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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秋期末作业考核《合同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期末作业考核

《合同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4.根本违约:: 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债权让与: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原来债权关系的内容,而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6.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其一,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其二,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其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其四,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保管合同不是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保管合同一般并不发生保管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转移,但因物品为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得取得占有。

2.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的区别。 答: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

第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局部的、非实质性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没有根本改变合同内容,更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则是消灭了原合同且不设立新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变更一般须协商一致;合同解除除了协商解除外,多种原因可以引起合同解除,且解除方式多样。

第三,合同解除往往与违约联系在一起。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不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合同变更与违约没有必然联系,它不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方式,一般也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第四,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及于合同未履行部分,不溯及既往;合同解除则是消灭了合同关系,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3.合同的终止的原因。

答:合同终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需求。若合同目的达到,合同也就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合同的订立本身就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自然当事人也可以享有终止合同存续期间的意思自由。

3)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法律也规定了符合相应条件时,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终止履行合同。例如:法定解除、法定抵消等。 4.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答: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5、无效合同的类型。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我国合同法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7)概括的说,如果表意人和相对人通谋,共同订立合同的外观,却不使该合同本应产生的法律效果发生,构成虚伪表示。如果虚伪表示的目的,在于掩饰另一真正愿意实现的合同,该真正实现的合同即为隐匿行为。

6、委托合同的种类。

答: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三、论述题(每题17分,共34分)

1、试述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答: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赠与人有向受赠人转移财产权利的义务。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2)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因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因是无偿付出,所以原则上不承担财产本身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4)加害给付责任。加害给付是指赠与人交付的财产有瑕疵,使受赠人人身或者固有财产遭受到损失。

5)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指的是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而无法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所谓任意撤销,是指以赠与人的主观愿望即可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不需要法定的事由。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所谓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事由时,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或者由于具有公益性或经过公证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也可以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产生法定撤销权的理由: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是附义务赠与的情形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除斥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撤销原因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应于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

4.)赠与合同的提前终止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是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2、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者发生的阶段不同,违反的义务不同,救济的利益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产生的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基于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

(2)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对其进行约定;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就违约责任的形式(如违约金数额、责任承担方式等)、免责条款等进行约定。

(3)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违约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除赔偿责任外,还有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及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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