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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判断

1.法理学就是法学,法学就是法理学。(×)

2.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就是滞后性。(×)

3.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4.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基本价值目标。(×)

5.效率与公平不总一致,有冲突也有公平优先兼顾公平。(×)

6.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发的本质是规范。(×)

7.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具有平等性。(×)

8.法律方法有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

1、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即公平、正义、良心,法官凭良心判案而成判例,就是衡平法。简1.简要说明法所追求的价值有哪些?答:第一是价值确认,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第二是确定价值位阶。可以说,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都是等价的,它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所以,就有必要对法的诸多价值按照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合起来,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得兼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

2、列举10本法学名著,并针对其一简要说明?答: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哈特:《法律的概念》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罗尔斯:《正1.王刚,男,30岁,某市机关干部。2013年5月4日,王刚利用职务之便勾结外国间谍,并向其提供我国绝密情报,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事情败露后,某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情全部查清后,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案件管辖不对。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该案的立案侦查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该案的审判管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由于一审管辖的错误,二审的管辖也是错误的。二审依法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

(二)一审的审判方式不对。本案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实行公开审理。而该案一审实行了公开审理,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三)二审法院审理此案有两个错误。

一、同意被告人王刚不要辩护人自行辩护是不对的。审法院后作出的判决时未生效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

言之,衡平法就是依据特别程序审判的案件而成的判例。

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多应用于疑难案件中。

3、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指向。法的价值有三成涵义第一.法律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又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价值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又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4、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5、实质正义:又称具体正义,指的是评价和判断实定法的一定内容或判决等具体法律的正当性的实质性的价值标准。

6、哈特:(1907—1993),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新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7、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其进行外部加工。

8、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三、不定项选择

1.下列属于社会法的(B)A合同法 B.反垄断法C.侵权责任法 D.行政许可法

2.体现实质平等的法律制度(CD)A善意取得B.公司制度C.消费者权益保护D.社会保障

3.法律发展的原因(ABC)A社会关系发展变化B.法律存在漏洞C.法律体系自身完善的需要D.政治的需要义论》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 德沃金:《法律帝国》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加洛法罗:《犯罪学》《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结构比较复杂。大致说来,全书可分四部分:第一,总论,论法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包括着自然法理论;第二,法与政体的关系,其中有著名的分权与制约学说;第三,法与地理、经济、自然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第四,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包括对罗马法、法国法、封建法制等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

3、司法与立法的关系?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狭义的立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立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部委规章,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执法是指具有执法权的所有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同的执法部门享有不同的执法权限。 司法是指执法中,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的行为。

五、案例关于腐败的治理?(1.总结材料观点;2.犯罪的定罪依据;3.取消起刑点是否可行;4.我国现在治理腐败的手段有哪些?答:(1)限制官员掌握的公权力。(2)降低官员谋私利的欲望。(3)减少公权与私利结合的现实机会。有哪些不足?答:注重治标,从制度层面上去遏制腐败现象,没有从道德文化建设、弘扬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意识等方面去清除腐败得以滋生的土壤,彻底根除腐败之本,做到“标本兼治5.你认为如何有效治理腐败?答:首先,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其次,完善监督体制。第三,加强法制建设。第四,道德自律和政治责任感的建立。第五,弘扬以“公正理性”为核心的民主价值观念,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第

二、二审审判的法院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对王刚的改判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此也是不对的。

(四)死刑复核的程序不对,该案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是越权代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因此,也是不对的。

(五)该案的执行程序有错误。

一、审判该案的中级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后,耵10日内交付执行。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

二、该案被告人王刚在执行前,揭发了另一间谍组织的情况,属于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停止执行。

三、中级法院在对王刚执行死刑时,张贴布告,游街示众,也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能游街示众。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因此也是错误的。 2.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2013年2月7日晚11点半左右,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正在熟睡的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惊醒后大声呼救,奋力反抗,王川未能得逞。王川在逃跑时,恰遇该区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见王川鬼鬼祟祟、神情紧张,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1)一审法院以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是不对的。因为李玉良是扭送王川到公安局的人,他是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的证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承办人员。(2)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方式不对。《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本案是强奸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3)一审法院在审理内容上也有不妥之处。检察院起诉书上只是指控王川犯强奸(未遂)罪,没有指控抢劫罪。根据刑事诉讼实行控、审分离的原则,检察院没有指控的罪行,法院就不能审理。(4)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元神法院审理室不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也只是认为量刑太轻,而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程序上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也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5)原审法院的审判组织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重新审理的合议庭,仍为第一次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这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是不和法的,其审判也是无效的。

(六)原审法院审结后,告知被告人“本判决是二审判决,不得上诉”也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仍按一审程序审理。这就是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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