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实施方案

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24 07:39:24 来源:实施方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能兜住底吗?

记者 王君平

2015年12月18日08: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大病保险,能兜住底吗?(聚焦·大病保险新探(上))

朱慧卿绘

随着国办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启动。所谓大病保险,就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制度性保障。如何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切实提高百姓医疗保障水平?近日,记者在浙江、重庆等地进行了调研。从今天起,本报推出“大病保险新探”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编 者

大病保险重在保大病

大病的概念是按医疗费用界定的,覆盖范围拓展到所有疾病,避免出现病种歧视,维护了政策的公平性

在杭州市富阳区社保中心报销大厅,记者见到了由儿媳陪着来报销医药费的大源镇居民蒋云英。蒋云英被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从患病到今年8月共花医疗费53万元。对于无生活来源、靠儿子赡养的蒋云英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

截至目前,富阳全区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68万人,覆盖全区99%人口,基本实现全民医保。但是,广覆盖政策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保基本,很难保大病。

富阳区人社局局长丁中苏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达到15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能享受城居医保报销待遇,即15万元封顶。重病患者医药费往往远超报销“封顶线”。在如此高额的医疗费面前,15万元的报销费用显得微不足道,因病致贫、返贫的可能性非常大。

幸运的是,大病医保政策出台了。根据规定,蒋云英报销了医药费33万元,其中基本医保报销23万元,大病保险报销10万元。由于蒋云英家属于低保户,人社部门还发放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金6万元。蒋云英说:“多亏有了大病保险,真是救了急、救了命。”

2014年,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含金量很高的文件,为5069万参保人员撑起抵御大病的保护伞。

浙江省人社厅医保处副处长倪沪平说,以大病保险制度为杠杆,整合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形成了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兜底、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启动大病保险制度,减轻了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负担,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本医保基础上再提高10%—20%,综合报销率达到80%以上。这对于一些贫困家庭的确是雪中送炭,减少了灾难性医疗支出。

浙江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各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设定。当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时,应视为灾难性医疗支出,将会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发生,需要得到二次补助。

抗肿瘤药格列卫是不少人的救命药,但价格昂贵,一盒2.3万元。富阳区大源镇的小伟被查出白血病,对他最有效的药物就是格列卫,全家毫不犹豫让他选择这个药。过去,格列卫属于自费药。从今年起,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浙江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像小伟这样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上述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预计全省医保基金将拿出10亿元,为这15种大病特殊用药埋单,提高了政策含金量。

浙江省卫计委副主任包保根说,在大病保险政策中,大病的概念是按医疗费用界定的,不仅涵盖了原来新农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所规定的22种重特大疾病,也涵盖了各方比较关注的罕见病,覆盖范围拓展到了所有疾病,避免出现病种歧视,维护了政策的公平性。

大病保险会不会“爆仓”

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政府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起付线和封顶线,大病保险基金基本能保证正常运行

富阳区万市镇的简凡33岁,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从2013年至2015年8月,其医疗费高达254万元。基本医保报销55万元、医疗救助15万元、重大疾病补充保险补助123万元,实际总补偿额达到193万元,补偿率达88.5%。患者的父亲简会松说:“大病保险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像这样的例子,在富阳已有432例,享受共计2321万元的大病补助。

报销如此高的医药费,大病保险能不能兜得起?据悉,受经济条件、就医习惯、疾病谱、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影响,各地大病保险赔付发生率也不尽相同。在浙江省,大病医保总筹资标准原则上为人均25元。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大致是按政府和个人7∶3比例分担。年初一次性从医保基金中整体划拨,避免群众多次缴费。

倪沪平说,按目前浙江省基本医保参保5069万人规模测算,全省用于大病保险待遇支出将达12.7亿元。据统计,全省大病保险赔付发生率为千分之二左右。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政府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起付线和封顶线。目前大病保险基金基本能保证正常运行,不会出现“爆仓”。

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标准的10—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倪沪平认为,设定最高报销限额是从卫生经济学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大病保险段报销40万元,该患者的全年医疗总费用需要达到100万元以上,发生概率、生存几率以及治疗价值已很小。

在富阳区,大病保险上不封顶,取消最高报销封顶线,底气从何而来?富阳区人社局副局长方留军介绍,各项医保基金运行平稳,累计结余5亿多元。结余的医保资金,都是精打细算的结果。例如,推行总额预算为主的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出台阳光医保监管平台、医保协议医师制度、第三方监管等一系列措施,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了保障能力,也有了惠民实力。

商业保险为啥来“掺和”

政府通过委托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了公共服务能力,缓解了人手不足和服务压力增大之间的矛盾

富阳区医保经办机构仅7名正式在编人员,却要监管20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因监管服务力量不足,一定程度上造成医保基金流失。

丁中苏说,区政府选择引入商业保险,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提取部分医保基金为城居医保参保人员投保大病保险,借助保险公司庞大的运作网络和专业的精细化服务,建立更高效、更立体的医疗保障体系。

2012年7月,富阳区在杭州率先引入商业保险参与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与太平洋人寿浙江分公司共同探索并试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政保合作管理新模式。保险公司专门成立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富阳区社保服务中心,组建27名员工开展医疗机构驻点服务、零售药店监控管理和异常及违规案件调查等第三方监管工作。

丁中苏介绍,如一个自然年度的大病保险基金出现亏损,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如发生盈余,盈余在200万元以内的,作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区社保中心与保险公司根据预先设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区社保中心将盈余部分用于建立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基金,以弥补历年重大疾病补充医疗基金赤字。

“政保合作”是大病保险的一个重要特色。该省鼓励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委托商业承办的地区要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统一招标。今年9月6日,通过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15元/人年的价格中标台州大病保险服务项目,参与2015—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参保人员120万。

台州市人社局局长王如考介绍,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台州实现了把服务窗口延伸至偏远乡镇,提升了服务群众的能力。参保人员可以在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内跨区提交理赔材料,不必返回本人户籍所在区办理理赔手续。同时,通过保险公司全国性网络优势,建立异地协查机制,异地核查人次及金额比例均不低于20%,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管控,防止基金流失。 浙江保监局监管处副处长卢珩说,在保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为参保人员带来了更便捷高效的服务。驻点理赔、实时结算等服务方便了群众费用报销,缓解了看病难。

倪沪平认为,政府通过委托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利用了市场机制,增强了公共服务能力,缓解了基层医保经办人手不足和经办服务压力增大之间的矛盾。

