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责
任追究,保证问责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 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在公司生产事故中承担
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问责。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依据 经批准的《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问责遵循“谁的责任 谁承担”的原则。
第三条 生产事故问责主要发起人为生产部。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
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追究 责任。
第二章 问责等级和范围
第五条 公司生产事故分4 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4~8 小时(不含8 小时)或造成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二)大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8~24 小时(不含24 小时)或造成50~1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24~40 小时(不含 40 小时)或造成100~2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40 小时以上或造成 2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生产事故等级和事故性质等因素,对承担管理
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分别追究其一般管理责任、较大管理责任、重大管理责任。
第七条 一般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事故的;
(三)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较大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
(二)1 年内1 个单位发生重复性重大事故2 次的;
(三)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重大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1 年内1 个单位发生重复性特大事故2 次或重大事故 3 次的;
(二)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条 生产事故管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 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直接责任是指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规定,对 造成的生产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主管责任是指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公司部门分管、
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 责,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或完善现场生产规程规定, 未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生产事 故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公司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
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未履行管理和监督 职责,造成生产事故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生产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
后,在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赔偿和考核的基础上, 根据管理责任的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行政警示和 行政处分。
(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责任人的绩效年薪;
(二)行政警示是指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
(三)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时,同时需 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 党纪处分。发生的事故事件被上级有关部门问责的,由上级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等级及对象
(一)一般管理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等
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 5%~20% 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管理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职、引咎 辞职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 20%~50%的经济处罚。
对主管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记
过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 5%~ 20%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管理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记过、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6-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 效年薪50%~100%的经济处罚;对主管责任人视情给予警告、记 过、降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 效年薪 20%~50% 的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 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 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 10%~20%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问责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生产事故由生产部根据相关制度确定事故 等级,并根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根
据发起人建议进行问责,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中:处罚建议 为责令作出检查或诫勉谈话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定; 处罚建议为警告或记过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或公司党委 常委会决定;处罚建议为降职及以上等级的,提交公司党政联席 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问责对象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或总经理根据发起人建议进行问责,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问责决定意见,监察部制作《问责决定 书》,送达被问责者本人及有关单位,并备案。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
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监察部提出书面申 诉。监察部接到书面申诉后,一般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 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有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