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暂行规定》(昆农信联﹝2007﹞52号)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相互之间有关关联关系的借款主体的信贷业务额度合并计算,前述两户贷款的信贷业务额度合计为1400万元。根据《关于调整信贷业务权限的通知》(昆农信联
[2008]154号,2008年4月21日印发执行),东川联社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限为300万元(含)、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为1000万元(含)。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农信联„2009‟312号)的规定,该笔贷款种类应为固定资产贷款(且根据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具备办理流动资金借款的条件)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云农信联[2010]198号)第二章第十五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限额)分级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衡量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各级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自上而下核定信贷业务权限(限额),各级农村信用社在其权限(限额)内自主办理信贷业务,超越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一级审批(咨询)。”的规定。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章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的规定。
违反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农信联„2008‟321号,2008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并据此与抵押
人签订抵押合同。原则上:……
(四)以写字楼、宾馆、饭店(包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50%……”的规定;
违反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农信联„2008‟321号,2008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并据此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原则上:……
(四)以写字楼、宾馆、饭店(包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50%……”的规定。
违反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农信联„2008‟321号,2008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第四章二十三条“……
(六)以船舶等交通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评估价值的60%;以通用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40%;专用机器设备一般不予接受抵押,如果接受,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20%……”的规定;
违反了《担保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及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
以上违反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云农信联[2005]332号)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
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