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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3: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国旗、国徽、国歌象征着国家的主权与尊严)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机关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也有损于国家机关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抬高了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广告和新闻报道不同,新闻不允许虚构,广告可以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艺术加工。

2.新闻不能收费,广告可以收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同时也禁止所有以大众人物为对象的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他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团体等。)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医疗等商品服务广告发布前要经过审查,药品发布前要经过省级药监局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的文号方可发布;医疗器械发布前要取得省级药监局的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方可发布;农药和兽药发布前要经过省级农业和畜牧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取得农药和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保健品发布前要经过省级药监局的批准,取得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部门发布的省级卫生审查报告方可发布。)

二、《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有效,其他机构颁发无效不准发布在广告中)

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第九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双方都必须是);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中外合营包括中外合资和中外合营)

五、《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出版社)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以企业为形式的不必申请,如广告公司)

六、《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九、《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他人名义中关于“代言人”和“证人证言”问题,可以用“代言人”,“代言人”以第三者身份客观介绍;不能用“证人证言”的原因包括不能以使用者身份,不能以使用前后的效果对比介绍,不能“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省级药监审查不能管理,县级以上工商监督管理)

十一、《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三条,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由国家控制)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具备国家标准)

(三)军队特需药品(涉及军事机密)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已经明令禁止)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具有稳定性)

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配到或购买到,专业性和针对性很强,如果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就会误导消费者,不利于国家对药品市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儿童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用药与成年人不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发布所在地)

十三、《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

(二)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

(三)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

十四、《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二)自06年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十五、《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

十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食品广告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医疗作用。食品的功能是满足人们的食欲,保健食品功能是调节人的机体,都不能治病。如果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会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抑制肿瘤(卫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十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房地产、医疗器械、药品、医疗都不能出现评优„等)

十八、《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禁止在以大众为宣传对象的媒体上做广告) 十

九、《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在文化范围,语言文字是一个国家的尊严和主权,因此我国广告语言文字的管理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刊播广告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其广告用语用字应该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

(三)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诸如“户籍不限、行业不限”等用语;

2.对办照期限、办照结果作出保证;

3.暗示无需注册资本,只需支付较少费用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4.假借政府部门的名义对外招商;

5.表述中涉及政府部门职能。

二十二、《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

(二)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三)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宣传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执行、医疗美容机构必须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医疗广告格式化的要求进行广告宣传。

二十三、《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

(四)招聘、招工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招工广告的,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名称和证号。

3.广告主自行招聘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非中介,不收费”字样。

二十四、《关于在房地产广告中标注忠告性用语的通知》

凡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本市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当以醒目文字注明:本广告作为签订购房合同的参考。广告中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可作为合同附件。

(要用经济合同法的条约来制约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行为,要使其严格履行合同要约和广告承诺,防止其将广告和合同相分离,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防其误入虚假房地产广告的“黑洞”)

二十五、《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通知》、《关于禁止发布有关性生活内容广告的通知》、《关于转发的通知》、《关于发布有关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广告问题的答复》

性生活用品和性生活内容严禁发布广告。

二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有有奖销售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一)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促销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

1.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利用各类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能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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