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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

有关问题培训

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

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

1、现为河北省户籍;

2、2003年底以前;

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

4、教师岗位;

5、满3年;

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

(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

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

(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符合“任教满3年及以上”这一条件后,最后的余月按一年计算。)

3、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而2003年后继续任教的,如何掌握这一政策? (03年底前在岗任教满3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享受这一政策,而03年底后继续任教时间不计入发放教龄补助年限。比如:1998年开始代课,2005年离岗的,就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应发放1998年至2003年底教龄补助,而2004年至2005年不计入发放年限;如果2002年开始代课,至2005年离岗的人员,因2003年底前不满三年,就不符合发放条件)。

4、原为城镇户口民办代课教师辞退后,一直未被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是否可以享受教龄补助?

(如其它条件符合,无论是根据政策随家属转非或投靠子女入城转非,还是近郊农村或城中村整体转为城镇户口的,都享受这一政策)

5、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工作的工友或工勤人员(临时工)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这一群体主要包括食堂做饭、打更、开车、门卫、修理等学校使用的临时人员。原因是:政策规定“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的”,教师岗位不包括这些岗位人员。)

6、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指正式职工录用? (原则上掌握国企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职工)

7、1962年回乡支农、为国家减负的国办教师,其任教年限不能享受教龄补助。

(不享受。原因是:这次出台的政策针对的是“原民办代课教师”,不包括国办教师)

8、1962年回乡支农,为国家减负的国办教师下放后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如其他条件符合,享受)

9、国办教师自己辞职回农村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10、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法犯罪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是否可以享受教龄补助这一政策?(不享受。要严格按照“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这一规定执行,这类人员的把握,要注意掌握尺度,应强调因违反政策被辞退,且要有证据;若以前曾任民办代课教师,辞退后因其它原因违法犯罪,而现在已经恢复正常的可以享受。)

11、建国前的教师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12、建国初期农村扫盲组、夜校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农村技校、成人学校代课教师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原因是:政策限定是农村公办中小学校。

13、城市区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代课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14、原为我省内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缘由户口迁移到外省市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原因是:政策规定必须是“现为河北省户籍”。)

15、原为外省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缘由户口迁移到我省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如其他条件符合,享受。但如果该省还未出台政策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没有相应的认定机构,还需等待;主要原因是认定的程序非常严格,申报、初审、调查、公示、复核,且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最后都将有一份完整的档案资料。外省没有相关的政策,就不会成立认定机构,仅仅开个证明,是不可以的。)

16、省内跨地市或跨市区人员的认定由谁进行,补助金由谁发放? (在迁出地认定并公示,在迁入地申报并发放补助,市级以上机构出具认定结论。要求迁出地认定机构将申请人的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并公示,最后将组卷材料及相关认定资料和公示报告交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确认)

17、文件规定满60岁的发放教龄补助,超过60岁的是否补发以前的?(不补)

18、任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的其补助年限如何计算?(只认定任民办、代课教师期间的教龄,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

19.只查找到一个月的工资表,能否认定一年工龄?

(应区别对待,代课教师若只查到一个月工资表,不能认定一年,还应补充其

他证据材料,但若是每年有一个工资表,一般可以认定一年;民办教师,一般情况下可以凭一个月工资表认定为一年,但参加工作终止年,应提供可以认定何时参加工作终止的相关佐证材料或证明材料,否则只能按提供工资表的月份时间视为终止时间。)

20 .教职工花名册中制表时间如显示79年8月而表中“参加工作时间”如显示73年2月,能否用这一张表认定73年2月----79年8月这一段时间连续任教?

(若是民办教师一般可以认定,但代课教师应有补充材料)

21.几份教职工花名册中,显示的起始参加工作时间不同,是否以最早的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是)

22、工资表、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由原任学校出具证明后可以认定)

23、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由乡镇领导小组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两次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24、不当民师了被其他企事业单位录用,后来又被解雇,是否享受此待遇?(享受)

25、1962年为国家减负担精简下放人员1962年下放之前国办教师这部分怎样确定?

(任国办教师期间的工龄不予认定,但如果以后又任民办或代课,或者在国办之前任过民办或代课的,认定其任民办代课部分工龄)

26、农村社保号可能有新政策是不是可以先不填?既有本又有卡,号不一样,这种情况下社保号怎么填?

