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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理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9: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法理学

——论法治国家

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来讲,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角角落落,法律无处不在。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不管是一个制度,一个法令,一条规则,或者法官的一个判决,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否则,无以解释它成立和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可以说,法理问题可以由任何一个法律问题引起。目前,法律问题成为了现代人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法律问题的解说也就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道“风景线”。生活中存在的每一条法律,都有法理问题;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都是法理学涉及的的问题,甚至生活中没被法律涉及的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说:“法理学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其中包括法理理论的哲学成分、社会成分、历史成分以及分析成分。”

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就得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当然,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法治。纵观法的历史,我们认为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涵义: 第一,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方略有多种多样,法律的治理是其中的一

种。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前面选择

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选择其他作为主要控制手段,即我们今

天重新提倡的“依法治国”。

第二,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

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

正当或不正当的目地(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之所以说

法治是理性的,是因为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普遍性和一致性,它不受事发当时的人的情感和意志所左右。

第三, 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

式。

第四, 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

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关系,它体现了人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

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这种精神导源于文明的社

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是文明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与人类精神文明一脉相承。

第五, 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

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

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

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协调配套的法律关系;(2)法律一旦颁布并生效,就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的一切活动(包括政府行为和公民个人行为)必须依法办事;(3)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法律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将法律作为其行为规范和守则,并运行法律来行使正当的合法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现法治国家不是无条件的,光靠领导人的宣布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目标的。还应当注意到法律对于社会经济、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依赖关系。我们要寻找并利用本民族的法治建设的资源,必须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习惯、道德、非正式制度中去发现中国法治有用的东西。

1978年起,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出了方向。邓小平同志关于实行法治的主张集中体现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短短几十年内,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空前成就。这主要体现为这样一系列已经完成和正在完成的转变:(1)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2)从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到完善,再向民主制度的真正落实转变。(3)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的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的实现。(4)从司法制度不健全到初步建成,再走向健全而公正的司法制度。(5)从执法人员数量缺乏到建成一支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执法队伍,再到高素质养执法队伍的建成。(6)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到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再到走向全民法治观念的树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法治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1996年,中央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选定,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明确,推行法治的条件也日臻成熟。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本土资源结合起来。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

总之,“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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