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内容提要
第一章
经济法学导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综合性 2.社会整体调节性 3.政策(经济政策)性 4.经济性 5.政府主导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章
市场管理法一般原理
一、市场管理法的范围
1、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2、价格管理关系
3、市场竞争关系
4、广告管理关系 5.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此外,会计、审计关系,计量关系,标准化关系等也应纳入市场管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二、市场管理行为
市场管理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管理法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市场管理的法律原则
1、合法原则
2、授权与限权并举原则
3、保障适度自由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
4、实质公平原则
5、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6、保护弱者原则
7、中立原则
第三章
竞争法律制度
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一个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的规范体系。市场竞争关系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平等性竞争关系,第二类:竞争管理关系(管理性竞争关系)
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1、规范竞争法主体法律地位的制度
2、反不正当竞争法
3、反垄断法
4、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也称假冒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贿购贿销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也称虚假广告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也称降价排挤行为) (六)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也称搭售行为)(七)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当奖售行为)(八) 诋毁商誉行为 (九) 串通勾结投标行为(也称通谋投标行为)(十) 强制性交易行为(也称限购排挤行为)(十一)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与制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六、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范畴。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是单独的相互并列的关系。
(二)反垄断法的性质
1.反垄断法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防止和消除自由竞争所引起的垄断现象,使市场经济机制得以健康运转而制定的法律。
2.反垄断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维护整个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所有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1.协议垄断(又称限制竞争协议):横向限制、纵向限制
2.滥用经济优势地位。
3.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4.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限制竞争)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邮电(近年众多国家已将邮电业不列为自然垄断行业)等行业。
(2)知识产权领域。(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 (4)反垄断法不适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5)对一些限制性协议的适用除外。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消费者权利
(—)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获得赔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知识获取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八)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四、争议性质和解决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以下的经营者可能构成争议的赔偿责任方(赔偿责任主体),即:(1)生产者,(2)销售者,(3)服务者,(4)企业分立、合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单位,(5)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出租人,(6)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7)广告经营者。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指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 产品质量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二、产品质量法
1、立法体例
一方面规范产品质量责任,即产品责任法;另一方面规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即产品管理法。
2、归责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这种保证又称担保,可以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类。凡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追究产品暇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追究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实行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生产者,不论有无过错;与此同时,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并适用于销售者。
三、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四、生产者、销售者质量义务
1.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2.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广告法律制度
一、广告的概念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广告准则
1.广告主体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广告原则
广告必须合法
广告必须真实
广告主体必须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农药广告、烟草广告、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第七章 价格法律制度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经营者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义务:应力求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及服务,以合法手段赚取利润;经营者负有使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的记录真实准确的义务;经营者应依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应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商品和服务价码和其他标示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标价之外的费用。
二、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价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商品、积压类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及他方利益的行为;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
4.利用虚假或诱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的; 5.提供相同商品与服务方面的价格歧视; 6.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以牟利的行为;
7.其他违法牟取暴利和依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1、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2、政府定价、指导价权限的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3、政府制定价格及指导价的程序。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1、明确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2.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币场。
3.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4.“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于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八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总会计师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法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与一股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同,一是他必须首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二是他必须加入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方能执行业务;三是他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执业活动;四是他站在中立的即客观的立场,对委托事项独立作出判断意见,对所出具的审计、验证报告的合法性和正确性负责。
2.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
政府监督指导、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九章 审计法律制度
一、审计概念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监督活动。
二、审计管理体制
1、审计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是行使审计权的主体。2.审计对象(客体)。一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 二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三是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3、审计目标。审计机关对上述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提 出审计意见,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审计程序
第一,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派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第三,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第四,审计机关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宏观调控,即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包括对结构的,甚至直接对微观经济的调控,尽管市场经济中微观经济主要由市场调节。
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二、中国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一)平衡优化原则
(二)有限干预原则
(三)宏观效益原则
(四)统分结合原则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两部分。
二、投资主体法律制度
现阶段的投资主体主要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及外商。
三、投资资金管理法律制度
1.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的管理。2.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3.自筹资金投资的管理。4.利用外资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资产。
(2)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
(3)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4)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我国公民赠与我国的财产。
二、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国有企业的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2、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1)政企职责分开。 (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3)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4)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5)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6)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监事会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是现阶段我国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同于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是企业内设监事会,而是企业外部监督组织。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产权管理
2、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国有资产的评估
(1)收益现值法 (2)重置成本法 (3)现行市价法 (4)清算价格法
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第十三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一)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它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有秩序活动的整体,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二)财政的职能
1、分配收入的职能 2.配置资源的职能
3、保障稳定的职能
(三)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1、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2、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3.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四)财政法的体系
对于财政法体系的结构,一般是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角度来分析。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就构成了财政法的体系。
二、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和依据
财政管理体制,又称财政体制,是由一国的各个财政级次及其财政责任、财政权力和财政利益所构成的财政体系。。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和内容
(1)高度集中型。(2)分级管理型。(3)折衷型。
(三)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三、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
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它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二)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2、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3、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三)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2、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四、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五、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
6 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体:(1)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2、政府采购法的采购对象范围: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佣等。
(三)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概述
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2、税收的分类
(1)直接税与间接税 (2)从量税与从价税 (3)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4)中央税和地方税 (5)价内税和价外税 (6)独立税和附加税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法主体
2、征税客体
3、税目与计税依据
4、税率
5、税收特别措施
6、纳税时间
7、纳税地点
三、税法基本制度
(一)商品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法律制度(2)土地增值税(3)消费税法律制度(4)营业税法律制度(5)关税法律制度
(二)所得税法律制度
(1)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它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
(四)特定行为税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
四、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或称税收基础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款征收制度
所谓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三)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检查通常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检验、核查。 我国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主要有:(1)资料检查权;(2)实地检查权;(3)资料取得权;(4)单证查核权;(5)税情询问权;(6)存款查核权。
(四)税务代理制度
7 第十五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二、金融法的体系结构
1、金融组织法
2、金融调控法
3、间接融资法
4、直接融资法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
6、金融中介业务法
三、中央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4、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5、经理国库;6.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7、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8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的创立: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以政府为后盾,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2、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
3、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政策性银行具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专业性或开发性的金融机构。这些银行的业务领域主要是农业、住房业、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基础部门或领域。
4、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原则:特殊的融资原则
1、政策性银行的立法:政策性银行一般实行单独立法。
(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中国进出口银行
五、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所规定的定义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2.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8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六、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的概念与分类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二)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1、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2、对个人外汇的管理。
3、对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外汇的管理。
(三)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资本项目外汇收人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四)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1、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管理
2、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则
(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
我国人民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由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十六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
二、对外贸易商品管理制度
1、关于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一般规定
2、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限制或者禁止
3、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
三、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1、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定
2、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或者禁止
3、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
四、对外贸易秩序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
五、进出口商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种类
1、进口商品的检验
2、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1)抽查检验与监督检验 (2)质量认证与质量许可制度 (3)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4)商品复验 (5)商品鉴定
(三)海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