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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

【内容摘要】邓正来教授的长篇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对于任何反思与批判都应当将其置于新的反思与批判之下予以思考。 【关键词】法学;法学研究人员;法律理想图景

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反思、对中国法学去向的探求,可谓是一针见血地刺透了罩在中国法学上面的光环,并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又一次反思。从文中能够体会出作者对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乃至中国的未来走向的殷殷关切。

一、关于法律的理想图景作者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是在将中国置于全球结构的背景之下进行的。自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人一直都在问一个间题:中国向何处去①。而且随着国际化、全球化的进程,世界愈发迫切地要求我们必须对此问题给出回答,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我们不能选择和规避的。在作者看来,法学研究人员仿佛已经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对此问题做出了回答,答案就是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在这种“现代化范式”意识控制之下的中国法学,缺乏能够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理想图景。在作者看来,理想图景之于中国法治建设犹如理想之于人生,它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走向甚至中国的发展方向。可是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之下的中国法学没有能力创造出

1 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只能无意识地或者无奈地以不关照中国实际问题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代替,这样的结果只能是用西方的理论来改造中国现实。因此,经过对作者文一社会一„51学术评论章的解读,笔者可以得出:中国法治建设失败的原因之一即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为了完成法治国家的建设,当务之急就是中国的法学界要创造出立基于中国传统和现实问题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论证的过程中,作者分析了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作者列举和分析了博登海默、庞德关于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作川的论述②。笔者当然也同意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独特作用,但是能否将自然法称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却并非不无问题的。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对“理想图景”并没有采取正面的解释,甚至连大概的说明都没有给出,至少在笔者看来如此。虽然作者在文中采取了模糊化的处理方法,但还是可以从中看出,作者所谓的“理想图景”就是能够为法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与行动提供判准并能够为社会建设提供正当化的理由、指导人们进行活动的本土理想蓝图。可是我们还是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理解和解释“理想图景”这个概念,进而无法断定自然法是否可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存在,也无法断定中国是否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巨不

2 说自然法能否承担起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重任,现在的问题是西方是否存在了能够引领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即使存在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惟一的;即使西方历史土存在了惟一的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自然法;即使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就是自然法,我们能否拒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何况中国现在是否具有法律理想图景还是一个需要探究之后才能回答的问题,即使中国已经存有了法律理想图景,能否必然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使中国现在的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又有何不可呢?只要它能满足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们的法律生活需要。

学术评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去处论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作用。在作者的论证中,能看到斯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所表达的观点③的些许痕迹,即当自然法从自然正当转向自然权利的过程中就已经预示了现代化的可能性,导致了现代性的展开。从这里能够看出为什么作者将自然法作为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进行论证与应用。但是自然法(在这里,假设自然法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是否与现代化,或者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即除了自然法没有导致现代化的原因。历史从来就不是只具有单一因果关系的线性历史,而是多种原因合力的结果。那么从我们所选择的“现代化范式”中能否推出来选择的就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论证过程还

3 是存有一定瑕疵的,因为现代化与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之间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无法得到确证的。其次,作者在批判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批判了中国法学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自己的理想图景对待。这种逻辑上的关联从自然法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中就能够推导出来。假设作者的论证都是合乎逻辑的,选择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又会如何呢?只要这种法律理想图景能够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作者所指出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不能关注和解决中国式的问题,这不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法学研究人员等中国人的问题。就像作者在以消费者权利为例来说明问题时,与其说是批判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自己图景的中国法学不关注实际问题,莫不如说是在批判中国法学研究人员不关注中国的实际问题。从中能够知道,作者对中西法律理想图景以及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是在“文化不可通约”或者“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展开的。的确法律是依托于文化而存在与生长的,但是文化之间就不能沟通与交流吗?如果不能,不知对日本在明治维新时吸取西方法律文化该做何解释?作为人类的组成部分的各种文化之间就没有共性存在吗?况且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西方的产物,而不是中华传统的产物。在选择了法律之后,为什么不能选择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以及西方的发展范式?最后,即使作者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证成立,理想图景能否引领法治建设和人们

4 的法律生活也并非是毫无疑问的。

理论或者作为理论重要内容的理想图景对于生活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当然地认可的那样。理论要求理论必须满足理论的逻辑,而生活本身具有其自身的逻辑要求,两者的逻辑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理论逻辑,讲求的是理论的圆满;而后者是生活的逻辑,讲求的是生活的存在。虽然理论的逻辑要想成立必须以生活的逻辑为根基,但理论为了自身的圆满往往会违背生活的逻辑,就像为了构建理想的国家或城邦而泯灭人性一样。而作者在文中表现出来的是,这种理想图景可以引导我们甚至决定我们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在笔者看来,这似乎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而最为关键的是,作者为什么会对这个引起读者兴趣,而又备受追问的问题如此语焉不详地处理呢?经过多次读解之后,我们发现作者的目的—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反思与批判!

二、关于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作者在文中对中国法学现状的批判可谓是颠覆性的、一针见血且不留情面。这种批判正如本人所说,并非在被批判对象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而是一种超越被批判对象所属的逻辑层面的高屋建瓶式的批判,这才是真正的批判。而在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只能在细枝末节上找到若干无关宏旨的问题上进行,无法真正达到批判的目的。但是真正批判并非任何人都能够达到的,只有那些超越了被批判对象所立基的层面才能够实现。西方哲学有一个基本的观念:

5 整体是不可能被完整认识的。因为我们在认识和理解某个整体时,不免要选择一个视角或者立场。这也是对整体进行认识的无奈选择。

但是,一旦我们选定了一个视角或者立场,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将这种立场及与其相关的方法进行到底,进而必然要忽视或者漠视其他的视角、立场。因为,研究者从所选定或者潜在选定的立场出发,观察研究立足点周边的事物,通常不能看到和研究该立场(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超越选定的立足点或者立场,才能够研究和观察曾经选定的立足点并从新选定的立场或者立足点反思原有的研究成果和立场。而作者在文中恰恰就在超越了现阶段中国法学所立基的层面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批判,尤其是其对“范式”的理解以及在“范式”概念的关照下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批判,不论作者的批判是否能够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但是作者的批判确实是在超越了中国法学现状层面的另一层面进行。笔者切切赞同作者的这种真正的批判意识与能力,但并不敢苟同作者的部分批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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