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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学院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制度。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院实行教学委员会指导下的督导制度。督导不同年龄 层次的教师,以青年教师为主教学各个环节,以课堂教学为主。督导评定的成绩是职称评定和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条 学院成立督导委员会,成员有院领导、教研室主任。督 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导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督导员由政治思想好,敬业精神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丰富的教学经验,热心于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身体健康的离、在职正副教授或者教研室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督导员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批准,颁发教学督导证。 第五条 督导组主要职能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开 展调查研究,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以使学院改进教学工作,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督导员凭督导证可随时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堂教 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监督。

第七条 督导组有权组织召开不定时的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 师生对学院工作的各种反映,并可以定期反映到院负责人。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到有关方面。

第八条 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5 次,督导组每月至少有1次 集体活动。

第九条 督导组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情况,选定课题,有针对性的 开展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对学院教学改革有推动作用,已经采纳,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每学期末,有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听课纪录,会议记 录。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政法学院 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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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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