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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思考

人民银行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职能,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将社会反腐倡廉工作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全过程,通过建立支付监管体系、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反洗钱机制以及征信系统等为社会反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职能的途径

(一)实施银行账户实名制。2000年3月31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正式实施,2007年6月会同公安部建成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以及以银行账户为基础的其他业务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提供了权威、便捷的技术手段。2009年度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人民银行组织银行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和甄别,在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名、匿名账户从事诈骗、偷逃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推行国库业务信息化。近年来,人民银行围绕国库业务集中支付改革,积极推动国库业务流程再造,加快国库信息化建设,先后开发建设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及国库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支出、退库等业务,都将完整地记录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中心;通过系统对账控制,有效杜绝了手工缴税方式下商业银行延压税款现象;通过银行卡刷卡缴税,大幅度减少缴税过程中现金交易量,避免税收征管人员挤占、挪用、贪污税款;通过预先设置的预算指标或用款额度,自动审核财政支出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及时堵住违规调库、混库、截留上级收入和违规拨款、退库业务发生,保证预算支出的正确执行。

(三)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国家《反洗钱法》的出台,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我国反洗钱监管体制和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及任务。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监察部等23个部门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分别就成员单位职责、反洗钱国际合作、贯彻《反洗钱法》等进行协调。出台了《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规章,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同时专门成立了接收、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目前资金监测范围已基本扩大到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已经成为打击洗钱犯罪的开展重要线索来源,在配合国家反腐败、扫黑除恶、禁毒、反恐等专项斗争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加强征信系统建设。1993年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现已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凡是和银行打交道的信息,信用报告上均有记录,只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出申请,就可以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到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信用卡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信息等。同时,征信系统还采集了税务信息、社保和公积金信息、法院民事判决和执行信息、环保信息等非银行信息,征信系统成为了信用信息有效传播、共享的重要平台,为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信息。

二、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职能的问题

(一)实名制执行不到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银行在实施“实名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具体明确。“实名制”仅限于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不包括主体对象从事的全部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因业务竞争激烈等原因,执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时不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导致冒名、借名开立存款账户时有发生,容易给腐败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二)现金管理政策滞后。1988年出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长达23年,现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已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现金结算对于资金去向具有隐匿作用,各种违规违法交易利用多种方式大量提现、违规套现,一定程度上为腐败创造了可乘之机。

(三)银行卡发案率较大。银行卡管理措施不够完善,办理银行卡已成产业化趋势,一人可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使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虚构和伪造企业名称或注册空壳企业办理信用卡的情况时有发生;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境外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等逐渐增多。

(四)反洗钱工作力度不够。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高,协调机制形同虚设。对可疑资金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工作不够,基层人民银行主要依靠举报或专项检查发现可疑线索。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反洗钱措施追溯上游犯罪活动困难。

三、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职能的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制定相应的保密实施细则,明确为客户保密的内容,解密的限制性条款以及违背保密规定的处罚措施等。二是拓展账户实名制范围。认真执行个人存款、银行卡业务、个人股票交易、个人保险实行实名制外,对于个人与金融机构的其他业务往来也应严格实行实名制。三是进一步改进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工作。依托联网核查系统,积极稳妥地开展存量银行账户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完善信息反馈核实机制,为金融实名制提供更为先进的技术保障。

(二)进一步创新银行卡服务与管理。一是加强银行卡发卡管理。按照谁发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对发卡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利用现有的银行卡发行、受理和清算网络及服务体系,建立标准统

一、资源共享、跨行业和区域的支付体系。二是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审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完善收单协议,抑制不法分子利用终端机具实施伪卡盗刷、套现、欺诈案件的发案率。三是加强对银行卡市场的检查、监督和处罚。人民银行要会同银监会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和打击,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信用卡及贷款咨询类广告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不法中介活动。四是认真落实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近日,国务院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等7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新出台的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等一系列制度,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进一步履行反洗钱职责。一是广泛开展《反洗钱法》等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金融机构及全社会反洗钱意识。二是加强反洗钱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上报质量。三是从规范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入手,建立反洗钱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沟通、协作的作用。四是尽快出台《现金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大额现金管理体系,促进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建设。一是积极开展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培育信用市场,将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带进百姓生活,增强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二是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对征信信用的认识,使社会各界对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充分发挥数据库的功能,不断提高数据库的应用水平。通过完善征信系统建设,营造廉洁自律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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