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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4: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理学》复习提纲

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和主干课程,是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程和入门课程,也是思想政治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法理学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关涉的是整体法律现象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因而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开设法理学课程,意在帮助学生建立科学的法律观和分析法律现象的理论框架,熟悉并掌握法学思维方式,从而为他们有效地学习其他法学课程奠定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第一章 绪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研究对象

2、法学产生的条件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2、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3、马克主义法学的产生

三、法学的体系

四、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概念的由来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4、法理学的方法: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思考的区别

五、学习法学、法理学的意义 思考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怎样? (2)简述法学产生的条件 (3)试论法理学的定义及意义 (4)试论法理学方法的特殊性 (5)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

第二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自然法学、实证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律观

二、法的词源和词义

三、法的特征

四、法的本质

五、法的概念 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概念? (2)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3)法的特征有哪些?应如何理解? (4)中西法词源含义有何区别?

(5)中国古代,法和律、刑的关系如何? (6)法作为意志必须受哪些因素的制约?

第三章 法的价值

一、法价值的概念

二、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正义、人权)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 思考题:

(1)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

(2)为什么说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人权是法的终极价值? (3)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4)什么是实质正义?什么是形式正义?

第四章 法的作用

一、法作用的概念

二、法作用的分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划分及两者的区别)

三、法作用的历史演进

四、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五、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物作用

3、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法律性质

六、法作用的局限性

1、法的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法因具有国家强制性,它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2、法律运行的困难。“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 法律运行受制于很多因素。

3、与法律规范自身特点相伴生的局限性。首先,法律具有稳定性从而使法律具有滞后

2 性。其次,法律的普遍性、明确性使法律具有僵化性。

4、人类理性和语言的局限性,法律存在漏洞。

5、执法的成本问题。覆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完善的法律是施行法治的前提,而力求全面、完备、清晰、明确的法律又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了繁文缛节和庞大的社会运作成本。

认识法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地特性,从而在运行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2)如何理解法的社会作用? (3)什么是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其原因是什么?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三节 法和政策

一、政策的概念

二、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

三、法和共产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一) 政策对法律的影响作用

1从法的制定来看,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2、从法的实施来看,党的政策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有指导作用

(二) 法都共产党政策的制约作用

1、政策的出台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贯彻执行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3、两者相矛盾时,应从法律

第四节 法和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

二、道德和法的关系

1、在价值层面上,法律必须反映社会最基本的伦理价值取向,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2、在规范层面上,两者属于性质不同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3、在功能作用上,两者是并立互补的

4、法和道德的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政策对法的影响作用和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 (4)法和道德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3)在法和道德关系上,自然法学和实证分析法学分歧点在哪里?

第六章 法的分类

一、法分类的意义和原子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划分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3、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划分。

4、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用不同划分。

5、成文法和习惯法。根据法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划分 三少数国家适用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思考题:

(1)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各包括哪些类型? (2)如何理解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区别?

第七章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则和法的关系)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3、法律规范的种类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它们是必可少的。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出裁决,即较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地新情况。

1)立法时必须以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通过法律原则将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规则组织起来,使之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成为统一的整体而发挥作用

2)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功能首先表现在它可以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提供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避免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任意和无序。

3)当出现法律空白或漏洞时,法律原则往往可以直接成为适用法的根据。

3、法律原则的分类

三、法律概念(了解法律概念的含义,分类及作用)

法律概念的作用:法律概念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或原则的必不可少的因素,而且在

4 法律实践中,它们往往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意义,如在某些案件中,对某个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可以成为该案件的关键问题。 思考题:

(1)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怎样?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如何? (4)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 (5)法律原则有哪些作用?

第八章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体系的结构

如果把法律体系整体看成宏观结构,那么法律体系的宏观结构是又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个方面构成的;而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方面各自又都有自己的结构,它们就是各法律部门。所以法律体系的中观结构要素是法律部门,而法律规范则是法律体系的微观结构要素。由此可见,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三者之间是层次从属的关系。

1、公法与私法

2、社会的出现

3、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私法的主要对象是个人(法人)与个人(法人)的利益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与个人(法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2)调整方式不同。私法的方式是“意思自治”,个人自行调节,公法以国家强行干预为主;社会法则结合了上述两种调整方式,以社会性平衡为特征形成了“政策平衡”的独特方式。(3)法的本位不同。公法一般以国家为本位,私法一般以个人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4)价值目标不同。公法偏重于秩序和公平,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社会法比较周全地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

1、法律部门的概念(部门法的概念)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因为我们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把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形成法律部门。非同类法律规范不可能组合成法律部门。另外,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比如民法这个法律部门,包括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债权制度,等等。法律制度由若干个法律规范组成的,一般来说,法律部门与法典不同,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典、刑法典等,但它们不等于民法部门、刑法部门。一个部门由众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如民法部门是由民法典加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刑法部门是由刑法典加上其他刑事法律规范行文件组成。

2、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法律体系内部除了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外,还可以进行更细的划分。这就是将法

5 律体系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四、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哪些?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所包括的法律部门有哪些?

