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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纺织服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纺织服装协会章程

(二○一○年七月八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某纺织服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某市市中辖区内纺织服装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规范、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发展。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在会员单位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主管单位是市中区经贸局。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市中区经贸局院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向政府、会员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信息交流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系。

(三)利用“中国针织文化衫名城”网站和现代传媒手段,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把握市场发展趋势,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四)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和产品档次提升。

(五)开展先进技术、淘汰落后产能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推广,举办各类为企业服务的培训班,推行现代管理,提高行业素质。

(六)制订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搞好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和谐发展。 (七)组织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等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 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 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1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向会员企业颁发会员牌匾;

(四) 团体会员企业的法人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五)按本章程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恪守职业道德,讲究企业信誉,坚持依法经营,珍惜会员荣誉;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动向协会汇报情况,及时向协会提供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主动缴纳会费; (六)按本章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因下列原因可视为自动退会: (一)自行停业或停产二年以上; (二)破产; (三)被依法撤销; (四)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经常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 (五)制订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聘请协会的名誉会长;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是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也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等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次数。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履行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基金;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向会员收取一次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审定或修改,必要时可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3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已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即日起生效。

某纺织服装协会行规行约

为规范市中辖区的纺织服装企业行为,树立团队观念,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

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纺织服装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定本行规行约。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真实上报经营业绩,反对欺诈等不良行为,树立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员工权益。企业应不断改善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积极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各会员企业必须依法与全体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备案。企业不得恶意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和应有待遇,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

三、严禁会员企业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互挖人材,规范员工流动。员工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准跳槽到同行业内其他企业就业,否则按劳动合同规定依法处理。对急需技术管理人员

4 的企业,必须与员工所在单位协商,征得同意。并由需求单位向员工所在单位支付适当的培训补偿费。对素质差、跳槽频繁,甚至诋毁原所在企业声誉的,经核实后,由协会在行业内部通报,同时行业内任何企业对被通报的人员应拒绝聘用,已被聘用的要及时解聘。

四、积极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抓技改、扩规模、上档次,力争企业每年都有新发展。同时,应避免盲目发展、盲目施工。企业新上项目和重大技改方案,必须通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不得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确保产品质量。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升产品的品质、品牌和品位,做到以质量求生存,靠质量求发展。

六、大力开展自主创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快新产品开发。搞好产品商标的登记注册和国际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努力打造自主品牌,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

七、同行不分大小,一视同仁,提倡行业内部团结,加强行业协作。企业应当自觉顾大局、识大体。积极开展必要的技术信息交流和协作。重要的资源、信息,优先在会员之间分享。在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的采购以及技术攻关等方面,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也可通过协会进行中介、协调、衔接,做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互促共赢。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恶意中伤。

八、外商或内地客商到企业下订单或某企业寻求的招商订单,第一订单的价格即为会员企业接单的标准价格,也是所有会员企业共同的保护价,任何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出售或倾销其产品。

九、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消防设施和排污设施,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文明生产。要勤俭经营,精打细算,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行业形象。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爱岗敬业教育、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支持和配合纺织服装协会组织的有 5 关行业活动,热心支持和参与对行业整体发展有益的对外交往、对外展示、形象宣传,共同打造某纺织服装业的优良品牌。

以上行规行约,各会员单位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对违反本规约的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协商决定:(1)不享受协会给予的优惠待遇;(2)予以警告;(3)在行业内通报批评;(4)建议区信用担保商会控制担保贷款;(5)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其评先树优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劝其退会,予以除名,必要时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企业发展和行规行约执行情况,协会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年底进行总结评比。对发展快、效益高、信誉好、贡献大以及执行行规行约成绩突出的,在经济和政治上给予表彰奖励。

本规约的解释权属某纺织服装协会常务理事会。

本规约经某纺织服装协会全体会员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举报电话:0632—3179566)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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