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广告词

药品广告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2 15:04:36 来源:广告词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广告法

·宋代广告业被认定位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广告发展的一个高峰。

·广告法制建设是我国整个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强有力的保障

·广告法制体系的构架已形成了以《广告法》为主要法规,以《广告管理条例》为必要补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具体操作依据,以地方行政规定为运作措施,以行业自律为补充的广告管理立体式、分层次的法制体系。

广告法规对广告活动的规范从以下方面进行:

程序性规定

限制性规定

资质条件方面的规定

政策性规定 广告管理法规的作用

1、强化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为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能使整个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

广告法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广告法的局限性:

1、关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程序与审查机构等规定较为模糊

2、广告法中的内容所调整的对象侧重于商业、服务性广告,从整个内容上看更像是一部商业广告法,缺少了对社会性、公共类广告予以规范的法律条款。

3、广告法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法,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应承担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4、广告法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条款过轻

5、广告法中未能对网络广告、移动电视广告、手机广告等新媒体广告活动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条款,加大了执法难度

·我国的广告业目前和国外大致一样,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由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广告管理体系。

·对于广告业来讲,广告活动的主体(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其所从事的广告活动中,必须根据广告活动的自身规律开展广告活动,这一广告活动中的规律就是广告原则。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是法律对广告的最基本要求。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上规定可以看出,广告原则主要有三条,即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

·不真实广告的类型:

1、广告本身就是假的

2、广告自我介绍部分有虚假内容

3、广告中产品的性能质量是真的,但承诺是假的

4、特殊性商品违法夸大产品功能,欺骗消费者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005年11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广告主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代表中国广告主合法利益的组织的诞生,中国广告主协会以维权、自律、服务为宗旨。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各种广告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向社会提供真实的商品或信息服务。

· 广告准则是指在广告活动中一切广告都应当遵循的标准,是发布广告时的原则规定,也是判断广告能否发布的依据。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专利广告的内容必须要保证专利广告真实合法。

专利权是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暨发明创造者的权属认定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目的就在于能够使消费者知道这一信息是不是广告。当前违反这一规定最显著表现就是新闻式广告。所谓新闻式广告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七条规定中所指的农药广告是农药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直接或间接的宣传农药产品的广告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烟草广告的含义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示、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吸烟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励怂恿吸烟的

4、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5、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烟草广告的忠告语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烟草生产、经销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发布的下列广告,不认作为烟草广告:1,、社会公益广告

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赞助单位名称

5、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的协办单位名称。但上述广告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从辞海中的解释可以看出,广告是由广告主通过付费的方式,由广告公司将其所要宣传介绍的产品或者商业服务信息制作成广告形式,当广告主付出一定费用后由媒介单位将这一广告信息传播出去的一种社会性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以不当手段达到承揽广告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已许诺回扣、干股或给广告主某种好处为诱饵拉拢腐蚀广告主

2、以非正当途径从广告发布者手中争夺广告刊播时间或版面

3、用不正当手段争取户外广告发布位置

4、联合其他广告活动主体以压价或者抬价方式击垮竞争对手

5、利用职权或借助于某一权利手段独占广告资源,或借助权利的自身影响力承接广告业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是利用自己拥有的媒介资源或其他发布手段的优势,妨碍其他广告活动主题之间的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经营的广告制作业务或广告发布业务是依法设立的,另一方面则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其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从事广告活动时有一个合法经营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能证明广告主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比如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

2、发布广告法中所规定必须进行发布前审查的产品其广告内容是否经过了审查的证明

3、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一是从事广告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二是事先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业务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收费是指广告公司为广告主开展市场调查、策划、创意、制作广告、全面代理广告服务时所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媒介为广告主提供广告发布服务时所收取的广告费用。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主要指设立在户外任何地域起着信息传播载体作用的媒介物,向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等。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 4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中对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主要有国务院相关部委一级的审查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审查两级审查方式。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由此所造成的危害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广告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我国广告管理法规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广告道德作为一种影响面很广的职业道德,是指被特定政治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广告人在这一具体社会现状下,在从事广告活动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广告行业自律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通过章程、准则、规范等形式来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是自己的行为更符合法律、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的一种制度。它建立在理性、责任感和远见卓识的基础之上。

你认为名人如何代言广告产品才能让消费者满意? 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加大对名人代言违法、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外,名人自己更应该树立起一个守法的自觉意识,主动抵制广告主以金钱对其的诱惑,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时首先考虑的要素,这样,名人们可重新树立起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和良好形象,同时也能为净化广告业市场做出榜样作用。

广告应尊重民族忌讳;广告创意如果触犯了民族忌讳,不仅会造成整个广告宣传活动的失败,甚至会产生国际间的不良影响与纠纷;这就要求广告人一方面应努力加强自身文化基本功的训练,通过不断广泛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修养;同时亦应广泛了解各个国家间的不同民族风俗和忌讳。另一方面在其广告创意与制作中,注意尊重各民族间的不通风尚和宗教信仰,使自己的广告作品与各个不同民族间的文化有一个真正的融洽。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

3、军队特需要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药品对象不得 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医介绍少药品

推荐第2篇:广告法

广告法那些事】小二官方解答!

因最近广大商家朋友对广告法的咨询热度较高,为了让各位商家朋友更加清晰地了解广告法相关知识,提高正确发布商品的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将之前邀请到相关业务专家做的答疑会的FAQ共享给大家。

问:请小二提供下哪些不能使用的词汇之类的!广告法禁用的! 答:确定需管控的词汇:

销量第

一、销量最高、服务最好、质量最优、秒杀全网、全网第

一、全网最优、质量最好、全网底价、类目底价、同行底价、顶级、价格最低、口碑最好、最便宜、服务第

一、效果最好、第一品牌、驰名商标、淘宝价格最低、最便宜、淘宝最强、淘宝最新、淘宝最大、淘宝品质最好、淘宝最便宜、淘宝冠军、淘宝最高、淘宝抄底、淘宝第

1、淘宝最正宗、淘宝最新鲜、淘宝最极致、淘宝质量最好、淘宝第

一、国际最热销、国际最强、国际规模最大、国际服务第

一、顶级品牌、顶级广告支持、CCTV最佳雇主、韩国最热卖、韩国销量第

一、质量第

一、欧美最热卖、欧美销量第

一、世界最低价、行业最热卖、行业销量第

一、行业最低价、品质最好、品质最牛、品质最优、品质最强、同行人气第

一、同行销量第

一、口碑最好、口碑第

一、口碑顶级、秒杀全网、全网价格最低、全网最强、全网最新、全网最大、全网品质最好、全网最便宜、全网冠军、全网最高、全网首家、全网抄底、全网最实惠、全网最专业、全网最优、全网最时尚、全网最受欢 迎、全网第

1、全网最火、全网最安全、全网之冠、全网之王、全网最正宗、全网最新鲜、全网最极致、全网质量最好、全网第

一、全球最热销、全球最强、全球规模最大、全球服务第

一、国内最热销、国内最强、国内规模最大、国内服务第

一、世界最热销、世界第

一、世界最强、世界规模最大、世界服务第

一、第一品牌、顶尖品牌、亚洲销量冠军、全网销量冠军、全网销量第

一、全网最低价、全网最热卖、全网销量最高、全球第

一、亚洲第

一、欧美第

一、同行人气第

一、同行销量第

一、全网人气第

一、同行第

一、同行最好、领导品牌、顶尖技术

可以写但是需要凭证证明: 首个、首家、金牌、独家、全球首发、全网首发、领先、最先、著名商标, 不建议使用 优秀、掌门人、超赚、巨星、奢侈、高档

问:我就想问了产品本身是正品,怎么就不能使用正品字眼? 答:亲,现在关于正品一词没有说明一定不可以使用的,如果说您的商品的确是属于正品,而且是有相关的凭证可以证实,可以如实发布和说明。如果不是正品的话,或者是没有品牌的,就不要描述为正品了呢!

问:像电子秤,会有一个最大承重量的,这个本来就是商品本身的一个性质,然后现在最字不能用了;还有一个精确度,现在精确也不能用了呢

答:精确和准确要看具体的场景的,如果说是电子称是有一股最大的称重量,这个是可以的

问:请问我做三免一活动,这样写可以吗:全场买3双免1双,免其中最低价产品,这个“最低价”违反了广告法了吗?

答:亲,这个在具体场景中并没有什么问题。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即可。

问:被投诉\"独具匠心\"是否属于极限词?

答:亲,《广告法》中并没有对“独具匠心”进行规定,但是这个词被升级投诉的概率非常高,为了避免投诉问题,建议不要使用。

问:您好,您的店铺已经违反,新广告法,关键词不能使用【高档】!!一旦发现举报投诉处罚20万!!天猫客服会处理罚款,工商局之后也会介入调查! 中枪中!!!不知该如何解决 答:高档需要根据您的具体商品,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购物性质即可。

问:后台能否出一个工具,可以输入测试哪次词语能用哪些词语不能用的,不然做详情真的很为难!

答:规蜜目前已经在规划这类产品,各位商家敬请期待!

问:我想问下 为什么别人投诉我们 明摆着qq上讲要掏钱解决 为什么没有规则针对这类人的处罚?

答:亲你好,如果遇到买家利用发起的投诉来恶意敲诈的话,可以提交规蜜报案,报案链接:https://guimi.tmall.com

另外:目前对于售后的投诉,投诉小二主要为交易过程的投诉处理,如https://guize.bbs.taobao.com/?spm=0.0.0.0.tSJZzR&appId=4501&postId=1618595另外如果商品本身有涉及违法广告法的问题,一定要及时修改哦!

问:我的产品本来就是100%棉的,在详情里能写100%棉吗?

答:亲,你好。请核实您的吊牌信息,成分信息和吊牌信息上的成分保持一致。如确认是100%棉,可以写的。 问:昨天隔壁家店铺,在群里说了件事,说他们产品采用100%天然矿泉水,是X地规模最大水厂,这些他们都能拿出政府给的证书和报道,放到天猫上就被投诉。这到底是怎么样才不算违法广告法?即使是真的用当地天然矿泉水,有质检所、工商局给的凭据也没用? 答:如果可以提供有效凭证,是可以使用的~

问:特价也不能使用吗?我们确实大打折比之前低的呢!

答:特价这类不是广告法的范畴,属于价格法的范畴内,当描述特价时候需要标明清楚什么时间段是特价,不能说一直都是特价,这样是不太符合常理,属于诱导消费

问:今天又收到一例投诉,因使用“高档”这个词,我想知道又不是最高档,而且我的产品也不是全网最差的,用了高档违规了吗?“正品”和“高档”到底算不算违规?以及面对投诉如何有效处理才能减轻商家损失不被敲诈?

答:高档和正品都需要凭证证明,根据具体场景和具体商品,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即可。

问:如果被投诉 到工商 罚款一般为多少,随意罚款还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答:亲,这个在《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如被判广告违法成立的情况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 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问:关于广告法本身没有意见,毕竟新法规目的也是为了规范市场,可恨的只是利用法规,职业打假谋取利益的一帮人,我宁愿钱给国家,也不要给这帮XX 答:咱们商家本身也做好商品如实宣传,商品本身没有违法广告法的问题,被投诉也不用害怕。(规小蜜补充:来肥在圈内宣导好久了一把辛酸泪,你们咋都不认真看看来肥的广告法科普帖呢?!)

问:请问,驰名商标都是原先商品上有的了,平面是一时失误在详情页上有的改了有的没改,这个被拍下订单说要投诉怎么处理呢。

答:首先建议您现在在详情页上及时修改,商品上的字段建议也进行修改。

问:爆款加上品牌名可以用吗,比如我们是帕森,我们写帕森人气爆款,这样可以吗? 答:亲,如果是自己品牌店铺内的爆款,而且是有凭据(淘宝数据魔方)的话,是可以发布的。

问:标题中出现:“高档XXX奢华XXX”这也违反广告法吗?

答:如果您可以提供凭证证明就不需要修改,根据具体场景和具体商品,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即可。

问:宠物羊奶粉宣传写贴近犬猫母乳配方 吗?

答:亲,建议不要使用。广告法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问:

1、食品类,“养生”可以用吗?

2、最好的给最爱的人,违规吗?

答:1.“养生”属于保健功效的描述,普通食品不可以使用的。2.“最好的给最爱的人”建议修改

问:NO.1 领口设计 NO.2 特色袖口 NO.3 肩部设计 这里面的NO.X 算不算违规 答:NO.1您是想描述顺序符号是吗,如果是描述顺序,建议直接用1.2.3代替哦。

问:我有句话,是针对一脚蹬的鞋子描述,“穿脱方便,懒人最爱”这样的语境下,这个最爱是否违规?

答:建议您修改”最爱“字眼

问:客服聊天过程中这些词语能说吗?如果客服人员说了,然后被投诉,是否会成立,天猫是怎么处理?谢谢! 答:亲,建议不要使用。聊天记录在平台是作为有效凭证的。这类情况在平台属于描述不符;如被投诉至工商部门,平台会配合处理,如行政机关要求平台处罚商家,会给与相应处罚。

问:那【高档】这个词究竟能用吗?有没有违法广告法呢?请给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答:亲,高档这个词是不建议使用的,假设说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用高档就不太合适。

问:药品类产品 可以说解决 治疗 这些字样吗?

