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
关于耗材、器械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质量工作的规范性、跟踪性及完整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项制度。
二、记录和凭证的需求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部门按照记录、凭证的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三、记录、凭证由各岗位人员负责填写,由各部门主管人员每年整理,并按规定归档与妥善保管。
四、记录要求:
(一)本制度中的记录仅指质量体系运行中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
(二) 质量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①质量记录格式统一由设备科编写;②质量记录由各岗位人员填写;③质量记录字迹清楚,正确完整。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④质量记录可用文字,可用计算机,应便于检索;⑤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五、凭证要求:
(一)本制度中的凭证主要指购进票据和使用部门领用凭证。
(二)购进医疗器械要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做到帐、票、货相符。
(三)购进票据和使用部门领用凭证应妥善保管。
六、分管院长、设备科、财务科负责对记录和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医疗器械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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