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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哈尔滨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院字[2004]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为建立健全哈尔滨学院(简称学校)、二级学院(简称学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对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进学院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简称督导)的范围:全校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督导工作的内容:对各学院的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状态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其中,课堂教学过程、教学计划执行是重点督导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督导管理制度

1.学校设校督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督导工作事项,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督导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各院督导工作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教育教学督导处(简称督导处),督导处由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兼职督导员组成。专兼职督导员由学校督导处在教授、副教授中聘任(包括退休教师),任期两年。

2.学院设院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由5—9名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学院领导担任。督导员通过民主程序在教授、副教授中聘任(包括退休教师),任期两年。

第三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学校督导处职责

1.制定学校督导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依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哈尔滨学院教师教学质量督导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2.对各学院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状态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对各学院提出的课堂教学评价为优秀和不合格的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对申报名师、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的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对全校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对各学院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通识教育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对各学院的专业课和共同课进行抽查。

3.组织督导员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教学改革、教学评价、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4.收集国内外高校改革信息,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服务,负责学校督导档案管理,编印督导简报。

5.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配合教务处开展相关工作。 6.完成学校督导委员会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院督导委员会职责

1.参与制定学校督导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教师教学质量督导评估方案等工作。

2.制定本学院督导工作计划、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3.对本学院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对本学院教师开设的本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对本学院教师面向全校开设的共同课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对本学院教师为其他学院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

4.参加学院教师晋级、评职、教师评奖等工作。

5.定期召开督导委员会会议,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开展督导工作研究,深入调查研究,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督导处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6.接受校督导处对学院督导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根据学校的督导工作安排,完成督导处提出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基本权限

第七条 学校督导处的基本权限

1.对各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等有监督、检查和评估权。

2.对在教育教学中做出成绩或存在问题的被督导学院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批评、督促的建议权。

3.有权要求被督导学院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并汇报有关情况。

4.对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在其评职、晋级及各类教学评奖中按照有关程序实施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学院督导委员会的基本权限

1.对学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的教学事项有知情权。

2.对学院有关教学工作计划和安排有建议权。 3.有列席学院教学工作会议的权利。

4.对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在其评职、晋级及各类教学评奖时会同督导处按照有关程序实施否决权。

第五章 督导员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专兼职督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2.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从事过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4.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专业上有较高造诣。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敢说真话,严于律己,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6.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在教育教学中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推动我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六章 督导程序

第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程序

1.学校督导工作采取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的方法对各学院进行综合教学督导和专项教学督导,具体工作由学校督导处和学院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2.学校督导处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3.学院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处工作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学院的督导工作。

4.学院督导委员会及时与学校督导处沟通督导工作情况,学校督导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及改进措施。

5.学校督导处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适时向全校公布督导工作情况。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一条

对课堂教学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申报名师、申报优秀课程、精品课程时作为重要指标和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课堂教学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半年内不安排课堂教学工作,限期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半年后经督导检查仍达不到合格评价的教师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本规定由学校督导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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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哈尔滨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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