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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店绿十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6: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管理办法

绿十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秩序,实现药品零售行业自律,促进诚信建设,方便群众购药,国家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统一悬挂绿十字标志。为做好绿十字标识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绿十字标识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绿十字标识是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申请在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本申请所包括的商品经营者属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员。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根据本规则对符合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授权使用绿十字标识。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这一标志。

第四条 绿十字标识图案为白底绿十字,并衬以绿叶。绿十字标识的“白底”,意喻洁净、卫生、纯正;“绿色”,表示生命、健康、无害。

第二章 该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五条 绿十字标识经授权后企业可以按规定形式使用。绿十字标识规格、图案、制作标准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订,并由指定的专业标志制作单位按规定要求制作。

第六条 绿十字标识的使用条件:

凡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均可申请使用。 第七条 凡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授权使用绿十字标识。

绿十字标志申请授权使用程序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向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或经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委托的所在地医药商业协会或行业协会提出授权使用申请。

(二)收到企业申请后,签署受理申请通知书后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同意或不同意使用通知书。

(三)对同意授权使用绿十字标识的申请人,按绿十字标识的规定形式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在授权单位登记备案。

第三章 该集体商标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绿十字标识必须悬挂在药店门前的醒目位置,并在夜间消费者也可以辨识。 第九条 绿十字标识为集体商标,只可用于会员企业的店面标识或经授权使用的范围。不得用于:

(一)商品商标或商业性广告;

(二)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商品的包装及公司的标志; (三)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绿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绿十字标识的管理,维护绿十字标识的严肃性,发现有损绿十字标志形象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该集体商标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负责绿十字标识的授权使用工作并制订绿十字标识使用范围、制作标准。对绿十字标识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责令其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或经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委托的所在地医药商业协会或行业协会负责对绿十字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接受群众投诉,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对授权使用期间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将终止授权: (一)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二)企业经营中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受到消费者投诉;

第十三条 对擅自仿制、使用绿十字标识及蓄意破坏绿十字标识形象的,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责令其改正,没收仿制品。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侵权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费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员所缴纳的会费中支出,主要用于商标注册、受理投诉、维护商标信誉、宣传商标等工作,以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之日起生效。

“绿十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成员在本申请所包括商品或服务上的生产和经营,共同维护和提高商品的市场信誉,保护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绿十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本申请所包括商品的经营者属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成员。

第三条 “绿十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商标权属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成员。

第二章 “绿十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五条 凡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均可按照规定申请授权使用“绿十字”集体商标。

第六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第三章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督。

第八条

,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让、出售、馈赠“绿十字”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绿十字”集体商标。

第四章 “绿十字”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是“绿十字”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第十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将使用该集体商标成员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十一条 非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准用证》和己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绿十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绿十字”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使用“绿十字”集体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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