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论文提要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3: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文提要】 本文探讨了规范司法行为的意义和规范司法行为存在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既是贯彻落实胡总书记十七大报告精神的具体表现,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际行动,揭示了规范司法行为的深刻内涵和特征,列举了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并针对不规范司法行为提出解决的基本思路。全文共6400余字。

【关键词】 规范司法行为基本思路

一、规范司法行为课题的提出及探讨该课题的意义

规范司法行为问题,不是一个新颖的问题,随着法制的健全与发展以及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一些法学家一直在呼吁要规范司法行为,涉其论文无数。谈论这一话题最多,要数2005年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后,全国法院系统和法学界联系人民法院实际就“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问题有许多讨论,并在一些理论上还达成了共识。特别是通过这次整改活动和理论探讨,为规范和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针对当时法官行为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制定了一部系统的、具体的规范法官在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行为的指导性文件——《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可谓“规范司法行为”理论的结晶。

尽管如此,并非规范司法行为课题无深入探讨之必要。一方面,理论探讨本身是无止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个领域总会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形成相对正确的理论指导社会实践,推动社会进步。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就“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制,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胡总书记的这段讲话清楚表明,规范司法行为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密切。可见,继续深入探讨规范司法行为问题,既是贯彻落实胡总书记十七大报告精神的具体表现,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际行动。

在上述意义的指引下,笔者对以下规范司法行为的三个问题作一些粗浅分析,以求教广大同仁。

二、规范司法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规范司法行为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要按一定的规范标准进行。根据这一概念,我认为规范司法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也就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承载者是特定的。从上述概念看,规范司法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然而,就“司法人员”的范畴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司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有的认为,除上述三种人外,还包括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因为仲裁员的仲裁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和准司法性;通俗的观点认为,司法人员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公安机关属于行政系统,不具有司法性质,因此,公安民警不是司法人员;仲裁机构是社会团体法人,不是司法机关,其仲裁员当然不是司法人员。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将司法人员定位于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人员。至于涉及到公安民警和仲裁员的工作需要规范问题,可以称之“规范执法活动”和“规范仲裁活动”。将规范司法行为的主体范畴加以明确,不单单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便于制定适合约束统一对象的司法行为规范。

2、活动的特指性。也就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活动范畴特指司法活动。有的人认为,最高院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就是法官司法行为规范。这一说法不准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既有法官司法行为规范又有法官业外活动规范。司法人员是社会的一员,当其按一定的法律规范处理案件时,该活动即为司法行为,也为司法活动;当其不是按法律规范处理案件而从事其他工作或进行业务外活动时,则不称为司法行为、司法活动。分清司法活动与非司法活动,有利于制定不同的约束规范,并使之正确、正常发挥作用。

3、执行的严格性。“规范”的反义词是“随意”。因此,规范司法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摒弃和反对司法活动的随意性。在法制健全、依法治国的国度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逐渐走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司法活动也逐步有规范标准供司法人员操作。规范司法行为就是要求司法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操作,决不允许司法随心所欲,不允许徇私、徇情司法,否则司法的目的就会走向反面。因此,抓严格按法律规范司法,就是抓住了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

三、当前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

前面己说到规范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检两家的司法人员,但本文以下仅对法院司法人员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表现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综观全国法院系统,不规范司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1、在立案阶段不规范司法行为主要有:①对有关法定时间执行不严格。以民事诉讼为例,立案阶段法官应执行的法定时间有6处,即: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收到被告答辩状五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受委托调查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立案法官不能严格按上述法定时间完成立案行为。最典型的是,接受委托调查之规定,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受委托的法院大部分不按法定时间完成调查,更有甚者,将委托书置之不理。

②法官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立案阶段法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有11处之多。但实践中有些法官不能严格履行这些义务。特别是向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二十条)的执行更差。法官的“告知”义务,相对当事人来说则是“知情权”。法官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当事人的“知情权”则受到侵犯。

2、在庭审阶段司法行为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有:不能按法定要求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擅自更改开庭时间;出庭迟到;庭审用语不规范;有的甚至酒后参加庭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和控制不合理,往往对原告(或者公诉方)宽松,对被告(或者被告人)苛刻等。

3、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表现有:文书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遗漏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出现错字、别字、语法错误、标点错误、逻辑错误;叙述案件事实不流畅、不简练,论述判理不严密、不充分;数字、序号、期间等使用不规范等。

4、执行阶段不规范的表现有:对被执行人态度粗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手续不全;未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能及时办理;对执行款的收取和划付手续不全;擅自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据于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不能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等。

司法行为不规范,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法官、法院的形象,严重者甚至破坏司法权威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经常认真查摆不规范司法行为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出现上述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原因主要有:

一、法官素质问题。主要是:一是规范意识不强,习惯于感情用事。法官是一个特殊群体,司法是一个特殊职业,法官是裁判者,常言道:“掌握生杀大权”。法官不仅在司法时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在业外活动中也要谨慎稳重,所有言行都要给人们以“公正化身”的形象。要做到这样,就必须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而现实中,不少法官司法随意性大,并导致了不良后果。二是缺乏大局意识,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审判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法官作为执法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强依法调节各种民事关系,排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用审判公正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有些法官办案拖拉,不及时,效率低下,这就是素质不高的一种表现。三是服务意识低下,少数法官对群众态度冷、硬、推、横。问题的产生,除了社会根源以外,还存在着法官自身的思想问题。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对人们的思想影响,主流是积极的,向上的,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支流。如金钱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个别法官由于心里失衡,诱发了贪欲,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道德观念发生了扭曲,服务的意识也就会下降,司法公正就必然会受到损害。四是公正意识淡薄,以案谋私。受错误思想指导,个别法官竟和律师联系起来,包打官司,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有的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共同研究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实施司法

不公。更有甚者,有个别法官吃、拿、卡、要,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故意枉法裁判等等,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五是责任意识不强,办案拖拉。法官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事实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不讲效率的裁判,就是不讲政治,不讲正气的裁判,哪怕结果是公正的,也因办案时间拖得太长失去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而成为实质上不公正的裁判。

二、立法上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首先要有规范的法律。尽管我国法制建设日益健全,但立法的漏洞也并存。特别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缺乏完善的、科学的、明确的规范标准加以限制和监督。因而不规范司法行为现象不可避免。

四、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思路

根据上述不规范司法行为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规范司法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抓法官素质的提高。这是解决规范司法行为的根本。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有规范的司法行为。高素质的法官,除应具备一般公民的基本素质外,还应具备如下素质: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良好的品行和德行、护法的胆识和使命感和牢固树立前面所述的“五个意识”。法官的应有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严格的教育培训和长期的司法实践锻炼养成的。因此提高法官素质应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这个特殊群体的司法理念、法律素养、行为习惯、性格修养等都有较高境界的要求。只有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才能使法官境界达到一定的高度,才有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二是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对法官的教育培训,重点解决三个问题,即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和导入终身教育理念、提高专业素质。其中导入终身教育理念非常重要。终身教育就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树立这一理念,可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为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三是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包括权力保障和物质保障机制。

其次,要抓法官的管理。抓法官队伍的管理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环节。目前对法官的管理过于庞杂,头绪不清,地方党委有关部门在管,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在管,上级法院在某些方面也在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官无所适从,甚至司法不规范。因此要改变这一现象,必须改进法官管理机制,改进法官遴选机制。法官之所以能够担当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角色,不仅在于法官具有优秀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在于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为了保证法官的综合素质,各国在明确规定外在的法官资格标准之外还设计了复杂、公开、吸收社会各界和政府机构广泛参与的法官遴选机制,力图通过选举、听证、任命等各种方法,确保候选人不仅具有表面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而且具有优秀的品德、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博的知识结构等深层的内在素质。法官的人品道德标准主要靠法官任命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我国法官法虽然提高了法官业务素质标准,但是并没有就如何保证法官的人品道德素质

提出可行方案或措施。因此,必须设计和改进法官的遴选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我们认为,改进法官管理机制,重点是提高人大常委会在法官任命中的地位和作用。现在,虽然从法律上来看,法官的任命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事实上,人大的任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人大常委会对法官候选人的情况了解仅仅限于法院提供的材料,对于其专业素质,特别是品德才能等综合素质的了解极其表面和肤浅,难以真正行使法官任命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起对法官的任命前期审查、听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官素质的提高和司法行为的规范,同时法院内部当然要加强法官队伍的管理,包括执行好法纪、上级法院的规范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再次,要抓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这次规范司法行为的关键。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要求针对问题有的放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些法官在司法活动和业外活动存在的问题,出台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这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保障。但建立长效机制还要抓好该《规范》的落实和根据本地、本院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从往经验教训看,最高法院推出新举措或者部署全国性活动,地方有些法院往往是机械应付,表面上 “有动员、有部署、有计划、有领导小组、有检查、有总结”等等,简直是完美无缺,但事实上是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所以,最高法院出台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制度规范——《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各级法院就应该狠抓落实,确保《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设立价值,确保全国法官司法行为的规范。另外,各地法院必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贯彻《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时,还要结合本院的实际建章立制,真正使所有司法行为和司法活动能够规范化、制度化,进而实现司法职能。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赵建发,谭红:《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适用法律(京).2006年.12.46—48

3、徐光明:《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报.2005年12版

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毕业设计(论文)方案论证报告提要

总结提要

发言稿提要

谈话提要

述职提要

建设提要

英语提要

小组讨论提要

工作总结提要

规范盐政执法行为浅论(论文提要)

论文提要
《论文提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