推荐第2篇: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长政办发〔2015〕54号

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 办发〔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 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目标。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 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得到显著提升。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 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 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 险的方式,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 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 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 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内容

(一)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 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 按规定比例补偿。 高额医疗费用是指患大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个人自付总额超过我市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湖 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 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

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 批准同意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 品费用;《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 补偿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补 偿政策。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 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 (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 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 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引导大病患者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与我省分 级诊疗政策衔接对应,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适时按照全 省统一规定提高支付比例及补偿封顶线,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 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 政策衔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 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 疗保险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且符 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和罕见重大疾病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 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与大病保险 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一致。

三、筹资机制

(一) 筹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 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大病保 险起步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 (二) 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中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筹集 大病保险资金,如结余不足的,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 续发展。

(三) 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 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建立全市大病保险资金 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 制定。

(四) 筹资方式。大病保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将当年度大病保险资金于每年 1月底前缴入本级财政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专户。

四、承办方式

(一) 招标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委托商业保险 机构承办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 机构中选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市大病保险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 收入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及保险保障金等。

(二) 合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里统一制定的 大病保险合同范本与我市政府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 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因违反 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 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出现商业保险机构中途退 出等特殊情况,为确保参保人员权益,大病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统筹组织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并重新组织招标。

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承办大病保险的商 业保险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 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要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商业保险机 构签订的大病保险合同期限一致。

五、分担机制

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佘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大病 保险承办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费率)原则上控制在 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4%。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 过合同约定的结佘应全额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因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 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因发生区 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大病保险费用超支的,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具体 解决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结算办法

(一)商业保险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1.参保人员在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市自 治区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直接结算。

2.参保人员在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市自治区 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先到参 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大 病保险报销。

3.单次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累计超过 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应参保人员要求即时给予报销或在结 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报销。

4.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应当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条件,并办理异地就医相关手续。

(二)

商业保险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算。商业保险机 构按月与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算和支付大病保险费用。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每个社保 年度,以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参保人数和当年度招标筹资标准结果计算大 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年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按一定 比例预付给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首期大病保险费,其后按季度结算拨 付,每年年终经年度清算审计后与商业保险机构决算。

七、服务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对承办大病保险获 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偿付能力。要开设 大病保险银行专户,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 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相互分开,封闭运行,真实、准确地反映 大病保险经营情况。要依托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时同步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的报销结 算数据,并按月报送大病保险专户财务和相关统计资料。要完善 大病保险服务体系,建立大病保险服务网点并在市、区县(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大病保险服务窗 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统一的服务流程。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衔接,简化报销手续,为参保人 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 优势,推动大病保险异地即时结算。在

二、三级医院和较大的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建立驻院医保 代表制度,配备专职驻院医保代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 住院寻访,查处冒名就医等虚假医疗和骗保行为。充分利用商业 保险机构专业技术队伍参与配合大病保险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 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鼓励商业 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八、信息系统建设

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开发 和维护,各级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支持配合大病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和管理工作。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终端、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系 统等无缝对接,确保参保人员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现即时结 算。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经费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 机构承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要严格加强参保人 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防止个人信息被外泄和滥用。

九、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 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日常抽查、年终考评、建立投诉 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 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大病保险年度清算审计 和运行监管及考核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 加强对大病保险待遇结算、支付过程中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未 按规定政策支付大病保险待遇或出现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形时,各 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介入,有权要求其及时 纠正。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 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 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 金管理。审计部门对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进行依法 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民政部门要做好民政救助与 大病保险的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大病救助工作。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 革。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三)

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商业保险 机构将承办大病保险签订的合同情况、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 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按程序向社会公 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

争议处理机制Q在大病保险待遇理赔支付过程中发生争 议的,根据争议类型,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复议或诉讼。

十、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市政府办牵头,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 金融办、市卫计委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大病保险协调推进工作机 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大病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大病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

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 传和解读力度,引导社会广大群众切实关注、支持大病保险政策 的实施工作,深化惠民举措认识,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 围和舆情环境。

十一、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2014年12月2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4﹞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人民群众全面、深入地了解我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将《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2014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

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同步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制度实施情况来看,运行平稳有序,日常管理逐步规范,资金运转安全高效,大病患者医疗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截至12月中旬,累计对61万人次大病医疗费用给予了补偿,目前补偿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的大病保险工作,促进我省大病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在对近两年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补偿情况调查测算基础上,制定了我省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省政府高度重视,郭树清省长、孙伟常务副省长、王随莲副省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12月17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大病保险的主要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了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对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合规费用、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支付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其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从2015年起,取消按病种补偿政策,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

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国家明确规定,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从我省的实际来看,实施城乡医保统筹后,由于农村居民用药范围扩大、待遇水平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巨大。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既要尽可能不对基本医保制度的运行产生大的影响,也要充分考虑到解决患重大疾病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迫切需要,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到平衡点。经过反复调查测算论证,我们确定2015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

(四)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国家规定,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界定范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如果放的过宽,将全部医疗费用都纳入补偿范围,由于大病保险资金有限,补偿比例将很低,居民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沉重负担难以解决;如果范围过窄,补偿比例较高,但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得不到补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也难以减轻。根据国家提出的合规费用的界定要体现基本保障责任的要求,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根据我省实际,我们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是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包括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

二是《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除去不予支付项目外,其余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全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的逐步提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五)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国家规定,大病保险主要解决“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问题,以各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判定标准,要求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按照国家的意见要求,《实施方案》确定,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与2014年相比,起付标准提高了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10万元,补偿比例增加了一档并提高5个点,体现政策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

三、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流程

《实施方案》规定,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全省执行统一政策,由省里统一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的,由商业保险机构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实施方案》同时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选定、准入条件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内容以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同时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选定、准入条件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内容以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推荐第4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文由lxl提供,转载请注明

扩容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商业机构承办内容

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

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商业机构承办原因

能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近几年,广东湛江、江苏太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仓、河南洛阳等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

国家医改办表示,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

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周子君表示,商业保险的试点效果,还不好完全进行评估,但利用商业保险,最好就是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和质量。

本文由lxl提供,转载请注明

推荐第5篇:大病保险申请书

大病保险申请书

申请人:苏文会,女,汉族,现年40岁,家住篆角乡布标村委会凉水井村小组。

申请事由:因本人于2011年生了一场大病,经浙江省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肾肿瘤,后到浙江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开刀动手术,开始住院8天,由于医院没有请到专家医生,病情严重到了晚期,疼痛得忍受不了,再不动手术就会有生命危险,于是,就到第一人医院去请了专家医生,把这个手术做了,把左肾上生肿瘤的肾切除一半,手术费自付。于2011年11月23日住进第一人民医院,2011年12月14日出院。住院期间的总费用为贰万贰仟壹佰贰拾贰元壹角(¥:22122.10元)。现由于本人身体虚弱,医生特别嘱咐,出院后绝对不能做任何体力劳动,现已没有劳动能力,所以特向篆角乡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给予大病补助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2年4月17日