答:非处方药只能按照说明书上的字眼来描述,其他的不能多的呢!

问:万能 算不算极限用语?我有个同行用了万能 如果是极限用语 我就要开始跟他们打官司了!!!在线等

答:正常情况万能是不能用的哦,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的,例如“万能”已被您注册成自己的品牌,描述自己品牌的时候这个时候是可以使用的。

问:BB霜可以使用美白词吗?

答:亲,美白属于特殊化妆品功效,需要化妆品有特字号。一般BB霜最多是表面的遮瑕作用而不是功效。

问:商品的印花图案中,有极限词,算违法广告法吗?如印着“万能”,“第一”等 答:亲,算的,商品描述中包括(标题,主图,详情图)都是不可以使用的

问:养生壶,可以写食谱材料的功效吗?例如枸杞红枣补血之类的? 答:养生产品记得不要写治疗功效!

问:请问 好评返现 现在到底能不能做?我们看到很多KA大商家的首页以及详情页都仍有这样的描述,我们电话咨询天猫小二,得到的答复是原则上不允许这类行为,但是当我们针对此类现象对某些店铺发起投诉的时候,发现无一起投诉成立,请问现在针对 好评返现 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答:亲,目前天猫投诉投诉小二主要为交易过程的投诉处理,如:https://guize.bbs.taobao.com/?spm=0.0.0.0.tSJZzR&appId=4501&postId=1618595 ,但是平台是不支持好评返现的行为的哦!

问:【彻底】这个词可以用吗? 答:不建议使用的

问:高端高档奢华这三个词到底能不能用呢,还有非要用这个词要实名证明?

答:亲,这些是不确定的词,但是有可能是会被投诉要求出具凭证的。投诉是否成立,工商部门是要看具体凭证的。

问:超字可以用吗? 比如皮肤风衣本身很轻薄,写超薄可以吗? 答:超薄目前广告法是没有规定不可以使用的哦

问:如果我们的产品确实是类目第一名,或者类目销量前三名,这样的能打上去么?需要哪些数据来支撑呢?

答:如果可以提供具体的第三方官方凭证支持,例如数据魔方的数据

问:关于天猫所出售的产品本来就是正品,小二说【正品】需要凭证证明,是指那些凭证呢? 答:例如品牌的正规进货发票,或者品牌授权等

问:完美,绝无,必备,这些算是极限词吗? 答: 亲,这类算是极限词

问:我们是做奶粉的,在详情中添加了“增强免疫力”“提高骨骼强度”这样的词算是违反广告法吗? 答:奶粉是普通食品,不可以增加保健食品的描述。

问:求解写天猫唯一的官方旗舰店可以吗?

答: 如果的确是天猫唯一的官方旗舰店且可核实和证实的,是可以使用的

问:我是卖 羽绒服的在描述里面 使用的 “采用鸭子最保暖的部位” 这样也不行吗? 答:亲,不建议使用哦!

问:【权威认证】算违禁词吗?

答:需证实是什么权威认证,认证的证明是什么?

问:【超大】、【超强】、【超轻】可以用吗? 答:目前广告法没有规定不可以使用。

问:【精准减肥】 可以使用吗?

答:亲,这个要看具体商品的,减肥是宣传保健功效,需要蓝帽子和健字号批文。有了批文,是有食药核准的功效,按照核准功效如实描述。

问:如果被投诉了,我们马上改正这样的情况还能投诉成立吗? 答:亲,你好。如果买家向工商部门投诉,您的问题就会被分为“投诉”和“举报”2个部分。投诉的受理不是以您是否改正为前提,是以买家在购买时您的网页宣传情况为标准。如果当时确实存在宣传问题,投诉人会要求赔偿,赔偿方面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工商部门不会要求商家必须赔偿。但在举报方面,该问题会由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您进行处理,处理时需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该问题最终是由当地工商部门来定性的,千万不要回避或躲起来找不到。

问:完美能不能用 精湛工艺能不能用

答:亲,“完美”是不能使用的;“精湛工艺”如果能提供相应实物照片,且与消费者实际收到的物品一致,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问:仅亏一天可以用吗,算极限词吗?

答:仅亏一天不属于广告法的范畴,属于价格法,如果不是仅亏一天,例如第二天还是一样的价格,这个就有问题了!

问:衣服洗涤说明中,其中有“水温最高不超过40度”。这句话有问题吗? 答:根据水洗标上的实际情况来填写,可以使用。

问:漱口水类目可以使用:消炎、杀菌、去除口臭异味、减轻牙龈炎、缓解牙痛等字样么?会违反广告法么? 答:这个非处方药只能按照说明书上的字眼来描述,其他的不能多。商品功效的宣传要看具体商品包装上的批文,属于哪一类。如消炎、杀菌属于消毒类商品才可以使用的。所以建议还是按照商品包装标签上的实际情况进行反应,不要使用自己认为有的功效。

问:**之王,**皇后,能用吗?护肤品有哪些违禁词呢?美白、抗衰老、祛痘、消炎、祛斑、淡斑能用吗?

答:亲,你好!**之王,**皇后都是不能使用的。普通化妆品不可宣传:美白、抗衰老、祛痘、消炎、祛斑、淡斑。特殊功效: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需要化妆品获得特字号)

问:完美这个词可以用吗? 答:不可以哦亲

问:图片是用了“比药还好 的牙膏”,遭到顾客投诉,目前已经修改,请问这个违反广告法了么?

答:《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亲,不建议做这样的比较,非药品的均不得宣传药品的功效。

问:只为奉献最醇正的什么什么能这样写吗? 答:亲,不能,无法证明您的商品是最醇正的。

问:我们商品很多形状如锥形圆柱体的,我们在标注数据时,要使用最大直径;产品的拉力有最大拉力值;线的最小线径等,这种不是宣传广告,只是针对产品说明数据,难道也违反广告法吗?不是广告宣传的正常用词都不行吗?

答:亲,如果只是对产品实际情况的描述并不是广告宣传也不会令人误解的是可以的。

问:我是卖图书的,有些书本的名称 里面带极限词的很多,这样的该怎么算? 答: 图书通过版权发表了的话,是不属于广告违法呢!

推荐第3篇:广告法

广告法应如何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2915

一、现状

在当今中国,对于““山寨明星””现象的规制尽管并非“无法可依”,但也应当承认,现行法律对形象权的保护是“不充分、不周延的”。《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而被其视为代言人不承担责任的依据,对广告法应如何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的回答,于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有些人认为山寨代言人参与广告的行为就是广告经营行为,并且从中受益,无需担当法律责任。有些人则认为“山寨明星”们出于营利目的,故意模仿明星的穿着打扮和行为举止,无论是否直接利用明星的“名号”,都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混淆,在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已成为共同侵权人,应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针对广告法应如何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本文试从构成“山寨明星”这种广告活动的中的“山寨明星”、广告主、广告公司、消费者四个方面入手,进而解答该问题。

二、广告三主体与问题解决

(一)山寨明星

从过错侵权责任构成四个要件的要求分析,山寨名人代言商业广告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代言人应该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山寨名人代言广告具有违法性。《广告法》第38条规定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侵权责任,并没有直接规定广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山寨名人代言广告损害了其所模仿的名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寨名人代言广告侵害了名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山寨名人代言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山寨名人代言广告对于所模仿的名人以及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实际表现为期待利益或者现实利益的损失。

在确定山寨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与所模仿的名人或消费者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用不同的因果关系规则。在侵害所模仿的名人的人格权时,确认所模仿的名人市场价值减损与山寨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适用直接因果关系规则。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属于多因一果侵权情况,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山寨名人代言广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被模仿的名人起诉的侵权责任,山寨名人代言广告的主要过错形式是故意。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山寨名人代言广告的过错应当是过失。山寨名人代言广告应当承担最高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15]确定其是否违反该注意义务,应该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危险或者侵害的严重性;代言人的获利情况;防范避免损害发生的负担情况;代言人在广告中的主观意思表示。 结论是,如果山寨名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所代言的广告是“山寨式”的、“李鬼式”的,仍然参与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那么其就具有主观过错。

(二)企业主

对照商家的行为,虽然商家有意让“山寨明星”模仿明星的发型、衣着、动作,甚至神态,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正牌明星代言,但毕竟“人有相似”,而每个人都有一张脸。肖像权作为具体的人格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不能因为长的像明星而不剥夺了其本应享有的肖像权。故而,只要经本人同意,普通人也可以允许他人出于营利目的而有偿或无偿的使用自身的肖像。

商家的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有序。当山寨产品、山寨明星的进入,开始影响社会的正常生活消费和交易时,就需要法律进行规范。虽说法律是滞后的,对于“山寨产品”、“山寨明星”这一新生事物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规范,也无判例可借鉴,但并不表示它就一定能钻法律的“空子”。虽然商家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没有触犯民法,但并不表示法律对它就真的束手无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一加一”的双倍赔偿。

一个正常健康的市场经济必须在公平、有序、健康的规则下竞争,而我们需要一个公平、文明的消费环境,像商家这种大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不值得提倡,严重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企业用山寨明星做代言可能会伤害公司品牌,存在一定风险。

(三)广告公司

有观点认为,山寨明星从包装到推出的整个过程中,最受益的一方不是企业,也不是山寨明星本人,而是包装山寨明星的网络公司或广告公司。”张律师说,“山寨明星处在整个产业链的下游,他们分得的利润取决于包装他们的广告公司,而企业起用山寨明星又存在风险,所以获益最大的实际上是对山寨明星进行包装的广告公司。山寨明星代言存在的侵权隐患是可以规避的,如果山寨明星在代言时用的是自己的名字,或者其他艺名或化名,那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没有引起误会的行为发生就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山寨明星在头像上做修饰,让他和真正的明星更加相像,或者在对山寨明星进行标注时,写成„山寨版某某某‟,但是„山寨版‟三个字写得很小,某某明星的名字又写得很大,引起消费者的误会,那就构成了侵权。”

广告公司要遵守《广告法》的相关法律,不要投机取巧。

(四)消费者

2008年以来,“山寨”之风刮遍大江南北,“山寨明星”更是充斥网络荧屏。这些“山寨明星”模仿甚至假冒“明星本尊”,参与娱乐节目,投身商业推广。一时间声名鹊起,财源滚滚。“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山寨明星”凭借本人体貌特征和文艺才能从事演艺活动、获取收益,无可厚非;反对者则主张,“山寨明星”利用“明星本尊”的名声吸引公众眼球,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侵权之嫌。

这种现象的出现,和消费者的“支持”是离不开的。消费者要发挥其舆论监督的职能,不能纵容该现象的泛滥。

三、道德的补助

除了上述三个主体的分析,道德是在法律植物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三者都应该流有道德的血液。法律与道德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法律和道德都随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发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有时候个人的良心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在另一时期,而在另一时期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法律则不同,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当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不必考虑违法主体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据准则适用法律,做出评价而已,违反法律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受法律制裁。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并非完全在强制力的有无,道德的强制力,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迫使人民履行道德义务。

因此,怎样是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关键的。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为人民所遵守,才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最完美的诠释。我国立法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形象权法。这不仅是规制““山寨明星””现象的一时之需,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推荐第4篇:广告法

● 不可缺少部分 开发商名称 产证号(预售证号) 价格有效期

照片类型:如有照片,请注明“效果图”或“实景图”

首付:如有首付概念,请注明“按揭银行名称以及年限和贷款百分比” 广告忠告语:本广告仅供参考 广告中具体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禁用广告用语

升值潜力大,升值空间大、高回报、回报率高、投资回报高、保底回报 稳健收益 顶级、最佳、绝佳、极品、至尊、楼王、绝版、唯

一、无敌、独一无

二、仅此一套、超级、超、首、最、奢侈、××王、第一法租地段、老法租界不可复制(租界概念)、豪宅、风水好,风水宝地、贵族式华宅 ●五大“不能”

◇不能出现繁体字 ◇面积,需标清:建筑面积 ◇价格不能写“××万元起” 正确:“××万-××万”或“××万” ◇不能以时间表示距离 ◇不能写地铁

正确:轨道交通,并须注明“几号线” ◇面积不能写平方

正确:平方米或m2 广告警示语标注文字大小,不能小于正文文字最小字号。

新广告法正文部分: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极限用语包括哪些?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

一、唯

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

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

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推荐第5篇:广告法复习资料

广告法的概念:广告法是调整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告法的调整对象:广告管理关系(即广告管理机关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广告经营关系(广告活动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经营关系)广告法基本原则:1.真实合法原则2.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遵守法律和行为法规的原则。广告管理机关是工商机关,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1.立法和法规解释2广告经营登记3.广告的监督检查4.接受违反广告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5.广告管理的协调和服务6.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 广告管理法律体系是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参与的广告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的总称。广告管理法律体系的构成:广告管理法律体系是有基本法《广告法》、主要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法律、行业规章、政策性文件几个部分组成。广告主: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广告主的特点:

1.广告主必须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2.广告主发布广告的范畴为商业广告3.广告主的行为范围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主的权力是指广告主参与广告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财产和人身方面,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力。广告主的权力:1.广告决定权2.对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媒介的选择权3.拒绝行政机关乱收费、乱摊派的权力4.要求进行不正当竞争企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请求5,。要求广告管理机关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6.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 广告主的义务是指广告主在参与广告活动中根据《广告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广告主的义务:1.广告必须复核人自己经营范围的义务2。必须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3.应当具备或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4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义务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义务6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义务7依约定支付广告费8.不得发布法律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义务做好广告证明文件,各类证明文件的审查(P75)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飞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审查的义务(主要义务)2.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3.收费合理公开、备案4,不得利用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权力:1.依法经营方法的权力

2.依法审查广告的权力3.依法制定广告收费标准的权力——自定价权4.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权力5.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广告经营者的表现形式:1.广告设计者2.广告制作者3.广告代理者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的义务:1.提供真实的覆盖率、收视率和发行量2.不得发布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和禁止提供的服务的广告3.不得违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4.不得发布新闻广告广告发布者的特征:1.广告发布者必须是法人或经济组织,个人不能是发布者2.必须有发布广告的媒介广告发布者的种类:1.大众新闻媒体2.具有发布媒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新闻广告(P92)广告审查制(P130)广告发布的禁止性标准:1.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8.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10.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广告发布的其他标准:1.对广告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要求清楚、明白2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质量3.涉及专利的产品广告应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4.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与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6.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7.不得随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做广告8.禁止用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做广告广告发布监督管理(P145)医疗广告的概念: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医疗广告内容的规定: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治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1.不得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2.贬低他人的内容3.不得有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4.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5.不得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6.不得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教授等内容7不得单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8不得出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办法9.不得出现违

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医疗广告禁止出现的内容:1.祖传秘方、名医传授2.以通信方式诊断疾病3.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eg变性手术、人工受精、胎儿性别诊断等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是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外又一重要媒介形式。凡是能在露天胡奥公共场所通过广告表现形式进行诉求达到促销目的的媒体物质均可称为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范围:1,。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1。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达的正常使用3.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4.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进行5.不得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发布广告

案例1.“协和G3”机贬低同类产品广告案。1995年3月,《抚顺日报》在第三版为抚顺胜天寻呼台发布一则介绍“协和G3”寻呼机广告。广告称:“协和G3机:隆重登场,夺取王位,打败天下无敌手”,“协和G3机功能无比、信息无比、储量无比、安全无比、价格无比”。该则广告发布后,引起其他品牌经销商的强烈不满。 ⑴ 《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贬低了其他品牌的寻呼机,予以没收广告费用及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虚假广告案。 1995年2月中、下旬,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分别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家广播电台发布“唔使花钱做广告”、“做广告不用钱”的广告120次和296次;在某晚报发布“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的广告,投入的广告费共约8万元。所谓“免费做广告”,其实是要求客户先期投资服务费用,3年后还本,利息不退。就是说,京粤广告公司是以广告客户3年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免费做广告,或不花钱做广告。请问: ⑴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因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含有虚假的内容,责令京粤广告公司停止继续发布上述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除以全部广告费1倍的罚款。对发布上述广告 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3.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违法广告案1995年6月2日,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与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签订播出“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合同,随后该台从6月5日至7月7日在《电视导购》栏目中播出该化妆品广告,宣传该化妆品为“纯中药制作,对黄褐斑、老年斑有特效”,收取广告费12000元。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工作人员在承接该化妆品广告时,只查看了广告主——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发布了“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广告中宣传该产品对黄褐斑、老年斑有治疗效能。请问 ⑴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答:违反了“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⑵ 上述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对负有审查责任的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作出以下处理:

一、停止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

二、没收广告部收取的12000元广告费;

三、处以广告费3倍罚款36000元,两项合计48000元,上缴国库。

4。“贡”字牌商标违法广告案。杭州中茗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经营茶饮料制造为主的企业,该公司为推销其产品,于1995年7月8日在《杭州日报》报眼位置发布该公司出品的西湖龙井茶罐装饮料广告,广告中标明该产品注册商标为“贡”字牌,并且标注其为“著名商标”字样,支付广告费用13000元整,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该广告后,调查认定,“贡”字牌并非注册商标,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并自标为“著名商标”,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请问: ⑵ 上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对中茗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一、停止发布此广告,并在《杭州日报》上以等额广告费用刊登公开更正广告,消除影响。

二、罚款13000元整。

推荐第6篇:广告法 作业

论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企业聘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明星代言的一些负面影响也颇受人们的争议。本文从明星代言的作用、对其案例的分析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展开分析,探讨明星代言广告的相关法律责任,以达到全面认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的目的,进而以此警示和规范明星广告代言,希望其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明星代言(Spokesman) 名人效应(Celebrity charm) 虚假广告(False advertising) 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 政策(Policy) 正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品牌竞争也就随之日益激烈,而且竞争手段也多样化。以著名影视演员、歌星、体坛名将、社会名人等各界明星作为企业和产品代言人的现象也日益普遍。成功的明星代言能令代言的品牌相得益彰,蓬荜生辉,使目标消费群体倍感亲切和信赖。而一些品牌个性特征与品牌代言人完全相悖,甚至有少数明星代言涉嫌虚假广告或违规广告,给消费者留下极差的印象,对公共社会也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探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有必要全面解读明星代言现象,最大限度发挥明星代言的积极作用,尽量避免明星代言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明星代言走上健康良性发展道路。 首先要明确明星代言的内在涵义--是以明星作为形象代言的方式来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达到与之心灵的深层沟通并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它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传播给目标受众,从而在品牌如云的市场中树立和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

而众多品牌喜欢用明星代言的原因在于,明星代言具有很多优势。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将受众对明星的关注转移到对产品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关注度和知名度。

2、利用受众对名人的喜爱,产生爱屋及乌的移情效果,增加品牌的喜好度。

3、通过名人的个性/形象魅力,强化产品及品牌的个性/形象。有一项关于明星广告的影响调查,调查中50.2%的人认为明星广告对自己会引起关注,10.5 %的人认为对自己会刺激购买,38.3%的人认为对自己没

有更多的影响,这说明明星广告确实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应。

例如周杰伦代言的中国移动的动感地带品牌,外表冷酷的周杰伦一句广告语“我的地盘我做主”,就打动了那些处于叛逆期、渴望自主的年轻人的心,非常符合动感地带年轻人的短信服务的定位,取得了良好的品牌宣传效果。还有美国超级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1984 年代言耐克品牌后,以飞人乔丹命名的体育用品深得青少年喜爱。据专家估计,耐克仅仅借助乔丹代言及“Just d o it ” 这一句天才口号,就使其运动鞋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由18% 升至47% ,耐克公司也因此成为利用明星代言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典型范例。但是名人广告效应不全是这样的。还有一些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时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侯耀华代言虚假广告病历---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著名演员侯耀 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的10个虚假产品广告。这些广告包括澳鲨宝胶囊、渭肠益生元、加拿大V6胶囊、黄金九号、方舟凯达降压 仪等。事件被曝光后,侯耀华开始还高调坚称要维权,因为不夸张就不叫广告。随即其言论遭来口诛笔伐,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侯耀华连忙发公开信道歉。在新版《广告法》中规定,明星除了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明星代言广告要负责,代言虚假广告更应该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1994年10月27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对广告经营行为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针对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的泛滥现象,在最新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约束代言行为。并且新版《广告法》中规定,明星除了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主任李方午认为,广告代言人实际上包括了3种情形:一是现身说法型,这类代言人不仅自己使用该产品,还进行宣传推荐,这是最明显的代言人身份,应承担的责任也最大;二是介绍推荐型,在广告中不说自用,只说产品效果;三是“形象大使”型,明星出现在广告中的身份是主持人或采访者,也就是“有名的非记者”,看上去似乎和产品没直接关系,但只要出现在广告中,实际上就是对产品的一种默许、承认,起码表示不反对此类产品。所以足以可见明星代言广告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代言虚假广告更应该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涉及虚假广告问题,这说明我国对虚假广告这一违法现象给予了足够重视,并用行政、民事、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制裁,同时在每年一度的节目中也将虚假广告曝光,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有所打击,缓解了一些矛盾。但对个体代言上的规定仍有瑕疵,使对该类问题的追究处于空白状态。而国外对于明星代言广告这一块制度很严厉。比如在韩国虽然很多明星的身影频繁地出现在各类电视广告中,但是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却很少发生,究其原委是通过严厉的预审制度防患于未然。在美国,明星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一个好莱坞演员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面临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即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可见社会对明星广告代言这一块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所以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认定也不再是无律可寻,慢慢的清晰化、明朗化。

在我看来要想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行为,最大限度发挥明星代言的积极作用,尽量避免明星代言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明星代言走上健康良性发展道路。不光要明星本身的自律,更需要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第一:代言广告是名人的权利,但与这项权利相对应的,明星们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洁身自好; 代言产品不能过多过滥; 对代言企业或产品要做市场调查,尽量选择市场品牌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的企业; 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保护自己,也要对代言产品负一定责任。

第二:社会国家方面1.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2.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广告监管体系。3.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强化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管,明确其连带责任。4.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7.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行为的鉴别能力。

第三:企业方面

1、要考虑所代言的产品与明星的发展周期是否吻合

2、要考虑品牌的个性与明星的风格是否一致?

3、要考虑明星与产品是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

4、要考虑是否符合整合营销传播的规律来发挥明星的效应?最根本的还是把自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誉与品牌扎扎实实的做好。因此,代言人市场的规范与完善,还需要行业组织的通力合作,加快该领域的标准化与法制化建设,为品牌与明星组建一个美好家庭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李正良、徐丽瑛,明星广告代言的风险审视与对策,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2004年11月第6期

2) 王兴运,形象代言的法理分析,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理论导刊》 2003年4月

3) 百度文库—明星代言的利与弊

4) 百度文库—虚假广告罪

推荐第7篇:广告法重点

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国旗、国徽、国歌象征着国家的主权与尊严)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机关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也有损于国家机关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抬高了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广告和新闻报道不同,新闻不允许虚构,广告可以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艺术加工。

2.新闻不能收费,广告可以收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同时也禁止所有以大众人物为对象的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他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团体等。)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医疗等商品服务广告发布前要经过审查,药品发布前要经过省级药监局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的文号方可发布;医疗器械发布前要取得省级药监局的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方可发布;农药和兽药发布前要经过省级农业和畜牧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取得农药和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保健品发布前要经过省级药监局的批准,取得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部门发布的省级卫生审查报告方可发布。)

二、《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有效,其他机构颁发无效不准发布在广告中)

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第九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双方都必须是);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中外合营包括中外合资和中外合营)

五、《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出版社)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以企业为形式的不必申请,如广告公司)

六、《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九、《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他人名义中关于“代言人”和“证人证言”问题,可以用“代言人”,“代言人”以第三者身份客观介绍;不能用“证人证言”的原因包括不能以使用者身份,不能以使用前后的效果对比介绍,不能“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省级药监审查不能管理,县级以上工商监督管理)

十一、《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三条,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由国家控制)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具备国家标准)

(三)军队特需药品(涉及军事机密)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已经明令禁止)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具有稳定性)

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配到或购买到,专业性和针对性很强,如果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就会误导消费者,不利于国家对药品市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儿童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用药与成年人不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发布所在地)

十三、《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

(二)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

(三)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

十四、《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二)自06年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十五、《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

十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食品广告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医疗作用。食品的功能是满足人们的食欲,保健食品功能是调节人的机体,都不能治病。如果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会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抑制肿瘤(卫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十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房地产、医疗器械、药品、医疗都不能出现评优„等)

十八、《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禁止在以大众为宣传对象的媒体上做广告) 十

九、《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在文化范围,语言文字是一个国家的尊严和主权,因此我国广告语言文字的管理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刊播广告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其广告用语用字应该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

(三)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诸如“户籍不限、行业不限”等用语;

2.对办照期限、办照结果作出保证;

3.暗示无需注册资本,只需支付较少费用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4.假借政府部门的名义对外招商;

5.表述中涉及政府部门职能。

二十二、《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

(二)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三)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宣传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执行、医疗美容机构必须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医疗广告格式化的要求进行广告宣传。

二十三、《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

(四)招聘、招工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招工广告的,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名称和证号。

3.广告主自行招聘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非中介,不收费”字样。

二十四、《关于在房地产广告中标注忠告性用语的通知》

凡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本市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当以醒目文字注明:本广告作为签订购房合同的参考。广告中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可作为合同附件。

(要用经济合同法的条约来制约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行为,要使其严格履行合同要约和广告承诺,防止其将广告和合同相分离,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防其误入虚假房地产广告的“黑洞”)

二十五、《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通知》、《关于禁止发布有关性生活内容广告的通知》、《关于转发的通知》、《关于发布有关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广告问题的答复》

性生活用品和性生活内容严禁发布广告。

二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有有奖销售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一)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促销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

1.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利用各类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能超过5000元)

