应粘贴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的标签。
(2)不得将所有平面图或剖面图合并在一个DWG文件内。如输入一层至二十层平面图则应填写“1层平面图”、(2层平面图)、“3层平面图”、(4-20层标准层平面图),不得填入无意义的文字或用数字或英文表示图纸名称,如文件名“A3-1.DWG”之类。
(3)光盘图纸中图签的设计、校对、审定、日期等栏目均应填写完整。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改建(包括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由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原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相关的原始建筑、消防设备等图纸);
6、其他因项目特殊性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当场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当场审核申报表》(由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5、原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五)文化娱乐场所需提供《上海市设立文化娱乐场所预先通知书》。 根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文规定,涉及以下场所: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餐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厅卡拉OK包房)、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台球室、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
四、办结时间
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需要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或投诉电话) 52725119
七、联系(或咨询)电话
八、上海消防网网址
www.daodoc.com
上海市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