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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范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0: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业务规范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 的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监管机构关于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 关审计、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 托, 依照有关审计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 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接受注 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除应当 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审计为准绳,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 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履 行职责,保护委托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为委托人提供相应 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审计专业素质和公司运作、财务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备 审计服务专业能力的人员办理。 注册会计师助理不得独立承办审计业 务,但可以协助注册会计师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承办具体业务,以使审计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审计、法规和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专业化要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惯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坚持其独立性,在受托 范围内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始终坚持诚实守信原 则,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 但对于委托人要求解决的审计问题, 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审计分析并 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2.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审计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服务,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3.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更 不得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虚作假,伪造或变造证明 文件;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协助或督促委托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得

协助 或支持委托人披露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遗漏重要信息或作虚假陈 述。 第十三条 除审计法规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 要求,或委托人同意之外,注册会计师及其辅助人员对于在从事审计 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 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在从事审计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 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的审计文件进行保存和书面备份。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业务档案保管 制度,以确保审计业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审计业务档案从项目完成 之日起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注销 以及承办注册会计师调离等情况时, 正在办理的审计业务及已经办理 完结的审计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作出 妥善安排。 第三章 接受委托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指派,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个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审计业务的委托。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了解有关 受托审计业务的情况并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经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 理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业务约定书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公 章。 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的内容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协议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的 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期限、注册会计师费用、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委 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对承办注册会计师有特别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后,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承办注册会计师发生 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注册会计师费应 当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费数额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该审计业务

务所需要的时 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 2.受托业务的创新性和复杂程度;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时间限制;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经验、声誉和能力; 5.注册会计师的持续责任和风险;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支出; 7.注册会计师费的支付方式; 8.其他因素。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或 解除委托人对于审计业务的委托: 1.委托人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审计规定、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 3.委托人利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出现上述情况,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通知委 托人。 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受托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制 审计文件清单, 并明确要求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严格按照客观真实的 原则提供清单所列明的审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受托审计业务涉及的场地、设备 等价值较大的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实地勘查, 但这种勘查仅是确认该 资产是否实际存在及相关权属关系, 而该资产的价值以依法履行相关 职责的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为依据。第五章 审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及审计意见的出具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审计法规和委托人的要求 编制或审核与受托审计业务有关的审计文件, 并就受托审计业务所涉 及的重要审计问题或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或审核审计文件以及出具审计意 见,应当以审计的结果为依据,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审计法规、规定、准则和规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书或准备其他审计文件, 应当简洁、准确、条理清晰。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书应当由承办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注册会计师, 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则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代理记账的业务规范制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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