第九章 法的程序

一、法的程序

1、法程序的概念

2、法程序的特征

二、法程序的类别

三、正当法律程序

1、自然公正原则

2、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

3、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素及意义

意义:现代法治,程序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内在价值。就是说,程序不仅能够促进正义、安全、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目标的实现,而且它本身就蕴涵着符合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是一种具有独立底价值实体。正当的法程序被看作是现代法治底基石。正当的法程序在法治中的意义如下:

(1) 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并实现人权。 (2)能够保障人的选择符合理性要求。 (3)能够实现形式合理或形式正义。 思考题:

(1)法律程序构成要素有哪些? (2)自然公正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3)正当法律程序有哪些特征? (4)正当法律程序有哪些意义?

第六章 法的制定

一、法制定的含义和特点

二、法制定的形式

三、立法的意义

四、立法体制的概念和分类(一国的立法体制受哪些因素影响)

五、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立法的主体(谁有权立法)

(二)立法的权限(有权在哪些领域立法)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宪法的规定,立法法列举了十各方面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详见立法法第8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由法律规定)

2、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有多大?宪法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立法法根据国务院的性质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某方面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而国务院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凡不属于行政管理而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一般来说,凡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或者扩大公民基本义务的,不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

3、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实际上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在1979年以前,地方是没有立法权限的。1979年以来,地方立法发展很快。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据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方面的,约占到30%或者40%。

2)属于地方性事物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我们地国家很大,国家立法只能管大的、基本的、具有共性的方面,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对一些具有较强的地方特点、共性不突出的事务,如果也由国家统一立法,往往因为缺乏针对性而难以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将纯属于地方性方面的事项,如具体的城市建设规划、本地方特定区域的管理、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或限制养狗、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交由地方自主地作出立法进行规范,对于地方事务的管理,更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3)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在国家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方面,地方有非常广阔的立法空间,但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限范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享有变通权,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不能由常委会制定。二是国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单行条例。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大部分属于这方面的内容。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必须依法进行,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立法法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实践经验,对不能变通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1) 宪法的规定不能变通。2) 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变通。3)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能变通。4)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事务所作的规定,不能变通。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事务作出规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不应当

7 再对这部分作出变通规定。

5、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规章主要是执行性的,原则上没有创制权。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应当是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规章不能自行作出规定。

6、关于授权立法。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因此,凡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如果需要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就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六、立法的程序

(一) 立法程序的概念、特点、意义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是:

1、立法议案的提出。

立法议案不同于法律草案。立法议案指有关立法的动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出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是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原型。所以提出立法议案并不等于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议案时是否附带草案由提案人自主决定。立法议案也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建议。立法议案只有法定的机关和人员才能提出,而立法建议的提出不须经法律授权,也不属于正式的立法程序,它泛指任何机关、组织或公民提出的立法意见和设想。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由立法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下列组织和个人享有提案权: 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

2、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一是提付表决;二是修改后提付表决;三是搁置;四是否定。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通过立法草案是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为法律,它是立法的预期目的,但并非每一交付表决的法律草案都能获得通过,有的需要修改再复议,有的则可能不通过,即否定了法律草案。法律草案的通过是全部立法程序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

实行两院制的国家,通过法律草案有三种情况:(1)两院同时通过,如前苏联;(2)两院先后通过,如美国;(3)通过法律草案的权力属于下院,上院无权否决下院的意见,但能在一定时间内拖延一般法律的生效,如英国。

在我国,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要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强调的是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而不是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半数。

4、法律的公布。将正式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正式公告社会,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是法律生效的关键步骤。只有正式公布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那种未正式公布的“法律”,人们无法遵照执行,国家也不能据此追究人们的法律责任,也就不会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公布法律:国家主席

七、立法技术

1、概念和意义

2、立法的技术的分类(着重掌握立法的表达技术)

八、立法的基本原则

1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合宪性原则是一切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合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

2、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3、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原则 思考题:

(1)立法体制有哪些类型?受何因素影响? (2)我国立法体制是怎样的?