推荐第6篇:大病保险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xx年自我来到大额医疗联合办公工作以来,在xx市医保局及xx保险分公司领导的关怀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按照医保局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局及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比较圆满的完成本年度的工作任务,通过药店的现场办公,医保局后台医疗管理工作的磨合及职工居民大额审核的过程和理赔系统的操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获得的很多感触,我们的工作性质要求了解、吃透医保政策。我们的任何一项举措都与参保人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处理不当容易发生纠葛。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有了一定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反面也存在着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寻找差距,克服不足,本着为公司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态度,对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争取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进步,特制定xx年计划:

(一)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本职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完成好公司安排的xx案卷的审核,和理赔系统的操作录入及扫描,另外发展新的理赔操作人员;

(三)配合好、完成好医保局安排各项工作、完成领导临时性下达的计划任务,发挥医管工作人员的能动性:

1.协调好医保局做好职工居民慢性病审核工作;

2.进行慢性病全年每人次购药分析;

3.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全力配合各科工作并加强联系,为

2012年现场审核奠定基础;

4.加强管理:加强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巡查力度,加大管理,防止院端挂床、冒名顶替、虚假发票等避免医保基金的套现,骗保等;

(四)服从公司的安排并全力配合,加强与前台各岗位同事的交流,经常保持和公司其他同事要有良好的沟通,虚心向他们学习好的方面 , 多了解学习其他同事的业务技巧和经验,掌握关键点和切入点,累积经验,为轮岗做好充分准备,并为发展全面人才而努力;

(五)培养自己能有创作性和创新性的思路,为公司现谋献策,本着为公司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态度,争取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进步;加强业务知识,医保政策,电脑学习;

(六)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寻找差距,克服不足,做好参保患者接待服务工作,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增强自身责任感、服务意识及团队意识,积极主动的把工作做到实处,不论任何岗位,都要兢兢业业,争取做到让医保局及公司领导满意的成绩。

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医保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接受“治庸问责”考验,不断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学习同事的优秀之处,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

推荐第7篇:大病保险总结

工 作 总 结

新的一年已经到来,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自来到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在xx医保局及xx保险公司领导的关怀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按照医保局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局及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比较圆满的完成本年度的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方面:刚进入大病保险工作以来,不断加强学习并掌握医保政策,向前来药店购药的离休慢性病人员及住院登记等参保人员解释、宣传医保政策。学习,了解公司的发展方向,平时注重对电脑知识及会计电算化知识的深入学习,做好案卷审核及掌握理赔人员进机操作系统。掌握并计算医疗保险职工、居民普通住院及转外、异地就医统筹支付公式的计算并制定xx市职工16种慢性病病种标准的制定,比较熟练操作医保局内网系统。

二 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能够积极的参加公司组织的理赔培训,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局及公司领导安排,不迟到早退,接受“治庸问责”考验,不给医保局抹黑。工作中,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耐心的态度接待每一位离休患者、慢性病人员、普通住院登记参保人员。积极参加局及公司组织的医管会工作,并向其汇报定向工作。

三 在本职工中,能积极完成医保局及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药店现场管理离休、慢性病人员购药:药店管理,以医保政策为依据,现场办公为主则,严格把握离休、慢性病人员售药剂量关,避免了以药换物,以药换药,及生活日用品,化妆品,及保健品的售出。总体来说,离休人员购药费用每月基本在下降,其他慢性病购药比较规范化,用药比较合理化,基本达到药品目录化,在药店工作取得的成绩得到局领导的一致认可;

(二)后台医保管理科工作:医疗管理工作,主要以接待住院登记、异地就医申请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未办住院登记手续的核查、外伤调查、医院药店巡查、慢性病申办流程宣传及接待和医保局内网系统进行申办及审批的具体操作、参加大型义诊暨孝感医保异地就医及时结算启动仪式、完成好局领导交给我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省领导对我市进行医保检查工作的筹备等等。回局里工作以来,和科室成员共接待住院登记含异地就医人员电话登记1000余人次,异地就医申请办理289余人次,转外就医审批99余人次,未办住院登记手续的核查30余人次,外伤调查44例、医院巡查20家,药店1家、接待慢性病申办人员100余人次并指导所需资料;积极帮助筹办大型义诊暨医保异地就医及时结算启动仪式;积极完成好局领导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完成好公司交给我的主要任务:

第一,职工、居民大额审核。审核工作中,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认真审核每一笔大额案卷,尽量做到精、细,不给医保局领导钻空子。

第二,学习理赔操作系统,认真录入每一笔大额人员信息,尽量做到公司要求,现已将所有人员审核完毕的案卷录入并扫描进入总公司系统,共133份,现等待总公司审核。

四 存在的不足: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有了一定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反面也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还做得还不是很完善,这有待于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寻找差距,克服不足,本着为公司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态度,对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争取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推荐第8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政策背景

大病医保的推出是国内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0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出台并开始试点实施,2007年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 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

但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二) 工作模式探索

国务院医改办相关负责人近日介绍,目前已有24个省份的部分市县进行了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探索,16个省份中的部分市县进行了新农合大病医保的探索,这为大病医保的推广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平安范式 经营公司:平安养老 类型:政企合作型 实施时间:2000年 特点:政府主导和保险公司运作相结合的政企合作。

江阴模式 经营公司:太平洋保险 类型:保险合同型 实施时间:2001年 特点:在基本医保之外,个人再缴一定比例的资金来购买大病保险产品。

洛阳模式 经营公司:中国人寿 类型:委托管理型 实施时间:2004年 特点:把基本医保的一些服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经办。

楚雄模式 经营公司:人保健康 类型:保险合同型 实施时间:2008年 特点:在基本医保之外,个人再缴一定比例的资金来购买大病保险产品。

襄樊模式 经营公司:阳光人寿 类型:保险合同型 实施时间:2009年 特点:从基本医保结余中划拨一定的比例或额度来购买大病保险产品。

太仓模式 经营公司:人保健康 类型:保险合同型 实施时间:2011年 特点:从基本医保结余中划拨一定的比例或额度来购买大病保险产品。

玉溪模式 类型:政府主导型 实施时间:2011年 特点: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财政再投入资金提高新农合农民大病报销比例。