(有新号填写新号,无新号填写老号,并注明是卡号还是本号)

27、违反政策,刑事犯罪证明是不是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其中的任何一个单位出具就可以,比如有了村委会证明材料是不是还需要镇政府盖章。 (“无刑事犯罪证明”需派出所出具,“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的证明”需乡镇政府出具)每人档案必有此两份证明。

28、原民办代课教师档案个人简历如显示“十九岁开始任教”,没有标注年

月,如何认定起始年月?

(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月份按一月掌握)

29、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无终止时间(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承认?

(应进一步补充物证,实在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

30、有同志反映有挣工分(生产队时)大队记分,有证人证词可否认定? (应进一步补充物证,实在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

31、在审核中发现,证词有涂改现象,可否认定? (不可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均不能涂改,填错换表)

32、表4中:“工龄”一栏与“任教年限”一栏是否相同?

(“任教年限”栏填准确的,即“**年**月”; “工龄”栏填按政策核算后的,即“**年”)

33、只有几张照片,没有其它任何可以证明其工龄的原始证件,这种情况怎么办?

(提供证人证词,然后由乡镇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

34、本市范围内,异地任教的公示、证明材料、调查笔录等认定工作,是由原任教地负责还是有户口所在地负责?

(异地任教者由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的认定小组负责审核物证资料、调查核实证人证词并形成调查笔录、组卷、公示并出具认定结论填写《认定表》交给户口所在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户口所地填写《审批表》、《汇总表》连同任教乡镇提供的认定材料一并交市认定小组)。

35、同时具有民办、代课等两种身份的人认定身份时依据什么标准,确定为哪种身份?

(依任教年限长短确定,任民办教师年限长的,可以认定为民办教师)

36、由当时学校指派去上学或进修的人员工龄如何确定?

(原任民办教师,后被指派上“五七”大学,进修后又继续任教的应计算为工龄)

37、在《民办、代课教师登记表》中“工作简历”栏内,显示“**年至**年在某地任教”或“**年至今在某地任教”,是否应予确认这段时间为连续任教? (应确认为连续任教)

38、在申请人不能提供任何物证的情况下,认定单位是否必须做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必须由乡镇领导小组两人以上人员与证明人在调查现场完成,不允许申请人自行取得调查笔录,路途较远者,可采取电话调查方式,但要注明联系电话及通话开始时间,有争议时以便核查)

39、工资表上注明工友,但实际没当过工友,或一边当工友一边任课,怎么认定?

(提供3人以上人证,经组织调查属实后,应予认定)

40、参加工作起止时间不清,又无物证,如何认定?

(不影响教龄的,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认定;影响工龄的,要有三人以上人证,并由组织调查核实)

41、寒暑假是否认定为工龄?

(连续任教的,寒暑假应该认定为工龄;任教到假期,但假期后不再继续任教的,不能计算为工龄)

42、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在乡镇领导小组审验完后,是否可以交还给本人?

(可以,但要认真审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验人签字或盖章)

43、教育局、档案局和各乡镇、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应组到卷里? (是,组卷的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红色公章,并由提供人或审验人签字或盖章)

44、申请表、确认表、审批表可以涂改吗?(不能涂改,填错一律换表)

45、如何具体执行公示制度?

(乡镇、中心校公示全乡镇人员(包括户口在外地的人员情况),各学校、各村只公示本校、本村人员。公示后,将全乡(镇)公示表随同组卷材料上报,同时将校、村公示表在认定小组留存)

46、如何组卷?

(按“组卷目录”所列材料、顺序组卷,如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比“组卷目录”所列材料少,“组卷目录”也不必修改;组卷后,把认定表、审批表放在组卷材料之前一并装入档案袋上报,最后以乡镇为单位提交《汇总表》和《公示表》)

47、是否收取认定费用? (不收)

刚才所列举的情况、问题,各乡镇开始启动“个人申报”环节时,这些情况大家都将会遇到。关于问题的处理,建议大家应该把握几个原则:一是刚性的、原则性的问题,是没有可商量余地的,要直面回答,不能模棱两可,不能什么要求都答应请示,越请示问题越多,在这些问题上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二是对特殊情况的处理要审慎周全,要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不可随意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切不能因工作考虑不周,而出现解决一个引发一片的负面效应”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分类处理”,对一些特殊情况,各乡镇要视情况妥善处理。

三、关于身份和任教年限的认定办法以及具体操作问题。

省实施方案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认定程序、跨区域人员的认定流程、认定总体要求以及认定的责任主体。那么,具体该如何操作呢?下面,我按照方案规定的认定程序的步骤做一具体说明。

