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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5: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医院事业编制内正式聘用的各类在编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党群管理和业务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辅助系列岗位。卫生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包括医、药、护、技等岗位,辅助系列主要包括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档案、图书等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均依据市人社局审批的设岗方案。

第四条 岗位结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构成分别以岗位总量为基数,设置为:管理岗位85%,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条 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按照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七到十级职员管理岗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各级职员进行规范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一至七级为高级岗位,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一、二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我院暂不具备设置条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及名称:

一、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名称按照国人部发〔2007〕35号文件执行。即:正高职称一至四级依次对应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职称五至七级依次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职称八至十级依次对应一级、二级、三级主治医(药、护、技)师;初级职称十一至十三级依次对应一级、二级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名称依照相关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现行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保持一致。

第七条 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市人社局、卫生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报市人事局、卫生局审批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八条 聘用原则 岗位设置执行动态管理的机制,医院控制一定数量的结构比例,以利医院的发展。设置的各类岗位的结构及数额与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聘用计划相符合。

第九条 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各类岗位职责与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医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一、遵守宪法与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组织

一、医院成立“岗位竞聘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审核、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及各类各级岗位及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以及各类岗位的聘用方案等。

二、岗位竞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岗位设置及聘用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各科室成立以科主任、护士长为组长、副组长的岗位聘用申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科室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选的申报、科内述职、论文宣读、民主评议、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及相关政策、通知的上传下达。

四、竞聘材料及量化赋分审核由岗位竞聘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岗位竞聘过程中涉及的科研论文赋分审核由教科负责;荣誉认定、年度考核赋分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整个赋分过程由医院监察科负责监督。对存在争议的赋分材料由竞聘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竞聘顺序按照从高级岗位到低级岗位,从主系列到辅助系列进行。

一、公布方案。竞聘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相关要求等有关事项。

二、资格审查。竞聘人员提交岗位申请表及竞聘要求的相关材料,竞聘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

三、述职和民主评议。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述职,竞聘委员会和群众代表根据平时工作表现,结合述职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四、量化赋分。对申报人的材料及量化赋分进行审核。

五、岗位竞聘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及述职情况、量化赋分等情况进行评议,研究确定推荐聘任人选。

六、公示。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

七、审批、聘任。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卫生局、人社局审批,签发岗位聘用文件。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

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聘用期限 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均为三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聘期至退休之日结束;聘期内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其聘期按新的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岗位竞聘相关规定

一、高一级职称竞聘落聘到低一级职称者,需要参加下一级职称岗位竞聘。

二、原则上岗位聘期届满后,才能再申请晋升岗位等级。

三、在聘期内取得突出业绩或为医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医院相应高一级岗位出现空缺时,经医院岗位竞聘委员会审定,报上级批准后,可以实行缺岗补岗。

四、对因公离院人员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竞聘,对于实在不能提供相关竞聘材料者,暂不聘任岗位,按其现聘任职称及相关规定履行待遇;回院后根据其任职年限、学术水平、论文、科研业绩等赋分情况,参照同等条件竞聘人员的赋分排序结果,根据空岗情况,重新聘用。对其他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聘用,不聘任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长期病休离岗人员只能在原聘任职称最低一级岗位参加竞聘,按照岗位竞聘最终结果聘任职称,并按照长休相关规定兑现待遇;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聘用的长休人员,不聘任岗位,按照待岗或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聘期待遇

第十五条 医院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从完成岗位聘用后下一个月起兑现,之前的岗位工资差额不再补发。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根据国家和医院现行分配制度确定,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医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解聘、辞聘、拒聘期间待遇均按照待岗处理,待岗工资根据情节,按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做出岗位调整、续聘或解聘的决定。 对受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医德医风考核由监察科负责,业务技术考核由质控科、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负责,综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要加强日常考核管理,考核必须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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