平安范式

从2000年开始,平安养老参与了城镇职工大病医保试点,并相继开展了多个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医保的项目,涉及十多个省份和60多个市县,累计服务约3000万人次。

随着新医改持续推进,平安养老积极探索参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医保的项目。平安养老逐步打造了以厦门为代表的平安范式,即政府主导和保险公司 运作相结合的政企合作方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者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管理方式;专业风险管控和一站式即时结算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目前,在厦门已成 功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一体化的大病医保管理和服务。平安养老通过“前端合署办公,后端集中运作”的服务模式,推动实施医院“先垫付、后结算”的结算模式,通过数据上载等多种形式加快费用结算。

江阴模式

2001年11月太平洋保险江阴新农合业管中心成立,承保江阴市70万城乡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太平洋保险为新农合参保人提供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患大病、负担较重的参保人提供减负保障,平均减轻了患大病参保人10%左右的负担,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医疗救助一起,构成农村医疗保障的安全网。

去年,太平洋保险在江阴设计了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微观监控的支付制度,进而在与医院谈判、签约和执行支付协议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职责;还着手建立了对过度医疗与药品器械流通过程中的不正当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新农合基金安全使用管控模式。

洛阳模式

自2004年,中国人寿在新乡全面经办新乡市新农合业务,逐渐确立了“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中国人寿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运行机制,形成了“新乡模式”、“洛阳模式”。

中国人寿以“管办分离”为基本管理理念,在管理方法及服务内容上不断完善创新。2010年利用公司网络优势,在洛阳分公司实现了市、县、乡三级医院直补和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功能。

目前,中国人寿承保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险等6项业务。去年中国人寿增加意外伤害及大额医疗保障,保额由10万元可累计提高到22万元。

湛江模式

自2007年,人保健康通过“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合署办公、即时赔付”的方式,配合湛江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承担基 本医疗保险的就医巡查和部分费用审核工作。湛江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15%用于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去年,人均保费分为两档,分别为9元和 18元(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筹资渠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责任起付线为2万元,封顶线分两档分别为10万元和12万元,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分别为 50%、65%、75%。

人保健康以“管理+经营”思路全面参与湛江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了湛江模式,即免费管理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保险合同的形式经营城乡居民大额补助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

楚雄模式

2008年和2009年,楚雄州政府分别建立了商业保险承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大幅提高医保补偿限额,并于2010年开展了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

楚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定位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病种和医药费用范围。超过医保补偿限额后的自费部分,保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筹集, 不增加财政负担。城镇职工群体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个人每人每年缴费35元,企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五缴纳,赔付比例90%,最高赔 付15万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50元,赔付比例80%,最高赔付6万元;农民每人每年只需缴费20元,赔付范围是新农合报销之后超过3000元以上的 自付住院费用的40%(乡级医院65%),最高赔付5万元。

襄樊模式

2009年,襄樊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阳光人寿经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项目,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医保中心、财政部门监督执行,保险公司经办的商社合作模式。

阳光人寿在总结全国多地医保政策的情况下,针对性地详细制定了风险管控措施和数据监控模型,与襄樊市医保局共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坚 持将“六个统一”作为风险管控的核心,即统一征缴、统一政策、统一人员调配、统一系统管理、统一医疗管理、统一支付标准,最终使风险完全在控制外围之内。

大额补偿限额从2009年的3万-8万元逐年提高到2012年以来的3万-9万元。参保人员从2009年的22万人逐年提高到2012年的25万人,保险责任也从单纯的大额补充扩充到了意外险。

太仓模式

2011年,太仓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利用医保结余资金开办社会医疗保险大病住院补充保险,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付费部分给予二次补偿。

太仓大病补充医保按职工每人每年50元、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直接划出一部分建立,委托人保健康经办,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参保人员提供上不封顶的累进比例补偿,职工和城乡居民享受同样保障待遇。

该项目起付线为1万元,即对病人自付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进行补偿,单次住院可报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可实时结报;单次住院未超过起付线的,按年度 累计可报费用,于结算年度完成后,一次性予以结报。自付1万元以上的费用分段结报,比例为53%-82%,如1万-2万元部分报销53%,3万-4万元报 销58%,最高50万元以上可报销82%,不封顶。

玉溪模式

2010年底,玉溪市政府出台《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的决定》,实施玉溪医改新政。从2011年1月起,为全市176万参合农民人均增资100元,大幅度提高参合农民大病报销比例。

提高的这100元产生了玉溪模式的核心:提高参合农民普通住院报销比例,从2011年开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达95%以上,县级医院报销比例 达65%以上,省、市医院报销比例达40%以上,实现了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高比例报销;提高普通住院报销封顶线:住院报销年封顶线由3万元/人提高到6万 元/人;提高门诊补偿封顶线:每年补助200元/人以上。

在玉溪模式下,农民患者住院补偿年封顶线为16万元,乡镇、县区级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5%-100%、80%-90%。

(三) 医改“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2012年3月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规划第三大项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第八小项提出: 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 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 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 政府工作推进

最近两个月,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可谓动作频频。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精心部署,先行先试。

紧接着,9月3日,国务院医改办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意见》。9月19日,保监会也专门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从大病标准、经营条件、产品开发、风险把控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最新消息保监会已拟定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并下发各相关部门、各险企征求意见,如不出意外,将于今年国庆节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参与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三年内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偿付能力满足相关规定,在国内经营健康险业务在五年以上,连续三年未受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并具有相关服务网络建设、专职人员配备、风险管理设定等。《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时应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在一个协议期内,双方可根据当年经营情况,调整下年度保费,同时不得以大病保险名义开展其他商业健康险销售活动。保障水平方面,《意见》则要求,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二、政策分析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2、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4、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 筹资机制

1、(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2、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3、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 保障内容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3、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 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2、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3、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4、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推荐第9篇:吉林省大病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吉林省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吉林保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吉林保监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为全面确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统筹规划,整体布局,建立长期稳健的大病保险机制。

(四)坚持责权明晰,风险共担。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保险机构和个人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经测算,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城镇居民每人60元,农村居民每人50元。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结余部分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2013年的大病保险资金,先从2013年新增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补助资金中人均分别提取40元,再从结余中提取城镇居民人均2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10元,统一用于购买大病保险。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层次确定为省级统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分别运行。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均可享受大病保险,初期首先启动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

(二)保障标准。参保(合)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补偿比例逐步达到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50%以上。

