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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纽兰德纸业有限公司章程2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1: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乡市纽兰德纸业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张艳芳出资设立新乡市纽兰德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新乡市纽兰德纸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获嘉县黄堤镇张翟庄村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纸张、印刷包装材料、化工原料、造纸印刷设备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出口货物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张艳芳

身份证号码:410724195506150021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 出资比例:100% 出资时间:2012年3月19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1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公司会计帐簿,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5)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推荐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2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担任或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委派的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

4 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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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某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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