推荐第8篇:广告法讲义

1、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广告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二十年以来,对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呼声十分强烈,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法的建议和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广告法修订工作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又经过2014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5年4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广告活动,并通过对广告活动的规范达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1.规范广告活动。社会经济活动中,广告是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手段,作为商业营销活动的一种方式,广告活动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涉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一些国家和地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竞争法,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同时通过一些专项法律,对涉及烟草、酒类、食品、医疗等特定商品的广告活动和通过电视、户外等特定媒介进行的广告活动作出规范,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制定了专门的广告法,统一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如俄罗斯、西班牙和我国澳门地区等。我国于1994年10月制定了广告法,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明确广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广告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建立特殊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和户外广告管理等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此次修改,针对进一步规范有关广告活动的需要以及广告发布媒介和形式变化等情况,围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加了针对医疗、保健食品、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专门规定,对烟草广告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有关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增加了对虚假广告的界定,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通过广告,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产生影响,通过规范广告活动,使消费者不受虚假广告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根据本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本法通过规范广告活动,明确广告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等,对广告活动涉及的方方面面予以规范,将起到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广告活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要求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等的规范,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起到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2、广告法调整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以及关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定义的规定。

一、本法调整范围

广告活动可以分为商业广告活动和非商业广告活动,商业广告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活动,非商业广告活动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公告、启事和声明,包括政治广告(如竞选广告)、公益广告和个人广告(如寻人启事和征婚广告)等。商业广告活动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非商业广告,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对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广告活动主要是商业广告活动,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但同时在附则中对公益广告作了原则性规范,目的是宣示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强调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并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 本法调整的商业广告活动,第一,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告活动涉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各个环节,只要某一环节发生在我国境内,其相应的广告活动即须受本法调整。第二,须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广告活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包括进行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等。实践中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等,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也应属于本法所指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第三,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广告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来进行。这里所指的“媒介和形式”范围较广,通常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户外广告设施等,但不限于这些范围。第四,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以推销为目的的介绍,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的介绍,包括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也包括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等的间接宣传,通过间接宣传,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对企业认可,购买其商品或者服

明确虚假广告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

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包含两个特征:

1.形式上,广告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广告内容虚假,即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内小作坊产品宣传为国外知名企业产品,宣传药品包治百病,等等。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含糊不清,或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瑞士进口全机械机芯手表”,既可以理解成机芯是瑞士进口的,又可以理解成手表是瑞士进口的。

2.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此处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了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又包括可能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消费者。

应当注意的是,“欺骗、误导”应当与广告的艺术表达相区分。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来表达,有的内容虽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构成虚假广告。例如,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明年十八”,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实现,但是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方法,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

二、虚假广告的情形

为了便于识别判断虚假广告,本条第二款对构成虚假广告的常见情形作了列举。分别是: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为虚假广告。例如,没有货物、虚构产品发布邮购广告,打算收到汇款就跑的;不具备从事特定服务的资质、能力等,就发布提供服务的广告等。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此项规定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将工业化制成品宣传为纯手工制品;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技师;将三无产品宣传为拿过若干国际国内大奖;宣传无条件包退包换,结果拒不履行;等等。二是“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即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例如,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三折特惠”,实际上该店营业仅九年,该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优惠力度,不是营业年限,即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为虚假广告。广告中使用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能够大大增加广告的可信度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吸引力,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此,证明材料本身应当真实、准确。如果证明材料本身是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则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为虚假广告。广告中关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描述,是吸引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其描述既不能无中生有,又不能肆意夸大,否则,必然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招商广告虚构收益,药品广告宣传“包治百病”,牙膏广告宣称一刷就白,在减肥产品广告中用演员假扮消费者介绍减肥成功经验等。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虚假广告情形千变万化,在本法中无法逐一列举,为防止挂一漏万,本项规定了兜底条款。

互联网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范垃圾广告的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是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 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空间的安宁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未经公民的同意或者请求,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使他人在接收、查看、删除这些广告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侵扰了他人私人生活空间的安宁,侵害了他人私生活不受侵扰的权利。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制定了保护消费者不受无关商业信息侵扰的措施,如欧盟和日本的法律都规定,在消费者表明不希望接收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情况下,禁止经营者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法继续向消费者发送该类信息。我国法律也对保护个人不受商业性信息打扰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同时,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些规定均明确了经营者负有确保消费者不受无关商业信息侵扰的义务。本条第一款参考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对于本款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其一,规范的是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行为,不仅包括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也包括向自然人的其他场所发送广告。其二,规范的是以电子信息方式向自然人发送广告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通过电话、短信、传真,而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方式发送广告的行为。其三,向自然人发送广告必须经其同意或者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是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和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

二、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对本款规定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点:首先,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如实地表明发送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包括其名称(或姓名)、电话、有效邮寄地址等可以确定发送者真实身份的信息。其次,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实践中,一些广告主经常用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大量受众发送电子邮件广告,接收者往往并不欢迎这些广告,却被迫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接收、读取和删除这些电子垃圾广告,而且由于发送者提供了错误或者虚假的回复地址,接收者无法拒绝继续接收,不得不继续受到电子垃圾广告的侵扰。针对上述情况,本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也就是说,发送者应当保证接收者可以方便地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比如提供可以让接收者拒绝继续接收的标志、标识、有效链接、电话、地址等。接收者表示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发送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释义】本条是关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的规范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占据的市场份额逐年大幅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上重要的广告媒介。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户外等传统广告形式相比,互联网广告是一种比较新的广告形式,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使得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渠道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理论上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广告,即人人都可以成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因此,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网络容易成为违法广告滋生的沃土。在此次修改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互联网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强对互联网广告行为的规范。因此,为了规范互联网企业的广告经营活动,使互联网广告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次广告法修订,专门增加了针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内容。

1.本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广告活动均应当适用本法关于传统商业广告的所有规定,包括总则、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适用本法的所有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负有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首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这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应当遵循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严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现象:一些互联网广告或不能正常关闭,或提供欺骗性链接,或根据用户的浏览习惯连续地发送,等等。也就是说,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必须要考虑用户体验,要考虑怎样才能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其次,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里的“一键关闭”效果应当是彻底的,不能在关闭一个弹窗广告的同时链接至另一个广告页面或者其他页面,或者隔一段时间又弹出同样的广告。这样一来,就将最终选择权交给了网络用户,用户可以选择保留,也可以选择关闭互联网页面上的弹出式广告。本款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解决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体验的问题,以切实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规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利用他人的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送、发布广告的现象,而其中不乏违法广告。比如在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发送广告,利用电信传输平台发送短信、语音广告,利用门户网站、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发送、发布广告,等等。在上述广告活动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是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信息的接收者,只是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了一个信息传输的场所或者平台,它们的角色属于“第三方平台”。为更有效地打击违法广告,本条对这些“第三方平台”设定了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的前提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平台”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以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发布者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为前提。也就是说,其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或者应知”。在具体执行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以合理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的措施

制止违法广告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以排除风险并减轻损失的义务。不同的“第三方平台”,根据其自身特点,可以采取的制止措施也不尽相同。

1.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这里的公共场所既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场所,如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宾馆、公园、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其场所既有管理的职权也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利用其场所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应当及时采取制止发布、责令离场等措施。

2.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

这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业务活动的经营者,如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卫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于利用其传输平台以语音、文字、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负有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如通过暂停提供电信服务的方式立即停止传输违法信息,保存有关记录。

3.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这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的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由于网络具有即时性、开放性的特征,信息传播极为迅速、广泛,一旦在网络上发布违法广告,如果不及时予以制止,就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客观地讲,广告监管部门对于网络违法广告的监管具有滞后性,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天然的“主场”优势,拥有专业的技术配置及技术人员,可以对其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更容易及时发现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因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在客观上是可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违法广告继续发布,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平台”具有工具性、中立性的特点,不应当加重其义务。对此,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认为:其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处于其控制下的网络空间既有管理的权力也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出现在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其二,虽然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违法广告信息混杂其中,难以一一辨别,但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措施对违法广告进行识别和控制,并且实践证明这类技术并不会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其三,网络违法广告社会影响恶劣,如果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一方面不利于净化广告市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形象,从更大的方面说,不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除了广告监管部门的尽职执法之外,还需要通过其他积极措施对网络违法广告进行治理,让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去制止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正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3、互联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他人发送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可能造成环境、交通安全危害;以电子信息方式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比如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及消费者个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媒体账户等发送广告,对消费者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一定干扰,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网络资源的浪费。为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范的违法行为包括:1.未经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同意或者请求,即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消费者个人的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2.在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广告中,未明示发送者的名称等真实身份,以及有效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3.在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广告中,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不能使接收者很容易地免费取消订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实践中网络弹窗广告泛滥、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突出问题,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广告主违反该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或者不能确保用户一键关闭该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的规定。

为加强对利用第三方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布、发送广告行为的规范,发挥第三方制止违法广告传播的作用,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止利用其所管理的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限于对其场所或者平台负有管理义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2.上述主体对于利用其场所或者平台进行的违法广告活动,在主观上是一种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3.上述主体对有关违法广告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比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利用其场所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广告链接等技术措施等。

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违法广告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平台而取得的相关收入。2.并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信、网络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相关业务。

推荐第9篇:《广告法》课件

解读新《广告法》烟草广告相关规定

此次修订之后的《广告法》共分六章七十五条,较95《广告法》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涉及烟草广告的内容共有2处。

关于烟草广告的发布,95《广告法》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臵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关于涉烟草广告的违法责任,95《广告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臵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便属于“下列行为”之一。

仅从条文的文字表述对比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修订之后的《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发布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对于违法责任的界定和处罚也更加明确、具体并更为严格。

在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空间和平台上,95《广告法》以列举法规定了五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和四类场所(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烟草广告。而新《广告法》则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禁止的范围更加广泛。

在烟草广告内容的认定上,对于什么是“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增加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即所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都将被认定为烟草广告。

更加引人关注的是,在受约束的主体和禁止的方式上,新《广告法》增加了“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也不得出现烟草广告,没有明确烟草广告的发布主体,这就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烟草广告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此外,此次修订,还明确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也就是说,不论是谁、不论通过什么方式,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都将被视为违法,彰显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范围更广、限制更严、界定更明确,此次《广告法》的修订无疑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对于烟草广告的“广泛禁止”。

修法广聚共识 责任义务兼顾

法者,国之权衡也,法者,治之端也。法律的修订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国家大局出发,并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这是法律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此次《广告法》修订的现实背景。

我国95的《广告法》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并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20年。《广告法》实施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经发生许多新的变化,95《广告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各界对于修订《广告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烟草行业由于体制和产品的特殊性,使得涉及烟草类广告一直受到社会关注。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出炉,涉及烟草广告的条文表述就成为舆论热点话题,各界围绕《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烟草广告相关内容的讨论也非常热烈。

今年年初,中国烟草学会组织召开了《广告法(修订草案)》研讨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中国人民大学、部分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国实施广告战略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云南、湖南、重庆、贵州等省(市)的消费者、烟农、零售客户代表,围绕烟草广告修订各抒己见、广泛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参加研讨会,认真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国家大局出发,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依据,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兼顾各方的利益,这是讨论中各方形成的共识。

吸烟有害健康,推进烟草控制。一直以来,这都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政治新常态的今天,加强烟草控制同样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事实上,早在2007年4月,国务院就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开始,我国的履约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全国性法律法规到《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和规定,再到各地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条例和规定,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

为持续推进我国的控烟履约工作,领导小组又联合制订了《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

于2012年年底发布。《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关于烟草控制的立场和决心,表达了各部门在控烟履约方面的共识和主张。其中就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为此次《广告法》的修订提供了依据。

新修订的《广告法》涉及烟草广告内容符合国际法、国内法,符合《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精神和原则,而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广泛禁止”,体现了我国政府控烟履约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得到各利益方认同,只有认同才能信仰,才能在实施中得到严格执行、普遍遵守。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管制,但同时,它也是一种合法的商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同其他商品一样,有进入市场被消费的客观需求,应该同其他商品一样,有作为商品所必要的权利。而且烟草企业是合法商品的生产者,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其生产运行、销售行为也是一种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正如有关法律专家所指出的,此次《广告法》的修订较好地体现了各方诉求,与我国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及所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相一致,符合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烟草生产和消费大

国的基本国情,同时兼顾了国家财政收入、公共卫生事业和烟草产业生存发展实际,是较为客观、理性的法律表达。

知法懂法树形象 守法用法促规范

“史上最严《广告法》”、“无死角清理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公布之后,不少人用了这样的字眼来评价此次《广告法》修订中对涉烟草广告内容的调整。的确,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明确、更为严格的限制,无疑将会进一步压缩烟草广告的“生存”空间。

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行业,面对新《广告法》的调整,更要以积极的态度和作为去应对,知法懂法树形象,守法用法促规范。

一直以来,作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于控烟履约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吸烟有害健康,控烟势在必行,履约是义务,更是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在《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得到了有力执行。

在今年年初的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凌成兴局长再次提出“烟草控制做减法”的发展思路,要求全行业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认真执行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规定,调控烟叶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调控卷烟产量和销量,

减少烟草制品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含量,减少非法烟草贸易,坚决支持公共场所禁烟,坚决支持中小学生禁烟,坚决劝阻青少年吸烟。

