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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7:41: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本公司广大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专利,加强公司专利工作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本办法的内容包括:专利管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申请费用,奖励与报酬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

第四条 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公司发明创造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推广应用,宣传普及专利法,使广大员工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推动公司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承担,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负责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过程的有关事宜。

(二)负责公司现有及拟开发产品的专利法律状态与关系研究以及过程跟踪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专利纠纷、解除专利风险等事务。

(四)负责对公司职务发明或设计人员以及专利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第六条 关于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资金、设备、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本单位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五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和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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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不属于职务发明范围的,均可认定为非职务发明。

第四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凡本公司员工(包括聘请的专家),在执行公司科研和生产经营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的,均可提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第九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程序是:

(一)凡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首先要进行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进行市场预测,以判断其是否具有“专利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及经济性,再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二)决定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需按要求填写“安徽华星化工专利申请表”,直报所在单位分管高层管理人员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上述审查意见并结合有关实际情况,经形式和技术审查后,报公司决定专利的申请与否。

(四)职务发明创造不得以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十条 发明创造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时要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提供与本发明主题密切相关的现有技术情况(专利文献或技术资料)或查新检索报告;

(二)本发明的简要说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本发明的目的、意义、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三)本发明的内容(具体技术方案、必要的附图及附图说明)。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发现能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并及时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并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发表论文,成果鉴定等工作应在提出专利申请并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后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专利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发明人或设计人,授权后的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公司与外单位合作完成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归属按中国专利法第八条办理或按双方签定的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专利五年内未实施或经查明无实施可能和价值的,知识产权管理部可以请示公司停止支付年费,以提前终止该专利权。

第十五条 对未公开发明专利申请,公司任何接触该专利的人员(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违反上述条款

者,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并酌情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在收到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表后要逐项立卷,根据归档的“四同步”原则要求,开始收集各阶段资料,并填写专利项目卡片。收到中国专利局批准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将专利局颁发的发明证书的正本、全部技术资料(包括研究过程和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使用的材料),一并收入科研档案。公司以此作为成果交流、奖励和晋级依据。

第六章 专利申请费用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广大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交纳的各项费用(如申请费、实审费、年费等)一律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公司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各项费用自行支付。

第七章 奖励与报酬

第二十条 对为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工作突出的专利工作人员年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按照专利法第十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凡本公司员工取得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公司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共同完成人给予物质和精神等奖励。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权,奖发明人10000元;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奖发明人5000元;取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发明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明创造如本公司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公司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重奖,每年度年终评议兑现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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