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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1: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各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0‟44号)、《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额的4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6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事假、旷工扣除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用药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4、人事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岗位设置与人员结构、财务制度与管理、经费开支与使用等情况。

5、院内建设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与医疗设备使用;内部管理。

6、群众评价与监督。

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焦作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标准》(附表1)。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和居民(或职工)满意度。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程序。

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焦作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标准》,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相关部门备查。

焦作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做出全市的总结评价,并将全市考核情况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市卫生局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个人待遇挂钩。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八、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方法。

1.查阅资料。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疫情报告、免疫规划考核结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其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和美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就医环境。

3.调查访谈。走访患者及辖区居民,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 4.召开座谈会。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方法。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法对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和医德医风进行量化评分。通过走访患者、辖区居民及本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九、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扣除的不合格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8:0.6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单位领导班子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正职人均150%、副职人均130%提取,根据对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每半年发放1次。

将班子正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5,副职岗位系数确定为

5 1.4。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得分≥9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考核得分≥8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90%确定;考核得分<80分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70%确定。

班子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卫生局提取的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系数和×班子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市卫生局每半年考核拨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和加值班费用,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院长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业务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

2、加值班费提取。每个加值班班次(含中、晚班)按不超过20元/次计算,节假日按每班次(24小时)不超过40元计算。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考核周期内实际发生的加值班天(次)数,计算单位实需加值班补助费额,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先行提取发放。

(四)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公共卫生、临床、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 (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百分考核。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整体护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

③服务行为:主要考核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遵守、医疗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及各项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

7 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五)岗位系数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2:1.0:1.0:0.95:0.85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

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岗位系数减少0.08;院委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六)考核结果确定

1、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本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100×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

8 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违反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骗取资金的;

⑤因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差错或事故的;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⑥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⑦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⑧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⑨对损坏单位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⑩不服从单位领导工作安排的。

(七)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分别在7月上旬和次年元月上旬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提取的卫生院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院长奖励基金—加值班费)÷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均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十、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因工作需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被抽调人员,在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后,由原单位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福利由用人单位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解决。

(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参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执行。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本单位院委会集体研究后,经单位职工代表会议或单位职工大会通过后,于 2011年1月 15 日前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1.**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2.**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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