(3)在我国谁有权立法?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如何?

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一、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

二、法实施的基本形式

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法的实施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会化为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现的一种最基本形式。它包括社会关系主体积极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都是守法的具体形式。

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特定单位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活动。它是在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将法律规范予以实施或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在法的实施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指责、实施法律的活动。这里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是法实现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守法和执法是有关主体主动实现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而司法则是被动的、中立的,是守法和执法的正常状态遭到破坏或无法继续时产生的法的实现形式,也是法的实现的一种最终的制度性保证,是国家强制力的终局性的直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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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法的实效与法的实现、法的效果有何区别? (2)简述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重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三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的种类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

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一)权利、义务、权力的概念

(二)权利、义务的分类

(三)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道德行为的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义务具有主从关系,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五、法律事实

(一)概念和特点

(二)分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别) 思考题:

(1)法律关系有哪些特点?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有何特点?

(3)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有何特点? (4)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何特征?二者关系如何? (5)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有哪些? (6)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有何区别?

十四章 法的适用

一、司法权的性质

二、司法权的特征

三、法适用的原则

四、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的理由: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官终身制,这是最早确立司法权独立制度的萌芽。为什么没有人提出“立法权独立”或“行政权独立”,恰恰是“司法独立”却被不厌其烦地加以提倡、不惜代价地付诸实践?

既然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那么它要求法院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为此,法院应当做到不主动处理社会事务和干涉社会矛盾,对社会问题的态度只以法律为准则保持中立,严格依法办事,不因特殊情况而对法律作特殊的解释,法院上下之间没有指令与接受指令的关系。然而法院凭自已的力量是无法从根本上排除所有的影响判断活动的不利因素的,只有国家在政治体制或宪政制度方面保正司法机关的独立,才能使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等原则和制度得以落实。

司法独立最终归结为一条根本的内在理由,这就是: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它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试想,在是与非、真与假、对与错、曲与直、有与无等问题的判断上,如果判断者有外来干扰,有自身杂念,那么势必导致判断失察、失真、失误和最终的失败。

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

司法权是判断性的权力,要实现判断的公正和准确,只能通过机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才能确保。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不同,前者是机构、权力和地位问题,后者是态度、倾向问题。但没有“独立”的地位,也就没有“中立”的态度。所以司法应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独立于政府,这是最基础的、最现实的、也是最深刻的。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的,而不是事中的,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只负责报告执行法律的情况,而不负责报告具体案件的“判断”问题。(我国司法权至今仍是严重的行政化。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是独立于行政)

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与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区别:

1、宪政制度上,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建立在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基础上,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基础上。

2、司法独立的内部机制上,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不仅指司法权独立,还指法庭独立、法官独立。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庭直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判断,然后有合议庭裁判。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司法权的性质和特征? (2)司法独立的根本理由是什么? (3)如何理解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

第十五章 违法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法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违法的构成

三、违法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私法的免责条件(法定免责、意定免责)

2、公法的免责条件:法定免责

六、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和纪律制裁的区别)

2、法律制裁的种类 思考题:

(1)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违法有哪些种类? (3)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4)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何关系? (5)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二、法律监督的原则

三、法律监督的构成

四、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监督

1、权力监督

2、行政监督

3、司法监督(检察监督、审判监督)

(二)社会监督

1、政党的法律监督

2、群众监督

3、社会团体监督

4、新闻媒体的监督 思考题: (1)法律监督有何意义? (2)法律监督有哪些原则?

(3)我国法律监督体制存在哪些问题?

第十七章 法律的方法与法的渊源

一、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

法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进化的标志,因为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具有如下特点:

1、是一种规范性的思维方式。

2、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坏人”的角度着眼,但这样思考问题并不是期盼有害的结果的出现,而主要是为了防止坏结果的出现。用法律思维方式看待人和物,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不能仅从友善的角度考虑问题。

3、求实的思维方式。强调认识任何事物都必须有证据,应以证据证明事物的客观存在。法官断案必须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判案的依据。

二、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法渊源的分类

三、我国法的渊源(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我国法的基本渊源)

四、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五、法效力的概念(广义的、狭义的)

六、法效力的等级(法律规范适用的规则)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法的制定主体、制定时间和法的适用范围。正式由于这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不同效力的法,并进而形成法的效力等级或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就是法律规范适用的规则,即在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同。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说来,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越高。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是下位法。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一般原则。根据制定机关不同,立法法明确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二) 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是相同的,没有上下高低之分。如同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自治条例之间、单行条例之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13 不同地方性的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于实施的地域不同,在各自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一般不会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容易引起冲突的主要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应根据该事项属谁权限范围来确定适用哪个规章。如果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则应根据该事项是属于中央管理的事项还是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来确定如何适用。由于目前我国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范围还很不清晰,一旦规章发生冲突,往往很难确定如何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裁决机制来解决如何适用的问题。