依法依规,推动控烟履约工作,多年来,烟草人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

《广告法》是规范广告行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烟草行业由于体制的特殊性和产品的特殊性,各级烟草工商企业更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烟草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法、知法、懂法,降低烟草广告发布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从卷烟工商企业生产经营,从卷烟零售客户合法经营以及消费者的合理需求来看,烟草广告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获取合法烟草制品信息、辨识烟草产品是否合法和质量优劣的重要渠道。因此卷烟工商企业一定的品牌形象展示、信息发布等是非常必要的。重要的是要以此次新《广告法》的发布为契机,规范烟草广告的发布,将相关信息的发布范围、发布对象、发布途径及方式,锁定在法律规定的“条条框框”里,不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传送烟草广告,确保烟草广告不超法定范围、不打法律“擦边球”,从而树立行业控烟履约、知法守法的良好形象,维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荐第10篇:广告法题库

判断题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

2、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对)

3、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

4、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

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对)

6、广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1 年。(对)

7、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期刊、报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对)

8、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对)

9、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对)

10、《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有效期为2 年。 (对)

1、凡在药品广告中出现“治愈有效率达到**%字样,均可判定为违法广告。(√)

2、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企业成立应在 2 年以上。(X)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X)

4、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 年,到期作废。(X)

5、户外广告应进行登记。(√)

6、“特级”、“极品”、“第一品牌”能作为广告语。(X)

7、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8、《广告法》对涉及专利广告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和专利种类。(√)

9、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吸烟形象。(√)

10、房地产广告中可以用所需时间表示距离。(X)

11、我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

12、我国《广告法》是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通过的。 (×)

13、我国《广告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广告主委 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审查机关。(×)

15、我国《广告法》所指的广告经营者,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 广告公司。 (×)

16、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

1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 利种类,正在申请专利的,标明申请号。 (√)

18、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9、药品广告中,可以使用“国家级新药”做宣传内容。(×)

20、药品广告中,不得宣传该药安全无毒副作用。(√)

2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可以宣传治愈率。(×)

22、不得在交通标志上设置户外广告。(√)

23、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其广告内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 布。(错)

24、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没收等额广告费 用,并处罚款。 (×)

25、麻醉药品不得做广告。(√)

26、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业务,不需办 理广告经营登记。 (×)

27、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对广告主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

28、大众传媒发布新闻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药品广告中, 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作出“无效退款”的承诺。 (×)

单项选择题

1、广告应当具有( A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A、可识别性 B、显著性 C、可传播性 D、有偿性

2、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辨别,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 B )。

A、5% B、10% C、15% D、20%

3、新闻单位不得以( B )形式刊登广告。

A、文字 B、新闻报道 C、图案 D、文字+图案

4、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C )以下的罚款。

A、1 万元 B、2 万元 C、3 万元 D、4 万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适用范围是( D )。

A、广告主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B、广告经营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C、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D、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6、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 D )。

A、广告 B、广告主 C、广告经营者 D、广告发布者

7、刊播(C )度以下酒类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A、65 B、45 C、39 D、52

8、广告不得使用( B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A、社会团体 B、国家机关 C、企事业单位 D、其他经济组织

9、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有说明( A )或者效率的内容。

A、治愈率 B、药品成分 C、材料说明 D、质量标志

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订立 ( B )。

A、口头合同 B、书面合同 C、工作计划 D、买卖合同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A)要求。

A.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B.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C.社会主义民主进程 D.为人民服务宗旨

12、(C)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物价局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广播电视局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D)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A.兽用药品 B.人用药品 C.保健用品 D.放射性药品

14、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 (B) 的罚款。

A.1 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下 B.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C.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 D.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16、广告不得使用(B)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A.社会团体 B.国家机关 C.企事业单位 D.其他经济组织

17、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有说明(A)或有效率的内容。 A.治愈率 B.药品万分 C.材料说明 D.质量标志

18、广告应当具有(A)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A.可识别性 B.新颖性 C.独特性 D.艺术性

19、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B)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A.县级 B.省、自治区、直辖市 C.计划单列市 D.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0、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标明赠 送的品种和(C) 。

A.质量 B.等级 C.数量 D.价值

21、《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B) 。 A.所有广告 B.商业广告 C.公益广告 D.户外广告

2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应 当承担(D)民事责任。

A.连带 B.部分 C.相应 D.全部

23、当事人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 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B)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议。

A.15 B.60 C.90 D.30

14、(C)、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

A.烟草 B.保健品 C.食品 D.卫生用品

15、(D)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发布 广告时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

A.社会团体 B.新闻媒体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质量检验机构

1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 (C) 。

A.商品类别 B.申请时间 C.专利种类 D.有效期限

17、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C)形式发布广告。

A.报告文学 B.产品介绍 C.新闻报道 D.文艺表演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过时间是(A)

A.1994 年 10 月 27 日 B.1996 年 10 月 27 日 C.1994 年 10 月 1 日 D.1996 年 10 月 31 日

19、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 订立(B) 。

A.口头合同 B.书面合同 C.工作计划 D.买卖合同

20、禁止利用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C)

A.酒类广告 B.药品广告 C.烟草广告 D.食品广告

21、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责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 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D)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A.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C.一倍以上四倍以下 D.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2、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发布者改正,处以(A)的罚款。

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C.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D.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由(C)制定颁布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工商总局

24、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 必须注明(A) 。

A.按医生处方购买使用 B.按药品说明书使用 C.过敏者慎用 D.孕妇儿童禁用

多项选择题

1、广告经营行为包括( ABCD )。

A、设计 B、制作 C、代理 D、发布

2、广告发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有( ABCD )。

A、广告监测制度 B、案情通报制度 C、行政告诫制度 D、暂停发布制度

3、( ACD )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A、公益广告 B、商业广告 C、婚介广告 D、非商业广告

4、( ABCD )属于虚假广告。

A、欺诈广告 B、夸大性广告 C、误导性广告 D、假冒伪劣广告

5、广告法规定哪些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ABCD )。

A、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B、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C、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D、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

6、广告法规定不得做广告的特殊药品有哪些( ABCD )?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毒性药品 D、放射性药品

7、广告法所称广告主要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 ABC )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A、设计 B、制作 C、发布 D、计划

8、( ABC )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A、食品 B、酒类 C、化妆品 D、建材

9、广告不得使用( ABC )等用语。

A、国家级 B、最高级 C、最佳 D、正确

10、广告不得含有淫秽( ABCD )的内容。

A、迷信 B、恐怖 C、暴力 D、丑恶

11、《广告法》中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 或者委托他人(ABC)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A.设计 B.制作 C.发布 D.计划

12、(ABC)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 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A.食品 B.酒类 C.化妆品 D.保健品

13、(ABCD)广告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语言。

A.药品 B.医疗器械 C.农药 D.兽药

1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 (AB) 并标明出处。

A.真实 B.准确 C.明白 D.概括

15、广告不得使用(ABC)等用语。

A.国家级 B.最高级 C.最佳 D.正确

16、广告不得使用含有(ABC)歧视的内容。

A.民族 B.种族宗教 C.性别 D.党派

17、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AB)禁止的内容。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制度 D.章程

18、麻醉药品(ABD)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A.毒性药品 B.放射性药品 C.农作物药品 D.精神药品

19、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ABCD)

A.文字 B.语言 C.画面 D.说明 20、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ABC)专利做 广告。

A.终止 B.撤销 C.无效 D.暂停

21、农药广告不得使用(AB)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断言。

A.无毒 B.无害 C.无菌 D.无病

22、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ABC)

A.国旗 B.国徽 C.国歌 D.文字

23、广告不得含有淫秽、(ABCD)的内容。

A.迷信 B.恐怖 C.暴力 D.丑恶

24、(ABC)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A.国家机关 B.文物保护单位 C.名胜风景点 D.火车站

25、禁止利用(ABCD)发布烟草广告。

A.电影 B.电视 C.报纸 D.期刊

26、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ABCD)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省卫生行政部门 C.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D.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2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ABCD)有表 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A.价格 B.生产者 C.有效期限 D.允诺

第11篇:广告法复习题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一、判断题

1.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可以使用“最好、顶级”等语。

( 错 ) 2.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 对 ) 3.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金超过150万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错 ) 4.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但可以使用已离任或已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 ( 错 ) 5.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对 ) 6.《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对 ) 7.医疗机构可以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错 ) 8.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错 ) 9.某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不得发布出境旅游广告,但出境商务考察、探亲、出国培训等不属于旅游,可以发布广告。 (错 ) 10.只要有科学的依据,药品可以在广告中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错 ) 11.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 错 ) 12.“开双眼皮”等整形美容项目属于医疗服务的范畴,其广告应当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 对 ) 1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 对 ) 14.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应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的科学知识,在节目中可以出现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 (错 ) 15.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处方药广告。 ( 错 ) 16.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发布的公益广告中,可以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 。 ( 错 )

1 17.代理企业注册的中介机构可以在广告中以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 ( 错 )

18、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未超出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是合法的。 ( 错 ) 19.委托分支机构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代理经营的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对其代理经营行为依法承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错 ) 20.某保健食品经核准具有“促进生长发育”的保健功能,该产品广告可以宣传“服用本产品保证您的孩子每年多长2公分”等内容。 ( 错 ) 21.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无需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错) 22.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对) 2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对)

24.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对)

25.广告可以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错)

26.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对)

27.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对) 28.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错)

29.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对) 30.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管理。

(对)

二、单项选择题

1.广告主在为提高其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而开展的商业活动的广告宣传中,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 D )。 A.可以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 B.只能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

C.只能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D.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

2 2.抽奖式有奖销售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中奖概率和奖项设置等内容,其中最高奖项的金额( C )。 A.可以随意设置 B.不得超过1000元 C.不得超过5000元 D.不得超过1万元

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 B ),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A.新闻标记 B.广告标记 C.媒介标记 D.专题标记

4.药品广告中可以出现( A )的名义和形象。 A.大学生 B.军队人员 C.医生 D.患者

5.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 C )用语。

A.专业 B.行业

C.易与药品想混淆 D.法律

6.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和 ( A )。

A.统一标志“DM” B.统一标志“MM” C.统一标志“DN” D.统一标志“NM”

7.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 B )的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A.房地产

B.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 C.化妆品 D.旅游

8.对虚假广告,应责令广告主( D )发布更正广告。

3 A.以1/2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 B.以1/2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 C.以等额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 D.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

9.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是指它们不得被完整地用于商业广告中,( A )。

A.也不能部分地或者变形地被用于商业广告中 B.但可以部分或者变形地被用于商业广告中

C.但只要经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可用于商业广告中 D.但只要创意严肃、正确、可用于商业广告中

10.《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D ) A.中成药 B.兽药 C.农药

D.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11.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C )。 A.使用日期、使用程序 B.使用次数、使用内容

C.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D.有效日期、适用人群

12.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 B )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A.数字数据 B.专业化术语 C.艺术性用语 D.陈述性用语

13.在登记地以外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 C )应当按照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双方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等材料。不按要求报送的,可以认定其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A.发布单位 B.代理单位

C.发布单位和代理单位 D.代理单位和广告主

14.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 C )。 A.不可以使用方言 B.必须使用方言

C.可以使用方言

4 D.是否可以使用方言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5.以下( A )内容在化妆品广告中是可以出现的。 A.涉及化妆品功能的

B.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C.涉及化妆品功能方面的数据的 D.使用“无副作用”语言的

16.以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处方药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成立的各种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 B )。 A.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B.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C.只能发布户外广告

D.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17.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别,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 B ) A.5% B.10% C.15% D.20% 18.房地产广告中如标明销售价格的,( C )表示方式不得出现。 A.逐个标明实际销售价格

B.标明不同类型商品房的最低实际销售价格至最高实际销售价格 C.标明平均销售价格

D.标明基价×楼层系数×朝向

19.以下属于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有( C )。 A.利用交通信号灯悬挂旗帜广告 B.利用行道树悬挂布幅广告

C.利用高架道路的照明灯杆悬挂旗帜广告 D.在道路指示牌上覆盖布幅广告

20.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 C )。 A.企业名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证号+有效期限

B.企业名称+企业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设计的自用名称+“广告”字样 C.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 D.《办法》未对此做特别规定

2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B )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A.治疗肝炎药品 B.放射性药品 C.治皮肤病药品

三、多项选择题

1.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 B )提出;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 C )提出。

A.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B.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C.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D.国家商检局提出

2.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B D )。 A.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B.未取得专利权,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C.广告中涉及专利申请的,必须标明专利申请号 D.禁止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3.食品广告包括( ABCD )。 A.普通食品广告 B.保健食品广告 C.新资源食品广告 D.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4.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 ABC )。 A.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B.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C.贬低他人的

D.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传授的

5.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 AB ),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A.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届满 B.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

C.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号或者批准号被撤销的 D.被国家列为淘汰的医疗器械品种

6.( ABD )的内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 A.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 B.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 C.全装修

D.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7.下列( ABC )是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的部分条件: A.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B.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C.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6 8 报刊禁止刊载( A BD )的广告。 A.介绍赌博技术 B.介绍汽车解码器、C.介绍电子门铃

D.介绍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

9.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哪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ABC ):

A.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B.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C.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10.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 A BC )等事项。 A.开发企业名称;

B.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

C.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 AC )和评估时间。 A.评估单位; B.评估价格; C.估价师。

