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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实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8: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师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及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二、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心)、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统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等级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能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或教科研工作任务,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在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且经考核合格。

六、职业中学(中心)专业课教师还须具有自治区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

七、身心健康。

第三条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出色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符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

四、在教育教学中能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其中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与教育科研机构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践,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圆满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符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

六、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其中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与教育科研部门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任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能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符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

六、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学段的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能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符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与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专学历,并在小学学段的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能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教育教学业绩条件

正高级教师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三项;在乡镇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须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连续三年被县级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获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乡镇及以下教师须获市级政府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2次。

二、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2部以上;或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教材并且正式出版3册,使用效果良好。教育科研机构人员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与他人合著3部以上;或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教材并且正式出版5册,使用效果良好。

三、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以上并且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5篇以上并且2篇发表于核心期刊。

四、教育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自治区级二等奖2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获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2次,或全国级一等奖1次。

五、主持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2项,并且获教育科研成果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3项,并且获教育科研成果自治区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

六、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示范观摩教学课或专题讲座3次且效果良好,并且在自治区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

七、指导学生参加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竞赛(比赛、汇演)获全国级一等奖(全国级团体前3名)3次。

高级教师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的三项,在乡镇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须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的二项:

一、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带头作用,并且有3年被县级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获市级政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乡镇及以下教师获县级以上政府、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三、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或编写县级及以上教材并且正式出版2册,使用效果良好。教育科研机构人员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2部以上;编写市级及以上教材并且正式出版3册,使用效果良好。

四、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其中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个人作品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可按2篇作品折合为1篇论文计算,但须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以上并且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

五、教育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级及以上三等奖1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获自治区级一等奖(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

六、主持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并且获教育科研成果自治区级二等奖(全国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2项,并且获教育科研成果自治区级二等奖(全国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2次。

七、承担市级及以上大型示范观摩教学课或专题讲座1次且效果良好,并且在自治区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市级一等奖)1次;或在自治区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全国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个人作品获得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作品1件入选全国级展演)。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示范观摩教学课或专题讲座2次并且效果良好,并且在自治区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八、指导学生参加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竞赛(比赛、汇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全国级三等奖、团体全国级前八名、团体自治区级前五名)及以上奖励2次。 一级教师

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两项,在乡镇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需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带头作用,并且有2年被县级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获县级政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乡镇以下教师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2次;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等综合奖励4次。

三、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个人作品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可按2篇作品折合为1篇论文计算。教育科研机构人员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

四、教育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奖(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获自治区级二等奖(或全国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五、主持完成县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

六、承担县级及以上示范观摩教学课或专题讲座2次且效果良好;或在县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市级二等奖、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个人作品获得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市级一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1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承担县级及以上大型示范观摩教学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且效果良好,并且在市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自治区二等奖及以上)1次。

七、指导学生参加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竞赛(比赛、汇演),获市级一等奖(自治区级三等奖、团体自治区级前五名、团体市级前三名)及以上奖励。

二级教师

申报二级教师职称(职务)的教师在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带头作用,并且有1年被县级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突出,并且获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2次。

三、在公开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四、教育科研成果获县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五、参与县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

六、在县级及以上教学(技能、汇演)大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个人作品获得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市级三等奖1次。

第五条 破格晋升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7年以上,或者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4年的,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在具备第

三、四条规定的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条件的同时,还须超额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并且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获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2次。

二、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并且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与他人合著3部以上;或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教材并且正式出版4册,使用效果良好,并且获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自治区级二等奖2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或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影响的专著2部或与他人合著3部以上,并且获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教材并且正式出版6册,使用效果良好,并且获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

三、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5篇以上并且2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6篇以上并且4篇发表于核心期刊。

四、教育科研成果获全国级一等奖1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获全国级一等奖2次。

五、主持完成全国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2项,并且获教育科研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主持完成全国级教育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教育科研课题全国级1项和自治区级2项,并且获教育科研成果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

六、在全国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2次。

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在一级教师岗位任职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职4年的,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在具备第

三、四条规定的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条件同时,还须超额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并且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获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二、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并且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2部以上;或编写市级教材并且正式出版3册,使用效果良好。教育科研机构人员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影响的专著2部或与他人合著3部以上;或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教材并且正式出版4册,使用效果良好,并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三、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以上并且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5篇以上并且2篇发表于核心期刊。

四、教育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级二等奖(全国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须获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或全国级一等奖1次。

五、主持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并且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教育科研机构人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2项,并且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全国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

六、在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1次。

七、指导学生参加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竞赛(比赛、汇演)奖励3次,其中获全国级一等奖(团体全国级前三名)1次、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二等奖、团体全国级四至六名、团体自治区级前三名)2次。

第六条 附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1.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未满1年的; 2.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消除影响或撤销处分的; 4.资历、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职称(职务),3年内不得申报。

二、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等级为全国级、自治区(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校级等。同一人(成果)多次获奖,只认定最高奖项1次。

1.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团体(教育、人社、文化、体育、科技、总工会、团委、少工委等)颁发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综合性奖励项目:政府特殊津贴、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干部、优秀德育工作者、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非行政部门、基金会、学会、课题组等颁发的此类奖项不予认可;骨干教师亦不在之列。)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主管的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教育科学研究所(院)、教学研究室(不含下设部、室)颁发的相关专业的教育科研成果奖(全国级前3名、自治区级前2名、市级和县级独立),教学(技能)大赛等奖励项目,申报高级和正高级的不含录像课(课例录像)的获奖。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奖为宁夏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宁夏基础教育科研成果奖。

3.教育部门及批准的学科竞赛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学生学科竞赛(比赛、展演)奖励和辅导教师奖励(师生须一一对应)。

4.教育科研成果奖、教学(技能)大赛、学生学科竞赛(比赛)可高级别(等级)替代低级别(等级):全国级二等奖可替代自治区级一等奖,全国级三等奖可替代自治区级二等奖,自治区级二等奖可替代市级一等奖,自治区级三等奖可替代市级二等奖,市级二等奖可替代县级一等奖,市级三等奖可替代县级二等奖。低级别不可替代高级别,如自治区级不能替代全国级,市级不能替代自治区级。

三、科研课题:均指结题的课题,其立项、结题、获奖均须以各级别教育、科技、社科等部门,或教育学会与同级行政部门共同签署的正式文件为准。全国性课题的子课题按自治区级课题算。课题除主持人外,参与者排名只算全国级前6位、自治区级前4位、市级前2位。

四、著作及教材

著作指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并且与本专业有关的专著或合著,合著要求本人撰写一半以上内容。

教材是指教育部门组织编写并且经相关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均不含论文集、习题集、作品集、操作指南)等,并且由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均为主编(同一书号的系列教材按1册算)或独立编写1册(参与编写的,可按8万字1册折算)。

五、期刊质量等级

1.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又称“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系列杂志等(入选论文必须全文转载)。

2.公开期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除正高级外,其他均含宁夏教育科研),必须有正规刊号,即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并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期刊。学术期刊均不含任何形式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及相关学科学术会议交流材料。自治区级及以上学术期刊是指除地市级有关单位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外的学术期刊。

六、论文与作品

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每篇限2000字以上,均要求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2.作品:指美术、音乐、教育教学(教学设计、教学案例、教学课件及软件、教玩具)等类别的作品,发表和获奖均要求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七、破格

只破格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对具备规定学历的,任职资格年限可提前1年;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限1980年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任现职须满7年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宝鸡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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