(三)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8000元的,新农合年累计超过5000元的,以个人自付总额超过8000元和5000元为补偿基数(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以上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报销额度不封顶。保障水平将逐年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医疗救助在大病保险后进行,城乡医疗救助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承办方式

(一)承办方式。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参保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参合农民大病保险分别采取医保机构承办和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的承办方式,不断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招标方式。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方式的,要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机构的遴选工作。

(三)合同签署。经遴选确定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后,按照全省大病保险基本政策,由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委托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调节机制。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风险共担的调节机制。

六、报销程序

(一)定点医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同时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院,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参保(合)患者住院时在定点医院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二)结算方式。参保(合)患者住院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时,承办机构的信息系统自动显示,并告知病人或家属。患者出院时大病保险费用即时结算。大病保险报销费用承办机构先行预付给定点医院。

(三)异地就医。参保(合)患者需省内异地就医的,要按照基本医疗转诊规定办理,未按基本医疗转诊规定转诊的患者,不享受大病保险。同时,要告之参保地大病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经当地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各级医改办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督检查;要掌控合同终止和解除合作的主动权,对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可以做到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卫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发生,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承办大病保险的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公开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政策联动,及时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以及大病保险筹资、待遇支付、结算效率和全面收支等情况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全面推开。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要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6号),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保监局备案。

(二)稳妥推进,及时总结。各地每年都要对大病保险工作的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评估报告报送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吉林保监局。

(三)统筹协调,密切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省医改办(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参与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也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参与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加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并及时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大病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起即时结算。2013年7月1日前参保(合)患者就医中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先由个人垫付,7月1日后到指定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范畴内,合规医疗费用是指除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以外的所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一、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急诊;

二、未经医保、新农合经办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四、在零售药店购药;

五、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六、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七、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八、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具体目录另行规定)

九、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对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收费价格;

十、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推荐第10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定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政策背景 :大病医保的推出是国内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0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出台并开始试点实施。

2007年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2013年11月11日,人社部在京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总结交流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2月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2014年将全面推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

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筹资机制:

(一) 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 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 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内容:

(一)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 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

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 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 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 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

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太仓模式

• 2011年4月1日试点

• 江苏省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合作运行

• 2011年7月,太仓市人社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与中国人保健康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太仓大病再保险”项目。将医保基金的累积结余部分的3%约2000万余元购买商业保险的服务,为全市所有参保人员购买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保障对象: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

• 补偿标准:大病住院患者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超过1万元的个人付费部分,可以再次进行报销。根据费用分段,按照53%-82%的比例分级累计进行报销补偿,上不封顶。

• 病患主动要求的高消费、较奢侈、非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 一共有10项内容,不在报销范围内,以规避过度用医、过度用药等道德风险。 • 异地就诊也可报销。 • 实施效果(案例)

• 在江苏省太仓市农村,农村患者刘永娥今年56岁,今年2月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 急性白血病属于太仓市大病保险试点范围,可以进行两次报销,绝大多数医疗费都会报销掉。那么,给她看病花了多少钱,又报销了多少钱呢?

刘永娥的女儿严晓燕告诉记者,“全部在内30几万,不过还没结束呢,他们说我妈那个这个病,要长期吃的,药费很贵,现在。”她粗略计算,给母亲看病总共花了30多万元,先是由原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一次,对于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费用,社保局的大病保险又报销了一次,两次累计报销了24万多元,总计报销比例接近80%。而最近治疗的发票,她还没有去进行二次报销。严晓燕说,有了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她家的经济压力也小了很多,虽说仍然欠了不少外债,但还能挺过去,并没有因为母亲的大病让整个家一下子垮掉。

大病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 大病保险是由政府主导,解决参保群众患大病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准公共服务产品属性;

• 从经办风险来看,大病保险不允许进行风险筛选,其风险保障额度更高、风险构成更为复杂,必须要有相当的覆盖人群,才能体现保险的互助共济和大数法则; • 从实施目的来看,大病保险是解决参保群众的大病医疗和高额医疗费用问题,关系民生保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一) 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

但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二)医改“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2012年3月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规划第三大项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第八小项提出: 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 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 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切实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市(地)试点或全省进行试点。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

(二)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民政部。

(三)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11篇:大病保险示范条款

大病保险示范条款亮相 酒驾等免赔净赔付率85%

2012年10月16日 07:0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字体:大 中 小】

大病保险新政正稳步推进中!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在我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开展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同时明确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

上周末,《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保险公司总部获悉,在国庆节前夕,中国保监会已经向部分保险公司总部下发了大病保险的示范条款,并对其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征求意见基本结束。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条款来看,此次大病保险示范条款主要有A、B两款,该示范条款对大病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均做出了明确说明。

酒驾等六种情况免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保险公司获悉,在国庆前夕,保监会已向部分保险公司总部下发了A、B两款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

在记者获得的产品条款中,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的全部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投保人,相关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A款与B款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的差异。”一保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介绍说,B款限定了特定疾病才可以获得赔付,而A款没有限定病种,相对宽泛些。

据悉,B款中所谓特定疾病,是指保险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疾病。除以上区别外,A款产品的保险责任可以包括住院责任、特定门诊责任、普通门诊责任三项,其中,后两项为可选项目,依据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协议而定;而B款产品的保险责任仅包括住院责任、特定门诊(可选)责任两项。

按规定,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因此,对于此次A、B两款大病保险产品的责任差异,上述保险人士认为,或许是考虑到不同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A款产品的保障范围明显要宽些,其保费可能相对高些,对于资金充足的地区,可以考虑A条款;而对于资金相对紧张的地区,可以选择B条款,先把一些费用较高的重大疾病保起来。

某险企的陈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A款只限定的一个费用比例,相对来说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要宽泛一些,风险也就要更大一些,而B款虽然是按病种来分的,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地方政府可能会和保险公司来协商,将一些原来保险公司疾病保险产品中一些除外责任的病种也纳入进来,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有一些风险的。他表示,从他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有的地方政府在与保险公司合作时同时考虑到了A款和B款,更加注重两种模式的组合使用。同时,他还透露,目前A、B款的征求意见基本结束了。

某险企团险部张先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从医保资金的节余情况来,足以为地方政府支付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但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政府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时候,可能会对示范条款的某些地方进行调整,使其更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A、B两款产品中,包括酒驾等六种情形属于不予赔偿的情况。

这六种责任免除情况包括: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在港澳台地区,其他境外国家或地区的诊疗;6.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后不予认可的其他医疗费用。 坚持保本微利原则

