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重点 总论部分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制”,注重发挥侦查、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英美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诉讼中积极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作用。职权主义诉讼特点:(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预审不公开进行(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4)法官起主导与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5)确定的上诉与法律救济程序。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特点:(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2)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4、刑事诉讼的目的:制订刑诉法,通过刑诉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关于刑诉结果的理想模式。
5、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政体制和法制秩序,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直接目的可概况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6、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特殊的专门机关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公安机关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职权:立案权 侦查权 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职权:(1)在立案侦查阶段,行使立案权、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
(2)在起诉阶段,行使审查起诉权和提起公诉权
(3)在审判阶段,行使支持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4)在执行阶段,有执行监督权 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职权:依法独立实行审判权
7、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司法独立原则: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对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基本含义:
(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确定;
(2)法院应当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强调证据裁判主义; (3)在判决生效以前,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无罪推定的诉讼价值
1.无罪推定是程序法原则,而不是实体法原则 2.无罪推定确定了这样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
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再通过证据去推翻这种假定。在诉讼理论上它是一种可推翻的推定。
3.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中法治国家处理疑案的一个基本法则。
4.无罪推定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社会的全体公民。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才可能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
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已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
制度论
1、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等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有自行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被告人诉讼权利体系的核心。
3、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强制性、任意性指定辩护):指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34条几种具体情形)
4、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35条)
5、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包括(2012刑诉法36条、37条)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刑拘、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4)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5)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97条)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包括:
(1)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行使上述权利。(
37、38条)
(2)辩护律师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中,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他们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出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须经上述人员同意。 (3)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的权利为
(1)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行使上述权利,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辩护律师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中,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他们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须经上述人员同意。 (3)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6)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
(7)有权对物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8)经审判长或者审判人员许可,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权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9)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义务
忠于职守的义务
保密义务(律师法38条)
证据方面的义务(刑诉法42条、刑法306条) 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 正当执业的义务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后,除法定的拒绝辩护情形外,不应拒绝辩护 辩护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歪曲事实 应当准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
对办案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6、回避制度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7、回避的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4种情形28条)
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0条)
8、立案管辖(18条)
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指人民检察院、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监狱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0条) 证据
概念 指依法定程序取得、经查证属实,用以确定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2012刑诉法48条) 特征
(一)客观性
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相关性
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
指一定的事实材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成为诉讼证据。
9、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法律上的分类(48条):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学理上的分类: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也可归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多数)可归为实物证据。
10、举证责任的承担
(1)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承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自诉案件起诉时,自诉人应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必要证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不告不理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获取的口供应予排除;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当利益权衡原则。(54—58条)
12、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3、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其他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提起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14、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受案、赔偿范围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范围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3)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15、取保候审概念: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检、法三机关责令或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获同意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条件(65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6、监视居住概念: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或控制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72条):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17、逮捕概念: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 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逮捕的适用条件(79条):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程序论
1、立案的概念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2、立案的条件 (一)事实条件: 认为有犯罪事实
认为有犯罪事实带有或然性,是侦查主 体依照法律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判断 (二)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立案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尚无证据证明 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2) 属于收案机关管辖范围 公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自诉案件立案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案件依法属于本院管辖
(2) 案件的被害人(或代为告诉人)告诉
(3)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侦查是指由国家追诉机关实施的犯罪调查活动(106条)
侦查主体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4、秘密侦查措施包含:
特情侦查(专案特情、情报特情、控制特情或贴靠侦查、逆用侦查) 卧底侦查(派遣秘密侦查员或潜入侦查) 监听(密摄密录)、秘密拘捕、密搜密取 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等
非技术类秘密侦查措施: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刑事特情
卧底侦查
诱惑侦查)
5、补充侦查
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遗漏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 的情形下,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侦查活动。
6、起诉的概念
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法院进审
判,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公诉的概念
人民法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活动
自诉的概念
指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并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7、不起诉的几种情形(15条)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8、审判指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并确定刑事责任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第二审概念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9、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审判原则(226条
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贯彻执行
(2)有利于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
(3)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审查发现一审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并通过抗诉督导人民法院改正错误
10、死刑核准权限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35条)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36条)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37条)
11、死刑复核的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报请复核(2)审查核准,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阅卷与讯问被告人相结合(3)复核后的处理,裁定核准死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