(三)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这项规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形。所谓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项,在全国适用的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群或特别的事项,在特定区域有效的法。如合同法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就是一般规定,除了合同法对合同有规定外,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等分别对海上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相对合同法的规定来说,这些规定是特别规定。确立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以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国际法优先的原则。

(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七、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它意味着一国法律的效力可以及于该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领空。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即驻外使馆和领域外的本国飞机和船舶。当一国的立法体制规定中央和地方均享有一定立法权时,域内效力原则又被进一步延伸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其制定机关管辖的领域。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地方的,即地方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第三,特定范围的,有些法律或法规是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但法律、法规本身规定生效的特定。范围,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

(二)法的时间效力

(三)法对人的效力

思考题:

(1)法律思维有何特点?

(2)什么是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分别包括哪些?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分别包括哪些? (4)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法的非正式渊源? (5)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有何区别?

14 (6)什么是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7)简述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及对人的效力 (8)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有何区别 (9)简述我国法律的效力层级

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征

二、形式推理的三种类型及其局限

三、辩证推理的含义与特征

四、法律推定的含义

思考题:

(1)法律推理有何特征?

(2)形式推理有哪几种形式?每种形式的有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 (3)什么是三段论?如何认识三段论推理的局限性?

(4)什么是辩证推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运用辩证推理方法? (5)什么是法律推定?有哪些作用? (6)类比推理有何特点?

第十九章 法律的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

三、法律解释的种类

四、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五、法律解释的方法

思考题:

(1) 法律解释有何意义?

(2)正式法律解释和非正式法律解释有何区别? (3)法律解释有哪些方法? (4)文理解释有何特点? (5)论理解释有何特点? (6)什么是目的解释?

(7)应该如何正确运用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

20-24章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法的演进 第二节 法的起源

一、社会和社会调整

(一) 社会的概念

(二) 社会调整

1、社会调整的分类

2、社会调整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内在规律性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

2、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习惯

三、法的产生过程

1、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2、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

3、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4、法产生的标志和规律 规律:(1)法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2)法的起源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过程。(3)法的起源是一个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4)法的起源与国家的起源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同时发生、同时发展和同时完成的。(5)法的起源过程是社会调整从多种手段的浑然一体到它们相对独立的过程。

四、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和法的联系及区别

第三节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二、奴隶制法和风建制法

三、资产阶级的法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2、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

1、资产阶级的两大法系 两大法系的区别:(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和类比推理。普通法系的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要探讨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从中抽出适用于要处理的案件的一般原则。而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制定法所规定的一般法律准则。然后按这些准则来处理各个案件。(2)在法律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看作为正式的法律

16 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的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一般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在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即在民事案件中,由双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则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当主要的角色,证据在当事人在场时提出,当事人可以同对方证人进行对质,这种程序也称当事人主义程序,大陆法系属于纠问式诉讼,在诉讼中法官占主导地位,证据可以在当事人不在场时提出。法官通过主动讯问当事人,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也叫职权主义程序。(5)法的表现形式上的差别,大陆法系的国家根据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的传统,采取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不倾向这种形式。

四、社会主义的法

(一)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

1、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2、摧毁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然要求

3、批判地继承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要条件

(二) 新中国法产生的历史特点

1、新中国法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2、是迅速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的基础上创立的。

3、新中国法的产生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向社会主义法的过渡

(三)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思考题:

(1) 试述法的起源和规律。

(2) 怎样理解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3) 资本主义主义两大法系有那些重要差别? (4)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是什么? (5) 什么是法的现代性因素?

第25章 法治国家论

一、法治的概念(了解和握法治.人治.和法制的涵义和区别) 1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和人治相对立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2、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生活方式。

法治之法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1)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出发点,(2)法律必须有效地约束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3)在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方面,

17 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根本目的和界限。

二、资本主义法治的内容和特点

三、法治国家的概念、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和标准

法治社会通行两个基本原则:对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即权利,只要法律不明文禁止的,都可以作为,对国家和政府来讲:法不规定即无权,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可以作为。

第二节 法治的条件

一、法治的形式要件

二、法治的实体要件

三、法治的精神要件

思考题:

(1)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怎样? (2)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3)法治社会的法应具有什么样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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