早在大病保险新政出台时就确定了“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示范产品条款明确了风险调节机制,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设立风险调节基金来平衡年度盈亏。

A、B两个示范条款都规定,大病保险设定净赔付率指标为85%,保险公司以该指标作为定价及定价调整的依据,并对赔付率进行动态管理,如净赔付率低于80%(含),将保险费×(80%-净赔付率)的金额计入风险调节基金;如净赔付率超过90%(含),对超过90%的部分由风险调节基金支付,基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其差额由投保人(当地政府部门)补偿。

某险企团险部的张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设定这样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保险公司的作用,因为这是一项新业务,如果全国铺开的话,有人做过测算,每年大约有500亿保费的规模,而且这个领域本来就与众不同,所以需设立这样的一种机制。

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风险调节基金由保险公司管理并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合同期满后,将基金剩余部分转入政府指定账户。

大病保险与交强险有着相似之处,即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承办。从保险公司承办交强险这几年来,交强险每年都被曝出巨亏,去年交强险亏损92亿元。交强险巨亏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交强险在2008年提高了赔偿的责任限额但其费率没有调整,而赔付成本上升,这也是保险公司普遍认为交强险将面临更大亏损的原因。

大病保险如何避免交强险似的亏损?

记者发现,无论是大病保险的A款还是B款,其都规定,在一个保险期限结束后,可以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经营结果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对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产品参数、保险费率等进行调整。

这意味着大病保险交由保险公司承办或可避免交强险经营连年巨亏的局面。因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经营情况,和当地医保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大病保险产品进行必要的调整。

某险企的陈先生表示,目前政府对大病保险的定义是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交强险差不多的模式,保险公司不可能赚太多的钱,也不可能亏损太多。目前,保险公司初步设计的综合成本大约是10%左右,保险公司会有几个点的利润。陈先生认为,如果经营成本上涨的话,可能保险公司几个点的利润都没有了,如果保险公司亏损太多的话,就会陷入与交强险相类似的局面,这将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第12篇:百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附件

百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试点工作2017年度考核报告

根据《百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年度考核细则(试行)》(百卫发„2015‟11号)和《2017-2019年度百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要求,2018年8月底至9月初,由市医改办牵头,组织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承担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平安养老保险百色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进行了2017年度工作考核,现将考核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考核组按照《关于开展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7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百医改办„2018‟6号)要求,分为4个考核小组,于2018年8月27日至9月5日分别深入到各县(市、区)医疗机构、理赔服务网点及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百色支公司,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查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向受益群众了解等方式,重点对经办机构的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社会宣传、理赔服务、一站式结算及信息系统建设、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群众满意、一票否决等8大项内容30个小项工作逐项进行考核评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各考核组考核意见,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总得分为90分,评为优秀等次。

二、各项工作考核评分情况

(一)机构管理(分值15分)。

- 1算管理办法(暂行)》(养老险工作通知„2013‟97号)和《分支公司大病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养老险工作通知„2016‟1号)等财务管理制度,在农业银行、农合行和工商银行分别开立了支出专户和收入专户,实行了专账封闭式管理,单独核算。此项工作得4分。

7.结报补偿凭证按照统一标准装订、归类、归档(分值3分)。经抽查10份结报凭证,平安保险公司结报凭证仅能在电脑提供审核,未按要求做好完整装订,及时归档归类,保持账目清晰等,财务管理规范有待加强。此项工作扣1分,得分2分。

8.做好项目理赔结报工作,及时将汇总表报相关部门(分值3分)。2017年,平安保险公司基本能做好项目理赔结报工作,但未按要求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并上报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个主要医改成员部门报备,外地就医案例存在一些理赔结报不及时现象。此项工作扣2分,得分1分。

9.管理经费和赔付经费的会计报表是三栏式明细报表,与银行余额明细核对一致(分值4分)。经抽查核对会计报表和银行存款对账单,与银行余额明细一致。此项工作得4分。

10.理赔经费及时转账到被保险人账户上(分值3分)。2017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理赔工作开展及时,对参保(合)人及时办理理赔工作。此项工作得3分。

11.大病保险管理费用合理使用(分值3分)。经查,平安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使用合理、合规,2017年度管理费用率为:实际支出费用(253.96万元)/承保总金额(11038.38万元)=2.30 %,管理费用按照合同要求控制在4 %之内。此项工作得3分。

财务管理项目总得分17分。

(三)社会宣传(分值10分)。

12.制定政策解读、注意事项、报销流程等宣传材料(分值2分)。平安保险公司已制定相关的宣传资料,并通过多个渠道向参合(参保)人员发放。此项工作得2分。

13.采取短信群发、媒体报道、印发海报传单、“三下乡”义诊、培训讲座等方式,多方位开展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分值2分)。平安保险公司已采取宣传页、海报展架等宣传方式,进行大病保险政策宣传,但宣传方式较少,力度有待加强。此项工作扣1分,得分1分。

14.在媒体上公布市、县(市、区)24小时服务电话及联系人(分值2分)。平安保险公司按要求已在各级媒体上公布了服务联系人及电话,抽查的电话均在服务状态中。此项工作得2分。

15.联合医院在其总服务台等关键岗位增设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咨询服务项目(分值2分)。经深入到各县(市、区)及城市公立医院检查,均已设有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咨询服务台。此项工作得2分。

16.社会知晓度明显提高(分值2分)。经深入县(市、区)随机开展问卷调查,知晓率达92%。此项工作得2分。

社会宣传工作总得分9分。

(四)理赔服务(分值17分)。

17.大病保险案件结付工作(分值5分)。截至2018 年7

- 4一站式结算及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总得分13分。

(六)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分值15分)。

24.建立巡查制度,组建巡查队伍(分值3分)。平安保险公司已制定了巡查制度,建立了由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县(市、区)经办人员组成的联合控费巡查小组。此项工作得3分。 25.检视疑似违规住院费用高的案例(分值4分)。通过查看台账资料,平安保险公司已对疑似违规住院费用较高的案件进行检视。此项工作得4分。 26.抽取具有代表性、对比性的典型案例样本,进行案例分析,并报予市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值4分)。典型案例分析未能按照每季度进行分析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此项工作扣2分,得分2分。 27.协同人社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巡查监管(分值4分)。2017年度,平安保险公司未按计划协同人社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巡查监管,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管控效果不明显。此项工作扣1分,得分3分。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总得分12分。

(七)群众满意度(分值8分)。

28.参合(保)人员对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质量的评价及满意率达90%以上(分值4分)。随机抽查10名参合(保)人员,通过电话随访核实,群众对平安保险公司服务满意率为93%。此项工作得4分。