第一步,各乡镇做好宣传,明白纸要张贴到各村。 第二步,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登记

乡镇工作小组受理登记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申请,并发放附件

1、

2、

3、

4、

7、8,由本人填写交回乡镇领导小组,建立个人档案。这里要注意三点:一是要逐一登记确认,对不符合条件人员最好是耐心解释,不予受理。二是应为每人准备两个档案袋,一袋为组卷材料,用来存档,另一袋用来保存原件。三是对申报必备材料要进行确认,特别是要注意要求签字、盖章、按手印等等是否按要求具备。对材料不全的要当时通知对方予以补齐。

第三步,乡镇领导小组初审核实。

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采取物证+组织查证相结合的办法。如有物证,则以物证为准,物证不充分的,由组织调查取证。

物证核查基本上包括以下方面:(1)核查民办教师花名册,有年份即可认定;(2)核查民师国补工资存根,如有,也可认定;(3)核查本乡镇、村发放工资(工分)账目,审核为原始凭证,也可认定;(4)核查有无学校保存的原始材料记载,如有,审核定性为真实原始材料后也可认定;(5)核查历年清退

人员名册;(6)审核个人提供的物证,认真核实,综合推断,作出认定结论。

那么乡镇如何操作呢?一是按照市教育局提供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制作初审记录表,将查到的每个申报人的情况逐一在计算机中记录,全部查完后,进行第一次筛选,按能全部认定的、能部分认定的、不能认定的进行分类;二是将镇财政所1984年至2003年的全部账目查找一遍,将所查物证用数码相机拍照留底,按年限分类保存到计算机中,又进行了第二次筛选,扩大了可直接认定人员的比例;三是各学校千方百计查找学校保存的相关账目和工作档案资料,核对申报人员提供申报信息。乡镇认定小组再逐一进行查阅,将涉及人员的相关物证,补充记录,拍照留存,进一步筛选; 物证核查完后,人员自然会分为三类:能全部认定的、能部分认定的、不能认定的。那么,对“能部分认定的、不能认定的”的两类人员,也就是物证不充分或没有任何物证又无法补全的时段,则由组织进行调查取证。

取证对象应在3人以上,取证对象应为需要证明年份当事人直接接触、现仍为本市公职人员的领导、同事、学生(不含亲属)。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要对证明人讲明政策的严肃性以及做伪证会造成的后果(被取证对象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的,除按相应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方面连带赔偿责任),确保证明人能做到实事求是。主要核查证明材料是否由证明人提供以及被证明人任教的真实性。调查结束要填写统一格式要求的《原农村民办代课教师认定调查核实记录》,写明取证过程及结论意见,并由证明人和调查人签字。

第四步,乡镇领导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乡镇本级审核完成后,进行乡镇、校、村三个层面公示,【乡镇、中心校公示全乡镇人员(包括户口在外地的人员情况),各学校、各村只公示本校、本村人员。】公示时间为7天。需要强调,公示环节非常重要,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公示的内容、要求一定要统一(表格9)。要确保公示时间、公示范围、公示内容,真正使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公示有异议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查证核实的信息再次进行公示。对公示还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市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步,汇总上报。

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公示后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信息汇总上报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国市教育局一楼,电话3552218)。

审核上报材料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申报认定材料(每人一袋,存档),内含: (1)《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个人申请表》 (2)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申报材料登记表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先后顺序分别排好) (3)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承诺书 (4)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证人证词 (5)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调查笔录 (6)乡镇领导小组核实材料

(7)《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 (8)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

二是物证原件(每人一袋),提供所有物证原件,市区审核后退回。 三是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四是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人员汇总表。

第六步,市专项工作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受理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审核要逐人进行,认真审查申报人的资料,审核乡镇认定小组的认定依据、步骤、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条件。按照要求,审核认定小组的人要签字、盖章,市级的认定就是最终的结果,因此审核一定要认真、再认真,做到对每一个人的认定有理有据,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复核结果反馈至各乡镇,并在市、乡镇、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结果确定符合发放教龄补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补助金额。组织申报人员填写《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签字确认。

第七步,发放名单报上级部门批准。

河北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

关于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的明白纸

灵寿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申请书

甘肃省将为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工作总结

灵寿县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

原民办代课教师证明人证明

山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登记表

原民办代课教师证明人证明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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