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罗湾水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年第号
《江西三和罗湾水电厂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于200年月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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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控制表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1 范围
根据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使我厂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及时有效的处理需要职代会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制定本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审议(讨论)决定通过问题的职权和范围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二是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1 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补充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调整、奖金分配、行业保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等。
3.2 部分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其它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3.3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处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原则同意,又须进户步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3.4 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3.5 厂行政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
属于上述企业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处理。
4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
4.1 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及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根据职代会条例有关规定,由厂长提出,并提请党委征求意见或建议后,送交工会办公室,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讨论通过。
4.2 工会办公室在收到厂长提交的议案(草案)后,交相应的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讨论,在职代会联席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发给职工代表组或职工代表和专门工作小组长讨论,如议案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发至厂属各科室、班组,广泛收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职工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厂长或提出议案的负责人(职能部门),根据职工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议案,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4.3 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由厂工会牵头,召集行政及有关方面人员,就授权范围内的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议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4.4 厂行政或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的议案,分别由厂长或工会委员会提出,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5 会议召开的时间、参加人员、主持人
5.1 职代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
5.2 职代会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厂工会委员会委员,厂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组长,厂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小组长。
5.3 为使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5.4 职代会联席会议由厂工会委员会召集,厂工会主席主持。
6 召开联席会议的程序和原则
6.1 审议决定或通过议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6.2 在召开联席会议时,厂长和工会任何一方不得动议未经会前确定的议题的临时议案。
6.3 召开会议时,由提出议案的负责人介绍议案制订的依据,主要内容和目的、要求,然后进行认真讨论,各抒己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6.4 联席会议在讨论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休会,待各方面认识基本一致时,再提交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6.5 联席会议的意见与厂长和行政方面的意见不一致时,可暂缓做出决定,要尽可能征得厂长或有关行政同意,报请厂党委协调,再根据协调情况做出处理。
6.6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问题的结果送交厂长,由厂长或厂长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职工代表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
6.7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重要问题,由厂工会委员会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予确认。 7 检查与实施
7.1 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形成的方案或议案,各职工代表组必须步调一致,严格执行和认真贯彻实施。
7.2 针对有关问题形成的方案或决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实施。
7.3 对协商一致形成的方案或决议的实施,由厂工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并由厂工会委员会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施情况。
8 附则
8.1 本制度由厂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需作修改、补充,必须经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8.2 如制度与上级规定精神相违背,以上级规定为准。
8.3 本制度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