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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 化妆品需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22:40: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告法

化妆品

以下为禁用极限词汇,供各企业参考: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

一、唯

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

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

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化妆品市场的这一乱象将有望得到治理。美白、补水、紧致、祛痘、抗衰,等等,这些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在未来的使用将不会太容易。“一周美白宛若新生”“28天弹走皱纹”……更加不大可能出现。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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