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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一 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决议,变更公司的章程,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06年2月,董事长刘某与B 纺织厂签订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B纺织厂如约交货,而A公司却迟迟不肯偿付货款.于是B纺织厂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A公司偿付货款.在法庭上,A公司辩称:A公司尚未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超越自己\"经营范围\"的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所以,购货合同无效.法院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尽管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第二种认为,该购货合同如果得到A公司的追认就有效,否则无效.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 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2 A公司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变更其公司章程?如果需要,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3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4 法院内部的两种观点哪一个是正确的?为什么? 案例二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10人,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董事会由3人组成,贾某任董事长.04年至06年间,公司连年亏损,公司董事会却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也未向股东会报告工作.07年初股东张某联合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其出资共计12万元人民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由于董事长贾某的阻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都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的职责,于是,张某等股东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议.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三项决议:1)撤销贾某所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推选刘某为董事长3)撤销职工代表金某的董事任职

会后,贾某以公司临时会议的召集及决议事项非法为由拒不执行.金某也以其监事身份是职工推选为由不愿离职.为此发生争执,诉诸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贾某任董事长期间怠于履行职责,并以董事长的身份干预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责;刘某担任董事长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金某作为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的监事,任期未满.回答: 该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合法吗?说明理由。 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案? 案例三 A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于04年1月组建,股东有王某、黄某、李某、秦某、赵某、张某6人,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发生了下列事件: 股东王某因不满意公司其他股东的行为,决定将其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杨某.06年1月3日,王某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1月10日,股东张某表示反对,但不愿意购买王某的股权,1月15日,股东李某和秦某表示反对而且都表示愿意购买王某的全部股权,直到2月4日,赵某和黄某没有做出任何表示.06年2月10日,所有股东都收到了法院发来的通知:股东黄某拒不偿还欠某银行的个人债务,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执行黄某在A公司中的全部股权.06年2月25日,秦某表示愿意购买黄某的全部股权.06年3月1日,股东赵某因交谈事故意外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小赵表示要继承赵某的股东资格,但是其他股东都表示反对,而公司章程中对此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由于发生上述的事情,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A公司分立为B和C两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表示反对,并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他股东认为这一决议是经股东会做出的,不同意收购李某的股权.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王某应当将其股权转让给谁?如何转让? 2 秦某可以优先购买黄某的股权吗?说明理由 3 小赵能够继承赵某的股东资格吗?说明理由

4 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吗?如果李某与公司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他应当如何维护其权利? 甲国的居民A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2000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的比例税率;另有来源于乙国的B分公司的利润200万元和丙国的C分公司的利润400万元,乙、丙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和30%的比例税率。 问:

1、如果甲国采取分国抵免法,A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2、如果甲国采取综合抵免法,A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广州市萝岗区帝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张帝大担任帝华公司总经理持有帝华公司股份20万股,李华担任董事。持有公司股份12万股。2006年7月,帝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由于公司的业绩较差,公司股份价格持续下跌。于是公司酝酿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的消息一出,加之有劵商做庄,股票节节上升。终于等到了期盼的价格。张帝和李华讲各自持有的帝华公司股票卖出。帝华公司监事会认为,张帝和李华转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他们收回一卖出的股票。张李不同意,在高位买回,表示宁愿辞职,随后二人向公司递交辞呈离开了公司。公司监事会将二人诉之萝岗区法院。

甲公司是某商贸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服装批发;乙是某百货商场丙在北京的一个分支机构,有专门的营业员和固定的场所,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甲和乙有长期的业务关系,合作良好。1998年1月8日,甲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丁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由甲在1998年4月20日前向丁提供价值60万元的服装。直至1998年4月10日,甲公司尚未筹足货物,但却得知乙有符合要求的服装,遂与乙、丁协商,三方重新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甲提供40万元货物,乙提供20万元货物,丁预付50%定金。丁认为乙是分支机构,要求丙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乙同意但未如此履行。4月20日,甲如约向丁提供了服装,而乙却违约未交货,经丁多次催促,仍未履约。后来,丁发现甲提供的货物型号、质量均不符合要求,无法销售,给丁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丁认为甲乙均违约,要求甲和乙双倍偿还定金,而其时,甲资不抵债,根本无力偿还定金;而乙作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资金,根本无力偿还定金。

分析要点:

① 丁在缔约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②丁的损失如何补偿?

③甲怎样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丁公司可否要求商贸集团偿还债务?

④ 乙怎样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丁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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