12.从事广告业务的( ABC )等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A.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B.事业单位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D.行政机关

13.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 ABCD )等条件。 A.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B.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C.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D.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1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 AC ),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国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5.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以及( ABCD )等项目。 A.诊疗科目;

7 B.床位数; C.接诊时间; D.联系电话。

16.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ABCDE)等情形。A.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B.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C.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D.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E.淫秽、迷信、荒诞的

17.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ABCDE)内容: A.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D.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8、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ABC) A.银行名称 B.贷款额度 C.贷款年期 D.贷款利率

19.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外、,还应提供()等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B.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C.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20.发布(ABCD)等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A.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B.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C.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D.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21.需要改变户外广告的(ABCD),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8 A.发布期限 B.形式 C.数量

D.规格或者内容的

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哪些化妆品广告(ABC)

A.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B.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C.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23.酒类广告,是指含有(ABCD)等内容的广告 A.酒类商品名称 B.酒类商品商标 C.酒类商品包装 D.制酒企业名称

24.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ABCD)等评比结果。A.评优 B.评奖 C.评名牌 D.推荐

25.食品广告不得含有(ABC)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A.最新科学 B.最新技术

C.最先进加工工艺

26.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使用错别字以及(ABCD)等情形。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B.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C.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D.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27.化妆品广告禁止使用最新创造、(BCD)等绝对化语言的内容。A.最新科技 B.最新发明 C.纯天然制品 D.无副作用

28.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AB)或者形象。A.医疗机构的名义 B.医生的名义 C.专家的名义 D.消费者的名义

9

29.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ABCD)等内容。A.免费治疗 B.免费赠送 C.有奖销售

D.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30.烟草广告中不得含有吸烟形象、(ABCD)等情形。A.未成年人形象;

B.鼓励、怂恿吸烟的;

C.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D.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12篇:广告法条例

新闻广告,就是在用户和消费者看来是新闻报道,但从宣传过程和实质条件上看却是广告,即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

具体表现为:

1、以新闻发布会形式,介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2、以新闻采访的形式,通过采访人或被采访人之口,说出企业商品或服务的特点;

3、以播放专题片方式,集中介绍出资企业的企业情况、经营方针、产品商标等有关情况等。

报刊以文章形式发布的广告均应标明广告标记,以下情形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其他非广告标记刊登广告文章,尤其是所报纸软文广告。

2、关于商品、服务和经营者的相关文章中含有企业事业单位详细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法,未标明“广告”标记的。

3、虽标明广告标记,但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的文体形式发布的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研究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因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四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第八条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三十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五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八条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

(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

(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产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农药登记规定》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 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第九条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 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

(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 广告面积的10%。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第五条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条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

第七条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第九条 大众传媒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

(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

(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 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灯管办备案。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临时性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场地以横(条)幅、布幔、充气类拱门、气球、彩旗等形式在户外临时设置的各类商业性、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区(不含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执法局应与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建设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编制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设施或区域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人行天桥、高架桥、江河桥梁及路灯线杆;

(二)行道树或者公共绿地;

(三)道路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第六条 在下列设施或区域限制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除新、旧会展中心广场、金山榕城广场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工业企业工地开工外,禁止在其他区域利用充气类拱门设置临时性广告;

(二)除开业、庆典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或悬挂横(条)幅宣传标语。

第九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5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者应在一日之内以拆除。

第十一条 依法许可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地点、数量、内容发布;

(二)广告材料使用喷绘布制作,广告设置牢固、安全、形体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清晰,式样美观。

(三)标明广告分布者名称和许可证号;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广告发布者可以标注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

第十二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13篇:新广告法试卷

新《广告法》知识考试试卷

一、单选题(共26题)每题2分

1、__B_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广告经营者 B、广告主 C、广告发布者

2、__C_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广告发布者 B、广告主 C、广告经营者

3、__A_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A、县级 B、市级 C、省级

4、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____、数量、____和方式。C A、质量用途 B、产地生产者 C、规格期限

5、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__A_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A、国务院 B、地方政府 C、电视台

6、__A_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A、广告代言人 B、广告主 C、广告经营者

7、关于广告活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A、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B、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C、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8、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_A__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A、县级 B、市级 C、省级

9、某酒厂因其广告语中含有“市政府接待专用酒”被工商部门查禁,其违反了新《广告法》的哪条规定?B A、广告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B、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C、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10、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____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C A、12个月 B、18个月 C、三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__B_年9月1日起施行。A、2014 B、2015 C、2016

12、新《广告法》的适用范围是____在我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A A、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B、广告代言人 C、广告经营者

13、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__B_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A、广告发布者 B、广告主 C、广告经营者

14、__A_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臵规划和安全要求。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5、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____C__的要求。A、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B、社会主义民主进程

C、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16、广告应当具有_B__,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A、实用性 B、可识别性 C、独特性

17、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___A____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省卫生行政部门 C、县卫生行政部门

18、某保险公司在其广告语中使用“投资回报率70%,稳赚不赔”的字样,违反了新《广告法》的哪条规定?B A、广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B、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C、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19、某保健品广告花费将近200万元广告费用发布了首支产品广告,却因内容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__A__。A、600~1000万元 B、200万元 C、2万元 20、某电视台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获得50万元的广告收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__C__。 A、50万元 B、50~100万元 C、50~150万元

2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__A__以下的罚款。A、五万元 B、四万元 C、三万元

22、某网站在其首页发布动态游戏广告页面,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对许多用户的浏览造成了困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这则游戏广告的广告主处以___C_以上_____以下的罚款。A、四千六万 B、五千三万 C、两千五万

23、新《广告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__C__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A、商业广告 B、药品广告 C、公益广告

2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__A__和_____,依法给予处分。A、广告主主管人员 B、主管人员广告经营者 C、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25、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 A、一年内 B、两年内 C、三年内

26、违反新《广告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_____;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__C__。 A、民事处罚刑事责任 B、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 C、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

二、多选题(共16题)每题3分

1、酒类广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哪些内容?ABCD A、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B、出现饮酒的动作

C、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D、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2、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以下哪些广告?ACD A、化妆品广告 B、教育培训广告

C、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D、房地产广告

3、广告中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ABCD A、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 B、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旗、军歌、军徽 C、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D、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___AB___。A、专利号 B、专利种类 C、专利名称 D、专利日期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下列哪些内容?ABCD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以下哪些药品不得做广告_ABCD A、麻醉药品 B、处方药 C、精神药品 D、医疗用毒性药品

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A、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一切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B、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C、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D、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8、新《广告法》规定,禁止使用__ABCD____做广告。A、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B、已经终止的专利 C、撤销的专利 D、无效的专利

9、某水稻种子厂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广告中提及“本产品保证成活率100%,中科院院士***强烈推荐”等字眼。违反了新《广告法》的哪条规定?ABCD A、广告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B、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C、广告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D、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未经审查的___ABCD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得发布。A、医疗 B、药品 C、医疗器械 D、保健食品

11、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__A__、__B__、__C__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发布者 C、广告代言人 D、商品经销商

12、下列哪一种违反新《广告法》规定的侵权行为,需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ABCD A、某手机广告中出现歧视残疾人的镜头

B、某凉茶广告中提及“XX品牌凉茶中含有不安全成分” C、某电动车厂商未经XX明星允许将其形象植入广告中 D、某保健产品假冒他人专利

13、下列哪一种传播行为违反了新《广告法》相关规定?ABCD A、广播电台深夜时段邀请某医院医师为患者答疑解惑,并推荐就医医院

B、电视台邀请某健康专家针对某品牌养生产品进行推介 C、某新闻网站将某品牌医疗器械植入新闻报道中 D、某品牌产品邀请8岁的小童星为其产品代言

14、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哪些内容?ABCD A、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B、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C、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D、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5、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广告宣传页中说明“距离地铁***站5分钟,保证至少升值30%”等字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 A、该广告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B、广告宣传页中以项目到达地铁***站的所需时间来表示项目位臵,违反了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C、该广告中含有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D、该广告中涉及的房源信息、建筑面积不真实,违反了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16、某品牌治斑化妆品广告中提到了“有百分之八十的女性深受黄褐斑的困扰”,而这一数据来自某医学院的调查数据,那么___AB。

A、广告使用数据、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B、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C、统计数据可以不标明出处,但必须准确 D、统计数据可以四舍五入

第14篇:试题库之广告法

《广告法》、《省广告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C )起施行。

A、2007年9月28日 B、2007年10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8年7月1日

2、( C )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各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各级工商部门

3、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 D )举报。

A、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B、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广告审查机关 D、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

4、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 A )。

A、出处 B、配方 C、技术参数 D、工艺流程

5、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效用或者性能超出( A )批准范围的,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A、国家卫生主管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医疗器械广告中可以表述以下真实情况:( D )。

A、治愈率 B、有效率 C、获奖情况 D、研制单位

7、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在实施 ( B )日之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A、一 B、三 C、五 D、七

8、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 C )电子邮件。

A、各类 B、广告 C、商业广告类 D、公益广告类

9、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作品在发布( A )日之前报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A、三 B、五 C、七 D、十

10、农药广告中必须标明的内容包括( A )。 A、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B、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C、农药登记证号 D、农药产品标准号

1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经营性互联网站每年 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总量的百分之( A )。

A、三 B、五 C、十 D、二十

12、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 现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

告审查机关应当在( B )内作出书面的复审决定。

A、五日 B、五个工作日 C、七日 D、七个工作日

13、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 D )。 A、扣押 B、封存 C、责令当事人不得转移 D、先行登记保存

14、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期限不超过( C )。

A、五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三十日

15、医疗广告包括( A )。

A、医疗机构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广告 B、医疗器械广告 C、治疗性药品广告 D、医疗设备广告

16、食品广告不包括( C ) 。 A、饮料广告

B、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的广告 C、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广告 D、食品原料广告

17、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广告加强监督,发现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 ( B )。

A、上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B、广告审查机关

C、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8、广告协会根据章程可以开展( B )工作。 A、发布各类广告 B、发布广告警示 C、立案查处违法广告 D、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19、发布烟草广告的程序要求( C )。 A、必须经过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发布 B、必须经过烟草专卖局批准方可发布

C、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发布 D、对于真实、合法的烟草广告可自行审查、自行发布 20、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业广告,应当具有( D )。 A、出产国卫生许可证 B、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C、酒类生产许可证

D、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2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 D )。

A、每套 B、每平方米

C、每户 D、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2、房地产广告涉及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要求( C )。

A、标明装修标准和材料情况 B、标明实际装修价格

C、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D、标明装修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23、企业短期融资券广告,应具备和提供( A )。 A、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B、国家财政部出具的批准文件 C、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D、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24、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即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应符合以下程序( B )。

A、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经办,统一刊播

B、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C、可以不经审批,直接发布 D、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后发布

25、发布虚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由( B )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

A、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B、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省卫生行政部门

26、在我国,广告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是( A )。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新闻出版署

C、国家广电总局 D、中共中央宣传部

28、现代广告事业的首要原则( D )。

A、思想性原则 B、政策性原则项 C、准确性原则 D、真实性原则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开始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B )。 A、1949年10月1日 B、1995年2月1日 C、1996年1月1日 D、1997年7月1日

30、甲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乙省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广告的审查机关是( A )。

A、甲省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B、乙省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C、甲省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D、乙省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31、关于广告与竞争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比较性广告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有用的讯息,给消费者更多的评判、比较、选择权

B、由于小企业或新企业无法与大公司庞大的广告费用相抗衡,所以广告限制了竞争

C、广告在促进企业间开展竞争和保护竞争等方面都发挥着作用 D、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对比较性广告采取了一定的限制

32、下列关于广告的定义说法错误的是( D ) A、从宣传角度来看,广告是一种宣传手段 B、从营销的角度来看,广告是营销的尖兵 C、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广告是说服的艺术

D、从艺术的角度来看,广告创造真实

33、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广告管理法规是( A ) A、《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B、《广告管理条例》 C、《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D、《广告法》

34、广告审查的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 A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35、对虚假广告,应责令广告主( D ) A、以1/2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更正广告 B、以1/2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 C、以等额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更正广告 D、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

36、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别,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 B ) A、5% B、10% C、15% D、20%

37、广告应具有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别其为(C)

A、商品 B、服务 C、广告 D、宣传

3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B )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A、治疗肝炎药品 B、放射性药品 C、治皮肤病药品 D、进口药品

39、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B )广告内容。

A、阅读 B、核实 C、校对 D、审查 40、新闻单位不以( B )形式刊登广告

A、文字 B、新闻报道 C、图案 D、音乐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适用范围是( D )。 A、广告主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B、广告经营者在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C、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D、以上三者都是

42、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 C )。 A、标明专利号 B、标明专利种类 C、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D、标明专利正在申请中

43、烟草广告禁止在(D)上发布。

A、广播 B、电影 C、电视 D、广播、电影、电视、报刊

44、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 B ) 的罚款。

A、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5、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标明赠送的品种和( C )。

A、规格 B、质量 C、数量 D、价格

46、《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 B ),到期后仍需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47、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发布者改正,处以( A )的罚款

A、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广告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

48、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责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B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A、1倍以上3倍以下 B、1倍以上5倍以下 C、3倍以下 D、5倍以下

