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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2013年底,我市出台了《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市卫生局与中国人寿大连市分公司签署了2013年大连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协议,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障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为得大病农民再添“保险”。

《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参合农民,2013年内单次或累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金额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暂不设封顶线。今后具体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保障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连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启动首年度为2013年1月1日0时至2013年12月31日24时。对2013年内符合上述标准的患者进行追溯性补偿。

特点:1.无需参合农民额外缴纳费用。根据该方案,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15元。有结余的地区从结余资金中划出,没有结余的地区从本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大病保险是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为所有参合者建立的一项补充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对剩余合规医疗费进行补偿。

3.简化报销手续。对2013年追溯性补偿的参合农民,办理大病补偿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参合农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原件;用于保险公司划拨的大病保险补助金的工、农、建、邮政储蓄银行之一的银行卡;其他保险公司所需材料。

4.理赔主体。各地区通过新农合统筹基金向中国人寿大连分公司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由该公司对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开展具体理赔工作。

2014年我市将根据去年补偿情况,利用新农合基金,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市、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联互通,与新农合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共享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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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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