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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稽核如何适应

发布时间:2020-03-02 08:3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稽核如何适应“贷款新规”

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通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其中针对贷款业务操作的制度设计,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对借款条件限制、明确贷款用途、资金使用支付、贷后管理等都作出了硬性规定,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稽核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具体明确的贷款用途是贷款发放的前提

(一)办法对用途的规定

无论是针对企业借款的《固贷办法》《流贷办法》,还是针对个人借款的《个贷办法》,都对贷款用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贷款发放条件从“实贷实存”转移到了“实贷实付”。

1、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即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的规定,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用途给予了限定。

2、在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有“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的规定。

3、《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二)稽核的要点和方法

1、稽核过程中,要求对借款人(企业、单位)的用途进行仔细、深入的判断,要防止出现笼统地以“周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入”等名义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调查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不进行深入调查,蒙混过关。

2、对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的稽核可以通过查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确定其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与商品(服务)供应商或购入方签订的供销合同等资料进行判断;对个人借款用途的判断主要应根据不同的具体用途加以确定。

同时,对于转贷、债务重组等事项,也务必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认真测算转贷是否符合条件。

二、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控制资金走向的关键

(一)办法对支付方式的规定

1、《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二)稽核的要点和方法

1、在对贷款发放后支付方式的稽核时,应严格把握特殊情形要求,对事先无法确定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未达到受托支付起点的生产经营贷款等个人贷款应作为特殊情形加以区别。对不符合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条件的客户,必须坚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在实际稽核过程中,重点应放在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实际支付行为是否符合支付条件上。同时也可以根据支付交易记录的收款对象佐证借款用途的真实性。

3、稽核操作时,可采用调取约定支付账户的资金实际支付节点、额度与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文件中关于付款的约定条款进行比对,与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比对、借款人的提(收)货签收文件进行比对等方法,确定支付行为是否正常;也可以通过内外核对的方式确定支付行为的真实性。

三、强化面谈面签制度是防止顶冒名贷款的保证

(一)强化面谈面签制度的实际意义

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发放顶、冒、假名贷款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经办人员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最突出的隐患。

“贷款新规”中对个人贷款强调面谈面签,既达到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也实现了防止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同时最重要的是可借此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内部人作案,是个一石三鸟的措施。

(二)稽核要点和方法

对面谈面签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主要应从面谈面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入手。

1、农村信用社现行信贷业务的面谈面签资料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借款合同和借据、个人收入证明、面谈记录表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如收集不齐全的,应当有辅助证明或说明原因。

2、对上述资料面签的真实性主要应从各资料中签名的相互比对加以判断。部份外来资料如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管理严格的部门也可能要求其面签,即为农村信用社进行行笔迹比对创造了条件。对借款合同和借据、面谈记录表等资料的面签还可以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资料和开展内外核对进行,特别是对基层网点的稽核,该办法是最有实际使用效果的。

四、落实贷后管理责任是防止信贷风险的最有效措施

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其进行管理和检查,既能起到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作用,也可通过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贷款风险,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对贷后管理和检查稽核的要点是:

(一)对不同种类贷款贷后管理和检查的频率是否按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贷后管理和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分不同种类贷款管理和检查有所侧重;管理和检查中发现调查、审批结论与实际的差异是否及时与借款人协商后调整策略和内容;对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

五、重视贷款新规中的几个显著变化,防止操作风险

(一)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流贷办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是该办法的要义和精髓。

稽核操作中应重点审核测算内容的完整、真实性,测算方法的正确性;对超过企业实际需求额度发放贷款的,应当作为重大风险点监控。

(二)及时履行未获批准贷款告之义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负有告知借款人的义务。多年来的稽核实践中,该项义务可能被忽视,经营层也可能会觉得无足轻重。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将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有损农村信用社的公众形象。

稽核过程中应加强对未获批准贷款申请告之义务履行的留 存资料的审核。

(三)严格执行贷款展期要求。

新规对贷款展期的规定与《贷款通则》规定有重大变化。《贷款通则》只针对借款期限作出了“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现行办法中,针对借款主体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对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2、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3、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不能展期。

稽核过程一是应加强对已展期贷款的期限确定的判断,审查其是否与新规的要求相符;二是审查是否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展期。

(四)加强对保证担保贷款的约束,

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新规”规定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而对其他方式贷款未作强制性约束。

(五)实行自主支付方式定期报告制度。

《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均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客户作出了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的要求,改变了以往由贷款人通过贷后检查获取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规定,强化了借款人的责任。

稽核时,需重点关注借款人是否按约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报告频率是否与约定一致;报告的支付情况与贷后管理和检查发现的情形是否一致。

“贷款新规”与《贷款通则》相比,加强了贷款条件、申请用途、资金流向和贷后管理等等方面的要求,是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的极大进步。本文仅对其中较为明显的变化作了探讨,还有很大部份有待其他有识之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稽核部门,只有深入实践,逐步探索新规与信用社稽核操作实务的结合点,才能将新规的精神实质与稽核操作有效结合,为实现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风险管控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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