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广告业被认定位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广告发展的一个高峰。
·广告法制建设是我国整个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强有力的保障
·广告法制体系的构架已形成了以《广告法》为主要法规,以《广告管理条例》为必要补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具体操作依据,以地方行政规定为运作措施,以行业自律为补充的广告管理立体式、分层次的法制体系。
广告法规对广告活动的规范从以下方面进行:
程序性规定
限制性规定
资质条件方面的规定
政策性规定 广告管理法规的作用
1、强化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为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能使整个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
广告法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广告法的局限性:
1、关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程序与审查机构等规定较为模糊
2、广告法中的内容所调整的对象侧重于商业、服务性广告,从整个内容上看更像是一部商业广告法,缺少了对社会性、公共类广告予以规范的法律条款。
3、广告法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法,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应承担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4、广告法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条款过轻
5、广告法中未能对网络广告、移动电视广告、手机广告等新媒体广告活动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条款,加大了执法难度
·我国的广告业目前和国外大致一样,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由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广告管理体系。
·对于广告业来讲,广告活动的主体(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其所从事的广告活动中,必须根据广告活动的自身规律开展广告活动,这一广告活动中的规律就是广告原则。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是法律对广告的最基本要求。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上规定可以看出,广告原则主要有三条,即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
·不真实广告的类型:
1、广告本身就是假的
2、广告自我介绍部分有虚假内容
3、广告中产品的性能质量是真的,但承诺是假的
4、特殊性商品违法夸大产品功能,欺骗消费者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005年11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广告主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代表中国广告主合法利益的组织的诞生,中国广告主协会以维权、自律、服务为宗旨。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各种广告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向社会提供真实的商品或信息服务。
· 广告准则是指在广告活动中一切广告都应当遵循的标准,是发布广告时的原则规定,也是判断广告能否发布的依据。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专利广告的内容必须要保证专利广告真实合法。
专利权是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暨发明创造者的权属认定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目的就在于能够使消费者知道这一信息是不是广告。当前违反这一规定最显著表现就是新闻式广告。所谓新闻式广告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七条规定中所指的农药广告是农药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直接或间接的宣传农药产品的广告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烟草广告的含义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示、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吸烟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励怂恿吸烟的
4、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5、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烟草广告的忠告语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烟草生产、经销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发布的下列广告,不认作为烟草广告:1,、社会公益广告
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赞助单位名称
5、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的协办单位名称。但上述广告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从辞海中的解释可以看出,广告是由广告主通过付费的方式,由广告公司将其所要宣传介绍的产品或者商业服务信息制作成广告形式,当广告主付出一定费用后由媒介单位将这一广告信息传播出去的一种社会性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以不当手段达到承揽广告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已许诺回扣、干股或给广告主某种好处为诱饵拉拢腐蚀广告主
2、以非正当途径从广告发布者手中争夺广告刊播时间或版面
3、用不正当手段争取户外广告发布位置
4、联合其他广告活动主体以压价或者抬价方式击垮竞争对手
5、利用职权或借助于某一权利手段独占广告资源,或借助权利的自身影响力承接广告业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是利用自己拥有的媒介资源或其他发布手段的优势,妨碍其他广告活动主题之间的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经营的广告制作业务或广告发布业务是依法设立的,另一方面则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其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从事广告活动时有一个合法经营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能证明广告主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比如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
2、发布广告法中所规定必须进行发布前审查的产品其广告内容是否经过了审查的证明
3、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一是从事广告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二是事先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业务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收费是指广告公司为广告主开展市场调查、策划、创意、制作广告、全面代理广告服务时所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媒介为广告主提供广告发布服务时所收取的广告费用。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主要指设立在户外任何地域起着信息传播载体作用的媒介物,向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等。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 4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中对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主要有国务院相关部委一级的审查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审查两级审查方式。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由此所造成的危害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广告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我国广告管理法规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广告道德作为一种影响面很广的职业道德,是指被特定政治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广告人在这一具体社会现状下,在从事广告活动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广告行业自律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通过章程、准则、规范等形式来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是自己的行为更符合法律、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的一种制度。它建立在理性、责任感和远见卓识的基础之上。
你认为名人如何代言广告产品才能让消费者满意? 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加大对名人代言违法、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外,名人自己更应该树立起一个守法的自觉意识,主动抵制广告主以金钱对其的诱惑,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时首先考虑的要素,这样,名人们可重新树立起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和良好形象,同时也能为净化广告业市场做出榜样作用。
广告应尊重民族忌讳;广告创意如果触犯了民族忌讳,不仅会造成整个广告宣传活动的失败,甚至会产生国际间的不良影响与纠纷;这就要求广告人一方面应努力加强自身文化基本功的训练,通过不断广泛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修养;同时亦应广泛了解各个国家间的不同民族风俗和忌讳。另一方面在其广告创意与制作中,注意尊重各民族间的不通风尚和宗教信仰,使自己的广告作品与各个不同民族间的文化有一个真正的融洽。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
3、军队特需要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药品对象不得 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医介绍少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