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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宣传册(外部)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5: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政策

一、大病保险政策执行时间及住院后费用结算方式 大病保险政策从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合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起付线(8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分段比例给予补偿。

就医与转诊按基本医疗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大病保险结算方式和基本医保一样,有即时结报,病人出院时就能即时补偿。对于非即时结算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就医发票或分割单等结算凭证、身份证明、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等。到参保(合)地中国人寿支公司客户服务大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及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

具体赔付标准为: 8000元以上-30000元部分按50%赔付;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的部分按60%赔付; 在50000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封顶线为30万元。

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及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为当年参保缴费的居民。

具体赔付标准为:

一、二档按下列分段比例予以赔付: 8000-30000元的部分按50%、50%赔付;在30000以上-50000元的部分按55%、60%两个档次赔付; 在50000元及以上的部分按60%、70%两个档次赔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四、新农合大病保险免赔项目

(一)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戒烟、戒毒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它涉及到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二)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与美容、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的疾病救治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医疗事故或鉴定属于已经产生医疗整改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四)超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药费用。

(五)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六) 各种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七) 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耗材等费用。

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免赔项目 (1)在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费用;

(2)超出《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费用;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的费用;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六、咨询、结算地点与联系方式

凡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资料就近到中国人寿县市区和乡镇营销服务网点咨询、办理补偿申请手续。广大城乡居也可直接拨打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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