49、( C )是广告存在的基础。

A、合理性 B、合法性 C、真实性 D、有效性

50、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A )的罚款。 A、1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下 C、1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下

51、广告语( B )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A、“某巧克力,只给最爱的人” B、“走走看看,首选某家具”

C、“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某产品全国销量第一”

D、“欢迎杭州顶级模特某某某来现场表演”

52、“罚款”是广告违法主体承担的一种( A )。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民事和刑事责任

53、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 B )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54、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B ) 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A、合格证 B、说明书 C、专家意见 D、审查意见

55、( A )、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并不能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A、食品 B、药品 C、医疗器械 D、烟草制品

二、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A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 D )起施行。 A、10月27日 B、11月27日 C、1月1日 D、2月1日

2、商业广告有( ABCD )要素。

A、面向受众 B、通过一定的媒介

C、介绍商品或者服务 D、付费

3、以下哪些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ABCD )。

A、军队特需药品 B、批准试生产的药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广告不得损害(

BC )的身心健康。

A、老年人 B、未成年人 C、残疾人 D、外国人

6、广告活动的主体有( BCD )。

A、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B、广告主 C、广告经营者 D、广告发布者

7、广告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AD )。 A、制订并监督实行广告准则 B、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的关系 C、提供广告业务的咨询服务 D、规范广告活动主体的行为

9、下列属户外广告管理的是( AC )。

A、广场上的霓虹灯广告 B、公共汽车内的张贴广告 C、地铁车身上的广告 D、商场内悬挂的广告

10、实践中,判断某一虚假广告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BCDEF )。 A、多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B、使其他经营者蒙受重大损失 C、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重大损失

D、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11、传统的广告媒体包括( ACD )

A、报纸 B、霓虹灯 C、杂志 D、电视

12、广告行业自律主要有以下特点( ACD ) A.自愿性 B.强制性 C.广泛性 D.灵活性

18、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哪些广告监督管理职能?( ABCD ) A.立法和法规解释 B.广告经营登记 C.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

D.接受违法广告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了下列哪些内容?( ABCD ) A、指导思想 B、广告准则 C、广告活动 D、广告审查

21、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 AB )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A、直接介绍 B、间接介绍 C、自我介绍 D、通过新闻报道形式介绍

2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 CD )消费者。 A、歧视 B、不利于 C、欺骗 D、误导

23、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BCD )。 A、民歌 B、国徽 C、国歌 D、国旗 24.在广告中使用下列( AB )画像属于迷信,应当禁止发布。 A、观世音菩萨 B、弥勒佛 C、孔子 D、老子 25.广告中对服务的( ABCD )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A、内容 B、形式 C、质量 D、价格

26.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含义是( ABCD )。 A、直接贬低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B、间接贬低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C、直接贬低非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D、间接贬低非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27.发布药品广告时必须同时标明( ABCD )。 A、药品的通用名称 B、忠告语

C、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D、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28.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 ABCD )等内容。 A、安全无毒副作用 B、毒副作用小 C、天然

D、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

29.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

学、考试等需要,能够( ABCD )内容。 A、帮助提高成绩 B、使精力旺盛 C、增强竞争力 D、增高、益智等

30.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 ABCD )内容。

A、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B、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C、“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D、“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三、是非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划“√ ”,错误的在括号里划“×”)

1、某化妆品广告宣称:“今年二十,明年十八”,应以虚假广告认定。(×)

2、企业为了宣传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往往在某地发生自然灾害后对其新产品进行“义卖”活动,不属于商业广告行为。(×)

3、有家商店皮鞋广告宣称“买一送一”,令人误解为买一双皮鞋另赠一双皮鞋,但实际上是买一双皮鞋另赠一付鞋垫,这则广告是虚假广告。(×)

4、通过诽谤、诋毁同业竞争对手的新产品或者服务而未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是虚假广告。(√)

5、单纯的招聘启事不是商业广告,但在招聘启事中宣传本企业的规模、实力和商品及服务的,应属于商业广告。(√)

6、按广告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广告。(×)

7、广告活动的主体就是广告主。(×)

8、《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各类商业广告。(√)

9、广告发布者,包括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0、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违法广告,主要是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11、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

12、广告法规定了毒性药品等不得做广告,并不得生产。(×)

13、所有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

1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15、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机构会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16.在介绍、推销商品、服务的收费栏目中,如果媒介单位对所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服务的信息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不应认定为广告。( ×)

17.“极品”两字与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含义不同,可以在广告中使用。( × )

18.性生活产品无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这类产品既可以生产、销售,也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 )

19.电视台、广播电台可以在7:00—22:00发布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 × )

20.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 √)

四、简答题

(一)依《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含有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有哪些?

答:

1、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的;

2、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

3、其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情形。

(二)简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以哪些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答:

1、通讯

2、评论

3、消息

4、人物专访

5、专家访谈

6、纪实报道

7、专家咨询

(三)《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按规定程序可行使哪些职权?

1、询问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2、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作品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4、要求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限期提供有效的证据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5、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五、案例分析题

康建医疗部系一从事企业化经营的医疗机构,其精心伪造了一系列证明文件,并明确告知一个体户李某(营业执照中无广告经营项目),请其代为撰写了一则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S晚报社经严格的书面审查后,未发现任何问题,即予以刊登。康健医疗部向李某支付2800元劳务费,向S晚报社支付了5000元广告费。李某撰稿后委托某复印中心采用电脑排版支付了300元。一患者根据该广告的介绍前往治疗,被采用广告中所述的实际上不科学的诊疗方法误诊,造成病情延误。该患者遂诉至法院要求康健医疗部、李某和S晚报社共同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本案中违法者有非法所得的,分别是多少?为什么?

2、该患者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本案中仅李某有非法所得,其金额为2800元。因为李某代康健医疗部撰写广告并收取劳务费的行为属于广告经营行为,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个人,非法承办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即其所收取的2800元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2、该患者要求康健医疗部和李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康健医疗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李某)明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该患者要求S晚报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应支持。因为根据案情可知,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已经进行了严格的书面审查,并不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15篇:新广告法案例

篇1:新广告法助手 :广告法校验工具 新广告法助手 :广告法校验工具 让你免触新广告法暗礁 新广告法助手开发背景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新广告法”),并由习近平主席颁发第二十二号主席令进行公布,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而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堪称“史上最严”的处罚尺度震动了整个广告圈、传媒圈、法律界及至各行各业的企业主,引发了一轮又一轮轩然大波与诸多争议。

《新广告法》推行以来,各类触犯新广告法的现实案例不一而足,各种职业打假人跃跃欲试以此生财,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还有“好到违反广告法,好到打死不让说”等各类支援文案狗的歪招与各种更换广告语词的调侃也层出不穷,插科打诨仿佛又一场全民网络g点;乃至“新广告法后美工猝死27人”等耸人听闻的消息不断,虽说只是玩笑,但也足以说明此次《新广告法》威力之强。

但如果放眼如今一片狼藉的广告局面,虚假广告充斥、肆意浮夸横行已经严重影响了如今广告行业的发展,《新广告法》的推出则势必是一件利好。

《新广告法》能够全面整顿广告市场乱象,塑造全新的广告市场生态,给消费者、给市场一个干净的环境。《新广告法》的目的不是消灭广告,《新广告法》是为了让消费者在看到广告时,联想起的不再是假大空,而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走心服务。

因此,《新广告法》带来的新变化,当然值得所有人审慎看待与细细思量。明通传媒集团旗下社会化媒体交易平台“云自媒”更是审时度势专门组建项目组,以积极的态度与高效率完成“新广告法助手”的开发,并于9月18日完成内测与上线,为的就是帮助广告人、企业主及传播相关人员在营销与传播过程当中熟稔新广告法条文,以免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触及新广告法暗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新广告法助手功能特色

1.新广告法助手是对广告语及商业广告用途的文稿进行禁忌语词检索的智能应用工具。2.新广告法助手依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条文规定与内容准则。 3.新广告法助手只对相关内容提出标识警示与避险建议,并不做出法律承诺。 4.新广告法助手操作简便易懂,校验精准快捷,实时参考,避免违法损失。

新广告法助手使用对象

广告人、传媒人、企业品牌管理者、法律工作者、普通消费者等等。 新广告法助手校验逻辑

新广告法助手采用浏览器端描红显示,服务端进行语义分析和智能匹配的b/s机制,通过全文搜检分析,对广告法禁忌用语及特定禁止内容进行校验,并对筛查出的相关语句或内容提出使用的标识警示与规范建议。 (作者:刘点意)

本文为云自媒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谢谢!篇2:新广告法解读: 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最新) 新广告法解读: 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

1、项目有多远,不得讲时间 解读:“x x分钟直抵大市口”、“与高铁站无缝对接”、“与万达广场零距离相拥”、“距x x区政府仅x x分钟路程”??在过去的楼盘广告中,这种利用耳熟能详的公共建筑、高铁站、机场等重要的交通枢纽、周边地标性建筑作为参照物,表示项目距离的手法屡见不鲜。 典型案例:一些偏远楼盘为了表明与市中心距离近,几乎都会拿cbd作为参照物表述距离。在镇江,多数在售楼盘基本都会把罗临近万达、大市口卖点。以龙岗某楼盘为例,其宣传资料称,5分钟至大市口,15分钟至万达,事实上,除非深夜或者这些道路根本没人,否则你难以像广告中描述那般飞速抵达各处。

2、房子有多大,不得只讲赠送率

解读:新房产广告法中指出,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在房价突飞猛涨的当下,以各种名目将房子赠送率、使用率宣传得“天花乱坠”的楼盘不计其数,土地资源稀缺的深圳尤甚。不可否认,这一招对于诸多需要大空间、却无法承担大户型的刚需客户具有一定诱惑力。

然而,楼盘宣传文案中一般多以“买一层送一层”、“使用率高达x x %”、“绝版高拓”、“n +1房”等形形色色的广告语来许诺,却从不明确标注房源的真实面积。新广告法落地之后,这种“坑爹”现象将“销声匿迹”,开发商不能再任性地吹嘘户型,而不标示具体的建筑面积、赠送面积了。

典型案例:无论是广告单张,还是户型图,n +1户型都是众多开发商惯用的宣传噱头。某楼盘,在新品入市之际大肆宣扬针对刚需置业群体设计了n +1的创享空间,轻松实现两房变三房、三房变四房。可是,究竟套内实际的使用面积和赠送面积有多少,开发商并未明示,购房者可能稀里糊涂就掉进“陷阱”里。

3、每年升值x x,不得再承诺

解读:在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里规定,房地产广告里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并且,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销售之后返租曾经在商铺、写字楼和公寓的销售中,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其中不少商用物业甚至提出5年回本50%等承诺。但之后随着一些项目返租过程中开发商跑路,或是经营不善清场关门情况的出现,深圳对于返租、承诺保底收益和升值等广告内容早已明令禁止 典型案例:除了“首付10万惠城麦地核心地段,千亿商机产权旺铺10万元/间起”、“月赚3000,即买即回36%”等承诺保底回报字样之外,该广告还极具诱惑性地提出“做暴富老板的机会来了”以及“拿着房产证轻松做老板”,相信新广告法执行之后,这种广告内容首先要调整。

4、开盘销多少,不得乱吹嘘

解读:新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售罄”和“抢房”是可以被制造的。100套房一次性推出,也许只能卖掉60套,售出6成,但是如果每次只推20套,你说现场会不会火爆?开发商通过定价策略来实现市场上所谓的“小步快跑”,也就是分批发售,并且每次都对外宣称,售罄了,又售罄了。

典型案例:某楼盘,这个广告真的是极为典型的案例。当我们看到“四次开盘四次售罄”的时候,再辅以“盛世开盘”的火爆图片,第一反应是,这个盘销售好抢手。可是当仔细观察推盘量的时候会发现,3月28日推出97套,3月29日加推了33套。

5、“最”字头,不得随便列

解读:在新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准则当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往较为常见的情况容易出现在描述项目环境时称“国家级”,或是强调项目品质时称“最顶级”。但这条新规并非针对房地产广告,实际影响并不太大。这主要是因为此前广告法在执行中对房地产行业此类说法的要求就颇为严格,出现这一类用语时往往会审核其来源出处,一旦存疑便不允许刊发。不过,也有一些原本用“极致”等词汇作为项目推广标签的楼盘近期主动修改了文案,以规避新广告法的雷区。 典型案例:以显眼的字号和颜色凸显“最中央、最好房”,并在文中自称“第一开发商”,显然是与新广告法的规定背道而驰。今后再使用这样的字眼,广告主将可能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严重的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未拿预售证,不得发广告

解读:在新广告法的配套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四条当中规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而第五条则再次强调,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此外,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由于目前入市的新盘绝大多数处于预售状态,广告也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始酝酿或发布,因此,该条规定涉及面颇广。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始销售商品房,在该规定施行之后,楼盘的宣传推广期将被大大压缩。

