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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1: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安大蒜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宁安大蒜”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宁安大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

第三条 宁安市大蒜协会是“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宁安市大蒜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按以下区域划定:东经12808—13001北纬4331—4428,年均有效积温2650度,以宁安镇、东京城镇、渤海镇、石岩镇、江南镇五个乡镇为主产区。

第六条 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必须符合宁安大蒜特有标准。宁安大蒜有白皮蒜、紫皮蒜和o/o/o/ o/

独头蒜(紫皮蒜变种)三类。白皮蒜头大均匀,瓣多萌生力强,由它生产出的蒜苗,茎粗叶长,肉厚肥嫩,产量高,品质好。紫皮蒜头大、瓣匀,有

四、

六、八瓣几个品种,挥发油含量高,辛辣杀菌作用强。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三章 “宁安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宁安市大蒜协会递交《“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宁安市大蒜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宁安市大蒜协会对申请人的宁安大蒜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大蒜进行检测。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宁安市工商局提出申诉,宁安市大蒜协会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宁安市大蒜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

2、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宁安大蒜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宁安市大蒜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4、对“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的品质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宁安市大蒜协会对大蒜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明确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宁安大蒜”地理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必须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宁安大蒜的生产、包装和销售;

5、“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发现侵权、假冒宁安大蒜的行为,要立即向宁安市大蒜协会举报。

第五章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宁安市大蒜协会负责《“宁安大蒜”地理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宁安大蒜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负责维护“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宁安市大蒜协会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合同,送交宁安市工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宁安市大蒜协会为保证”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宁安市大蒜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宁安市大蒜协会许可,擅自在宁安大蒜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宁安市大蒜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必须使用规范的”宁安大蒜”地理商标,不得擅自改变该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颜色。

第二十一条“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宁安市大蒜协会有权收回其《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和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宁安市大蒜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依法征收。

第二十三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刷“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宁安市大蒜协会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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