29.参合(保)人员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投诉(分值4分)。2017年度未发现有对平安保险公司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的

- 67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结合本市情况,设立由医保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联合组成的大病医疗保险联合稽查队伍,加强双方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制的作用及其风险管控的专业优势,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平安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加强与医改主要成员单位、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点及人力资源优势,建立参保(合)地与就医地之间的协查机制,加强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规范异地就医诊疗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切实提高群众服务满意度。

(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便民服务。平安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城乡医保、医疗救助及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及时与相关部门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信息系统应具备的信息采集、结算支付、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切实实现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方便群众看病和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

附件:百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7年度考核细则评 分表

第13篇:我们的大病保险

我们的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得指导意见》,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并要求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指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的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确保在年底前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在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面对中国人口基数庞大、贫富差距=悬殊、医保统筹度偏低等问题,全面实施大病医保还面临许多障碍。这些障碍的消除,对提高大病医保得覆盖率,提升基础医疗保障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鲁泰物矿网,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满足市场多方面需求。用心服务供需双方,以真诚的态度赢取供需双方真心的认可,带给您最安心放心的交易体验。

第14篇:东莞大病保险政策

附件1

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减轻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3‟13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性质]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由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延伸出来、对参保人因患重大疾病超出社会平均承受能力的经济负担给予再次补偿,或对参保人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第四条[部门责任]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政策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食品药品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资金筹集] 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

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 第六条[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资金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方式进行年度核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科列账,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每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结余部分返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可先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垫付或从下年度的大病保险资金中列支。垫付资金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列支后,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节余基金中作支出处理。

第七条[待遇原则] 大病保险待遇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享受待遇条件] 参保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九条[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万元。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一)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满1年不足2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满2年不足3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五)满3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期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以下分段比例支付:

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60%;

超过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70%。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可报项目范围及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大病保险资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三条[调整机制]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变化情况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及相关政策,对大病保险的筹资及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应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支付参保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及时准确足额支付参保人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就医管理] 参保人在能够开展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凭本人有效就医凭证进行即时结算;在不能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现金,待医疗终结后凭有效医疗发票、出院小结和费用清单等必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付手续。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由市政府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符合国家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中确定。

大病保险可通过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的,招标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当期核算,所需资金从当期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

商业保险机构应依照合同协议提供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商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协议,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剩余部分全额收回大病保险资金。

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招标采购期间或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等情况下,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经办,待市政府明确承办机构产生办法并产生承办机构后,再行移交。

第十七条[考核评估] 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与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的清算及商业保险机构的退出机制挂钩。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执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法规情况。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合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指合规医疗费用,指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重大疾病支付项目范围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违规降报费用以及非医疗相关的费用不属于合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府„2016‟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第15篇:大病保险宣传册(外部)

湖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政策

一、大病保险政策执行时间及住院后费用结算方式 大病保险政策从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合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起付线(8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分段比例给予补偿。

就医与转诊按基本医疗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大病保险结算方式和基本医保一样,有即时结报,病人出院时就能即时补偿。对于非即时结算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就医发票或分割单等结算凭证、身份证明、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等。到参保(合)地中国人寿支公司客户服务大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及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

具体赔付标准为: 8000元以上-30000元部分按50%赔付;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的部分按60%赔付; 在50000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封顶线为30万元。

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及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为当年参保缴费的居民。

具体赔付标准为:

一、二档按下列分段比例予以赔付: 8000-30000元的部分按50%、50%赔付;在30000以上-50000元的部分按55%、60%两个档次赔付; 在50000元及以上的部分按60%、70%两个档次赔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四、新农合大病保险免赔项目

(一)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戒烟、戒毒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它涉及到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二)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与美容、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的疾病救治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医疗事故或鉴定属于已经产生医疗整改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四)超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药费用。

(五)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六) 各种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七) 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耗材等费用。

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免赔项目 (1)在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费用;

(2)超出《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费用;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的费用;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六、咨询、结算地点与联系方式

凡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资料就近到中国人寿县市区和乡镇营销服务网点咨询、办理补偿申请手续。广大城乡居也可直接拨打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第16篇: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2014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

(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除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事项(由各市统一提出)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二)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1、筹资标准。XX年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20-40元(招标时确定),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以后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 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2、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主要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资金中提取,也可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解决,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3、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首先实行城乡居民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提高抗风险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统一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招标时测算结果确定,试点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调整。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省医改办会商保监部门统一制定招标准入条件、统一制定合同范本。具体招标工作在省医改办指导下,由试点市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各市与保险公司签订承办合同。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做好衔接。

2、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人均保费、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保险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试点期间暂定1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和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

3、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2)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3)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4)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5)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4、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简化报销手续,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五)完善大病保险监管体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1、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监督考核等工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衔接,通过日常抽查、复核、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供基本医保报销信息,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2、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3、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汇报,审定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大病保险制度落实情况,建立通报考核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

(一)政策制定阶段。XX年11月中旬,出台《关于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11月下旬,开始商业保险公司招投标工作。XX年12月底前,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解决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网络数据衔接等问题,落实大病保险资金。各试点市做好相关数据测算,制定大病保险试点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发改委(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陕西保监局备案。

(二)先行试点阶段。XX年度开始时,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四个市进行试点,XX年底前完成试点总结。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区)照此方案自行试点。

(三)全面开展阶段。2014年起,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统筹的市级大病保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和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强化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大病保险协调推进工作。

发改(医改)、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政策,形成联动,保障大病保险工作稳定、循序、持续推进。各市和省级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每半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指标和运行情况各自进行总结、评估,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效监管。健全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部门联动的全方位大病保险监管机制,坚决加大查处无故拒绝赔付、恶意医疗行为和费用以及经办管理部门权力滥用行为,保障大病保险从制度设计到报销赔付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保障群众更多受益。

(四)做好宣传。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普及和经办人员培训,密切跟踪和分析舆情,增强全民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第17篇: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计划实施办法

健康是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基础,拥有健康就拥有幸福,健康是人们最宝贵的财富。但是疾病却时时刻刻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等因素,使威胁女性的六大恶性肿瘤(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外阴癌、输卵管癌)呈现发病率上升并有低龄化、群体化的趋势,为了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了重大疾病后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帮助,缓解因治疗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决定推出“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计划”,为女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投保范围、对象 本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男职工的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且年满18至70周岁,尚未发现患乳腺、卵巢、宫体、宫颈、外阴、输卵管之其中任何一种恶性肿瘤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互助保险计划。

