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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党校法理学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02 06:43: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法的概念

1、法的基本特征(简答)

(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

(2)法律概念(3)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简答题):第

一、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禁止性。

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三、强行性与任意性规则。

四、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3、法的本质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3)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4、当代中国法的本质(论述)

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应了解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所以,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等等,首先反映了党的主张,但党的主张与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统一的,不可分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在阶级本质上都可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这种共同意志首先是指工人阶级的意志,我国目前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也代表了广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意志。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基础。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支基本力量。我国现阶段的法也包括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二、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三、法与人权

1、权力的概念(简答)

在现代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实有严格区分的。

2、现代法定权利的基本原则(简答)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3)有关权利的实现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想适应,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4)特别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没有统一和固定的模式。(5)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3、法对人权的保护。(重点)

(1)人权的宪政保障。(2)人权的立法保护。(实质上和程序上的保护)(3)人权的行政保护。(4)人权的司法救济。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1、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简答)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一种是个别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外一个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2)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4)预测作用: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5)强制作用: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法的历史发展

1、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简答题)

首先,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其次,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再次,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2、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

首先,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其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它虽然有强制力,但在性质和形式上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

3、法的现代化(名词解释)

是指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法的现代化并不是“西方化”,但与“法的国际化”是相容的,而且是相互促进的。

4、法系的概念(名词解释)

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第六章 法的制定(重点内容)

1、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马列、毛邓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2)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3)总结自己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5)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6)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

3、立法体制(名词解释)

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中,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创制、认可、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来说,其中国家的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比如,在单一制的政体中,立法体制是一元的,而在联邦制的国家中,立法体制就是多元的。

4、立法程序(名词解释)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一般说,他包括以下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

第二个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其中,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按的审议,法律案的通过和公布法律。这是立法工作的核心阶段。 第三个阶段,法律的完备阶段。包括法律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权利、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第七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法的渊源的概念

我国目前所说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分类

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习惯法。

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制定法为主的法的渊源。

第八章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2、部门法

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它是法律机构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第九章

法律体系

1、法的实施

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

2、法的执行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 活动。

3、法的执行的特点(简答题)

(1)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4、法的适用

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裉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司法”。

5、法律实效

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6、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

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7、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8、司法公正的意义

首先,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其次,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再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9、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含义(重要) 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倍信仰、耐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10、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含义(论述题)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

(2)以法律为准绳,是指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为了贯彻这项原则,在司法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

1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论述题)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12、实行这项原则的意义

(1)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2)实行这项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3)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4)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第十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第一,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第二,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 极的不作为。不论是作为的违法还是不作为的违法,都具有客观性,都不同于人们单纯的思想活动。因此,在立法和执法、司法工作中,必须严格区分思想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确认违法必须以人的行为作为客观依据。

第三,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行为的违法性 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密切联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

第四,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第五,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

3、法律责任的种类(简答题)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驶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基本原则 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性

5、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民事、行政、违宪

第十一章

法治与法治国家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之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人治则是依据领袖个人的意志。两者的分界线: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2、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

★法治的原则与国家制度的结合,宣告了近现代“法治国家”的诞生,通常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1)法律之治(2)人民主体(3)有限政府(4)社会自治(5)程序中立

3、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重点)

一种是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即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另外一种是形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是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

4、当代中国在实行法治时所依据的形式(程序)基本原则 这里以中国三个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主来说明这一问題。

(1)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三种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4)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

(5)实行回避制。 (6)实行两审终审制。

(7)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应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审理或公布法律文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8)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承担法定 的司法援助义务。

5、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及其内涵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包括的具体内容

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包括健全宪法实 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 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包括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包括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 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包括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包括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 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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