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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0: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公司减少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注:一人有

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监

定监

事高、级高管级理管人理员人的员报,酬决事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所做出的以上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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