7、买房送学位,不得瞎误导

解读:让孩子入读名校,是许多家长梦寐以求的事情。尤其是在学位紧缺的深圳,许多人购房几乎都是奔着孩子就学去的。许多房地产商以此为“商机”,纷纷打出“买房子送名校学位”、“9年一站式教育”等以教育资源做卖点的广告宣传语。但因其中不少楼盘存在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加之教育部近年调整“学区”,导致客户购房后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广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由此引发的业主投诉和维权事件不断增多。因此《新广告法》写明,房地产广告中规定了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并禁止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这将有效减少客户与开发商之间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典型案例:某高端地产项目当初销售时打出了“买房可以上学”、甚至在楼体上打出“名校为邻,走路上学”的标语,吸引了不少有入学需求的家庭前来购房。可事实上,买了这儿的房并不意味着业主子女就能就近上学。

8、xx元/㎡起,不得再滥用新规解读:可能我们每个人在拿到楼盘宣传单时,都被那大大的数字吸引过,于是心里暗喜“咦,好像价格还不错,不会是捡了便宜吧?”然而却常常忽略了数字之后还跟着的那小小的“起”字。当你被数字打动,兴奋地去看房时,才发现数字标注的房子基本差到是没法买的,或者已经卖光了,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新广告法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起”字将消失在数字之后,今后在宣传页中涉及到价格的,会明确标注“×× 元——— ×× 元/平方米”。

典型案例:某城一楼盘公然在其广告宣传中打出“3999元/㎡起”的字样,其中以巨大的数字凸显出房屋价格,然后以不易被察觉的小小的“起”字跟在数字后,是地产商吸引客户的惯常做法。另外,记者搜索资料发现,除了“x x元/㎡起”之外,借势营销也成为广告宣传常态。例如,某楼盘借其项目临近一线大品牌项目而在宣传页上打出“万达旁”、“大品牌”等字样,借此为自己的楼盘“镀金”。新广告法明文禁止了此类容易误导准买家的宣传方式,今后此类宣传方式将面临严厉惩治措施。篇3:新广告法

从今天起,新广告法正式施行。新法规上线后,开发商们可要长点儿心了,不该说的话千万别说,不该有的承诺别乱答应,万一像下面这样的宣传广告出街了,处罚可不再是过去不疼不痒的退一赔三之类的,最少20万起! 第一类:

据cbdxx分钟、地铁就在家门口、xx公园就在楼下 代表楼盘:几乎所有近郊楼盘

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 点评:这一类型的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占比非常大,一般利用周边的重要的交通枢纽、大型购物商场、重点中学或者地标来为项目增加溢价率,一般常用的手法是距××地方××分钟,××分钟车程,地铁就在家门口,这种开发商典型的噱头是乘公交、还是地铁,是开车,还是开飞机,走的哪条路线等,不确定的因素太多,根本不可靠。

几乎所有的郊区盘为了表示自己离市区近,都会拿个最近的参照物来表述,弄个区划图更是大言不惭,西郊的项目敢说离cbd只有15分钟路程,你是飞过去的吗?再有,“楼下就是xx,休闲散步好去处”,宣传自己的配套多好,真买房住进去就傻眼了,走到公园得20分钟,还散什么步。 第二类:

第一、唯

一、国家级、最佳、最好?? 代表楼盘:几乎所有楼盘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对于广告中的极限用语有着严格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标题、主图等,对于使用极限用语的项目,将处于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一旦遭遇客户投诉,并且维权成功,赔付金额也将有商家全部承担。

点评:这样的广告是屡禁不止,为了找一个合适的卖点,开发商们也是绞尽脑汁使尽浑身解数,就是在苍蝇腿上拔汗毛,也要给项目找个唯一独特的理由,好让客户记得住。

有了“唯一”就一定好吗?然并卵,卖点既然需要费尽心机的去找,说明这个特点一般都不太明显,也不在购房者的主流评判标准之内,还不如踏踏实实的把房子盖好,远比搞那么多噱头更有用。 第三类:

xxxx元/平方米起

代表楼盘:几乎所有楼盘

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涉及到价格的部分,再不会有“起”字出现,而是要明确标注“××元-××元/平方米”。 点评:很多人一定被这个“起”字坑过,在处理这类广告词时,商家一般都别出心裁,将“起”字打得很小,在购房者被这个价格打动去看盘,提出质疑时,售楼员才会说:“哦,我们是××元起的,这个是起步价格”。随着房地产试产的规范以及购房者意识的提高,现在这种营销手段已经逐渐淡出。 第四类:

每年升值××%,每年按照购房款××%返还收益

代表楼盘:很多商铺写字楼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不能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是因为这种承诺开发商很难兑现,即便能兑现,这也已经背离了房产销售的宗旨,而更像是非法集资或变相投资。 点评:商铺写字楼不好卖,因为大家对投资回报前景不看好,开发商当然知道问题出在哪儿,就想出来这种办法来应对。但未来谁都不知道,承诺能否兑现更是难说,所以还是谨慎点儿好。 第五类:

得房率100%,超高赠送率 代表楼盘:高层刚需项目

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经常在开发商的宣传文案中,可以看到超高赠送率,可轻松拓展成三房、四房,百变空间,但开发商并没有明确标示赠送的面积的具体数值,随口一说而已。

点评:在户型宣传单页上也仅仅标示赠送面积的红框部分,而一般不会标注具体的数字。这也不是完全虚假,对很多对空间有需求的刚需客户是有一定的诱惑力的,但购买了之后,发现很多拓展空间只能在样板间实现。 第六类:

××重点小学学位房、购房即可入读xx学校。 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禁止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也是为了杜绝或减少此类“坑爹”的情况再次发生。点评:北京的学区房卖几十万一平方,郑州的学区房也抢破头。近些年,因教育部门调整“学区”导致购房纠纷频发。有不少楼盘为了吸引客户,经常打出“15年一站式教育”“拥有名校教育资源”等虚虚实实的广告,但因其中多数宣传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导致客户购房后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广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心理产生极大落差,于是愤而维权。

以上案例仅仅是房地产市场的冰山一角,但新广告法的施行,让购房者更加有法可依,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促使那些无良开发商改进提升,杜绝房地产市场中那些杂音,最终实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而且,以后的房地产市场会更加规范,新广告法是个很好的契机,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形式规范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让购房者买的舒心用的放心,也让开发商更加注重回归本质,盖老百姓买得起住得好的房子。篇4:《广告法》案例分析 欧典地板事件与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一、质量检测数据与广告活动的虚假、违法性问题

行政机关要对欧典地板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无论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行政强制决定,抑或是其他性质的决定,都要求正确地认定事实,充分地说明理由,准确地适用法规范。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先对欧典地板事件中众人关注的质量问题作出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的结论宣告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予以何种行政处罚。这种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的做法,是准确适用法规范的重要保证。

自2004年以来,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22种进口及国产地板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然而,此种鉴定结论与众人关注的质量问题并不是一回事儿。众人关注的是“创建于1903年”,“在欧洲拥有一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产品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的欧典公司的标准;而该鉴定结论是以“国家标准”来判断的。以“国家标准”这一行业准入的底线,替代“百年品牌”或者“产品来自德国”品牌应有的标准,据此作出法规范的适用结论,必然导致对事件的定性错误。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很显然,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是最为初始的一道防线,其真实、合法、有效,是确保后续广告真实、合法的先决条件,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是政府介入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的第二道屏障。至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应当成为前述两道屏障的重要支撑。 在欧典地板事件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本身也许不存在问题,然而,其营业内容、经营范围等与广告内容不符,这是显而易见的,因而相关广告内容无疑是虚假的、违法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所指的“有关商品质量内容”,不应是以“国家标准”为基准,而应当是“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证明文件。所以,质检机构的“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并不能为欧典公司的“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真实性提供足够的证明。 工商部门公布的质检数据“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这种事实认定客观上导致了以下悖论:欧典公司广告活动违法,但不构成“虚假广告”;欧典公司接受罚款的处罚决定,但“的质量是绝对值得信赖的,这一点消费者可以放心”。于是,欧典地板经销商声称:“在工商出具的处罚决定中,已详细说明欧典地板质量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广告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已受到了经济处罚,因此没有质量问题就不再受理退货。”如果消费者对此事实认定不服,又不能举证证明欧典地板存在质量问题,便只好放弃有关赔偿请求了。

二、对“虚假广告”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 欧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夸大企业形象的事实对外进行宣传”。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对该行为应当适用哪些法规范,以及应当如何适用法规范? “欧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是,遍查这两部法律,却找不到“将夸大企业形象的事实对外进行宣传”的有关规定。如果按照这两部法律的精神,此处的法规范解释和适用应当进行“灵活”运用的话,那么,就应当有所说明,阐述“灵活”运用的充分依据和理由,并援用法规范所规定的可罚性行为的表述方法。否则,避开法规范中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术语不用,将欧典地板事件定性为将“夸大企业形象的事实对外进行宣传”,就难免让人怀疑其适用法规范是否准确,是否具有充足的论据支撑。那么,所谓将“夸大企业形象的事实对外进行宣传”,是否属于这两部法律所明确禁止并设置了惩处措施的“虚假广告”?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既要从立法目的着眼,进行合目的解释,又要根据行为准则进行价值判断,还要根据具体的条款进行构成要件的梳理。

(一)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及其解释适用

该法基于“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这一立法目的,为广告的发布设置了一系列行为准则和对虚假广告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广告法架构的这种责任制度是全方位的,是针对前面的准则和具体规范而分别作出的应对性规定。针对欧典地板事件所凸现出的虚假宣传的问题,相关责任的追究问题应当作如下理解:

应当按照广告法的上述责任条款,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决定。当然,这里的法律适用问题牵涉到诸多因素,而其首要问题是探讨欧典地板事件中的广告活动,是否构成“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欧典公司“将虚拟的‘德国欧典企业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及发展历史、生产经营规模、与之隶属关系等夸大企业形象的事实对外进行宣传”,是否构成“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及“发布虚假广告”呢?答案是肯定的。无论依据广告法的立法目的进行合目的解释,还是依据广告活动行为准则进行价值判断,乃至根据前述责任条款确认构成要件,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完全一致的——欧典公司的广告活动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除了应当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被“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责任,即“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这里除了罚款数额可以裁量适用外,其余责任都是羁束性质的,不应对其进行选择适用。此外,该条还规定了“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相关责任,进而规定了“情节严重”以及“构成犯罪”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与前述羁束性法律责任不同,对“情节严重的”之类情形作出判定,涉及诸多领域和诸多利益的问题,本来就是不宜一概而论的问题。从立法上规定“情节严重的”,正是考虑到诸多情形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因而不加以进一步细致的规定,而将其具体的判定委任给了在行政管理中适用法规范的行政机关或者在裁断纷争中适用法规范的司法机关。这种立法架构,在立法层面属于立法裁量问题,在执法层面属于行政裁量问题,在对其理解发生争议而进行司法裁判时,它又成为了司法裁量的问题。至于欧典地板事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行政过程中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断。问题在于,有关部门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当对该问题加以阐述,而不应根本不予涉及。

那么,欧典事件是否与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无关呢?该条所规定的“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是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分担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换言之,有关部门应当对欧典事件中的广告活动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一客观事实予以确认。至于具体责任分担的问题,需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范的规定,对是否构成“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作出综合判断。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及其解释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第16篇:广告法禁用词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据说这是史上最严厉的广告法,无论是开网店还是开实体店的亲们,都应该了解,不然很容易中招哦!特别是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明确规定一些极限词不能使用到宣传当中。下面是一些极限词汇总,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

一、全网第

一、销量第

一、排名第

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

1、独一无

二、全国第

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四、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五、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新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六、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七、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八、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九、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十、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第17篇:广告法禁用词汇

广告法禁用词汇

背景说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

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

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例: 对…… 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15、减肥;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五)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举例: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举例:使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最、新广告法对很对词汇都有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违反了后患无穷,我们看一下哪些是禁止使用的!

一、禁用词汇

1、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2、与“一”有关

一、中国第

一、全网第

一、销量第

一、排名第

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

1、独一无

二、全国第

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3、与 “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4、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二、关于夸大、虚假宣传的:

1、夸大的: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2、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三、关于欺诈、恐吓消费者的:

1、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2、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3、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

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

四、其他严禁使用的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第18篇:广告法 化妆品需知

广告法

化妆品

以下为禁用极限词汇,供各企业参考: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

一、唯

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

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

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化妆品市场的这一乱象将有望得到治理。美白、补水、紧致、祛痘、抗衰,等等,这些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在未来的使用将不会太容易。“一周美白宛若新生”“28天弹走皱纹”……更加不大可能出现。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第19篇:广告法违禁词

确定需管控的词汇:

第一、唯

一、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顶尖、最新、最先进、空前绝后、名牌、巅峰、顶峰、抄底、极端、全网销量第

一、王牌、销量冠军、NO1\\Top

1、极致、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

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技术、最佳、最大、最好、最时尚、最受欢迎、绝对、大牌、精确、领导品牌、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

一、100%、国际品质、国家级、世界级, 极品、全国首家、世界领先、驰名商标、中国名牌, CCTV、央视品牌、必备

首个、首家、金牌、独家、全球首发、全网首发、领先、最先、著名商标, 不建议使用 优秀、掌门人、超赚、巨星、奢侈、高档、正品

第20篇:最新广告法全文

中国最新广告法全文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2016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法
《药品广告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