第二条 投保办法 本计划采取团体投保制,投保单位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须有50%以上的女职工集体参保。投保单位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须有50人以上参保;大型企业及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须有100名以上的女职工集体参保。投保人应向所在单位工会(投保单位)提出申请并缴费,然后由单位工会代理本单位女职工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互助保险期限分为三年期、六年期和十年期。从计划书签署之日算起,期满或被保险人患病获得保险赔付后,保险责任自然终止。新投保人须自计划书签署之日起执行150天的医疗观察期。

第四条 保费及保险金标准 保费:三年期的每份缴费40元、六年期的每份75元、十年期的每份100元。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至二份,每一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20000元。投保人一经参保,不可退保。保险期满,保费不退。

第五条 缴费方式 保险费可由个人全部缴纳,也可由工会及行政与个人共同负担。在计划书(保险协议书)签署当日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 保险范围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互助保险责任期内经单位所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具有病理检验条件的医院确诊,并经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鉴定小组鉴定为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外阴癌、输卵管癌之一或并发多项者,每份保险可获得互助保险金10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二份)。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险责任终止。专家鉴定小组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和凡在四川省以外的医院确诊的,而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认为有必要复诊的,必须至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指定的四川省省级以上(含省级)医院复诊,复诊费用自理。

第七条 健康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告知义务,不应隐瞒。否则在悉知不实时,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有权解除已形成得互助保险责任及追回已发出的保险金。

第八条 发病时间确认 六种疾病以医院手术(含取活检)之日为发病及发现患病时间。

第九条 报案及申请索赔时限 被保险人从发病时算起,30日内必须报案,超过30日后报案,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将不再受理,也不接受索赔申请。被保险人从发病时间算起,一年内必须申请索赔,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不受理索赔申请,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除外责任 在医疗观察期内,即被保险人自计划书签署之日起150天内(含150天)罹患本计划规定的六种原发性恶性肿瘤或保险期内患上述六种非原发性恶性肿瘤者,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一条 领取保险金手续 被保险人在互助保险责任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上述六种恶性肿瘤之一,可经所在单位工会向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提出申请,经医疗鉴定小组审核并由专家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被保险人在互助保险期内失业,如重新就业,则仍按上述程序向新单位工会申请办理患病索赔手续;新单位未开展互保工作的或失业后没有重新就业,则向原投保单位申请办理;原投保单位如已关闭破产,则向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申请办理。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的资料为:

1、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赔付申请书一份;

2、计划书正本及名单;

3、个人凭证;

4、医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医院病理检验报告、病理切片)。

第十二条 续保 互助保险期满,本人可自愿重新缴费继续参保。续保可免除150天医疗观察期;超过保险期7天未办续保手续,以后再申请参保者,一律按新参保人员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18篇:三八节女职工大病保险通知

关于女职工大病保险的通知

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公司为女职工参加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商业保险。相关事宜如下:

一、投保对象:2013年3月8日(含)前入职的女职工,联营联销人员除外。

二、投保有效期: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

三、保险范围:

第一类:原发性乳腺癌

第二类:原发性的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第三类:癌症身故

第四类:原位癌

投保期内发生以上疾病,请24小时内与人力资源部联系,联系电话:0470-3908088。

人力资源部

2014年3月12日

第19篇: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标准

新农合二次报销标准、比例

合规医疗费用指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含超标的服务设施)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

恶性肿瘤、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等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报销70%。需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办理转外手续,报销比例统一为50%。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大病保险的目标是避免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因此,实行的是分段报销,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起付线在0~2万元(含2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0%,2~4万元(含4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0%,4~6万元(含6万元)的,报销比例为70%,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

据悉,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具体的筹资标准、起付线、分段报销范围及比例等具体指标,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需要转到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30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24.57元,但这不需要参保人另行办理参保和缴费,而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因此,大病保险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既不增加政府投入,也不增加个人负担,又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办理流程

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如住院费用在新农合报补后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再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办理大病保险报销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参合证(卡)原件; 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4.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7.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新增参保人怎样领取社会保障卡? 新增参保人需要到市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填表、缴费、采集指纹信息。采集完信息2个月后,即可领取社会保障卡。

目前,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正在积极与省级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对接成功后,将实现省域异地就医即时报销的愿望。此外,系统对接成功后,参保居民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结算时,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其他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新农合二次报销和大病救助不一样。

新农合二次报销又称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参合农民不需要再交一分钱,当年按照每人每年15元标准从新农合资金结余中划拨大病保险基金。农民一旦犯了大病,将在享受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对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的合规费用还可享受不低于50%的二次报销。

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为:起付线1万元,共分5个费用段。其中,起付线以上~2万元(含2万元)按50%报销;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按60%报销;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按75%报销;20万元以上按80%报销。转诊到三级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外出务工等就医认定为享受转外住院政策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50%报销;转诊到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40%报销;转诊到二级以下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30%报销。报销费用没有封顶线。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业的问题,咨询专业的社保电话12333,或去社保大厅咨询。

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

新农合二次报销流程:

申请材料申请报销住院医药费用的参合农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参合住院病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参合住院病人合作医疗证;

3、出院证明;

4、医药费收据;

5、住院费用详细清单;

6、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新农合二次报销金额: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大病保险不是按照病种报销,而是按照一年之内这个人看病总费用进行报销,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不管参保人患的是什么病,都可以按照对应的比例报销。

参加了新农合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保报销之后,剩下的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金额),超出的部分就可以报销。如果超出部分在5万以内,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20种重大疾病 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第20篇:北京市大病保险详细政策

拨款:

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全市统筹,个人无需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建立大病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大病:

不是指特定的严重的疾病,而是指患病后发生高额费用的疾病。

城乡居民医保封顶线:

门诊:3000 住院:18万

报销流程:

基本医保报销后,如果个人负担的医药费超过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起付线)则纳入大病医保。

分段计费,累加支付:起付线以上累计5万元以内,个人自付,有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超过5万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报销70%,不封顶。

无需参保人单独申请或办理,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均属于大病范围,小孩也不例外。无需自行申报,由医保系统自行统计计算。在次年4月左右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入参保人员缴费扣款的银行存折。对于部分没有缴费存折的参保人,社保经办机构将把报销费用打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2017.3.23)

其他机构协办:

参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还可通过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方式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本市已在平谷区、门头沟区、密云县等5个区县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积累成功经验后,适时推广。

数据:

2013年、2014年两年共有4026名参保城镇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报销金额4482万元。 13:128120 14:

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大病保险实施方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