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公告
(第二号)
勐腊县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第一阶段统计核实工作已结束,各辖区根据部署已经完成第一阶段民办、代课教师信息核实、修改、补录等工作,接下来将完成民办、代课教师申请受理、教龄认定和补偿工作,现将民办、代课教师申请及教龄认定办法、程序、要求公告如下:
一、认定程序
1 (同时提交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2、辖区学校(原任教学校)审核教龄及任教经历 真实性、计生部门审核是否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行为、派出所审核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3、县级教育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定、公示、认定、备案。
二、身份和教龄认定
1、认定身份和教龄所需书面材料
(1)、民办教师任用证或试用证;
(2)、民办、代课教师原始的教师工资发放表;1
(3)、原始的教师花名册、原始的师生合影、个 人档案材料、获奖证书原件;
(4)、原生产队、大队、公社等相关人员书面证 明、辞退的证明材料;
(5)、其他能证明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的 有效证明材料。
辖区学校有义务为民办、代课教师提供学校所存档案中的民办、代课教师所需证明材料。
2、不能提供原始书面材料的
不能提供原始书面材料的,由本人(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提供任教时三个以上公办教师(民办、代课教师之间不能互相证明)或三个以上所教学生的证明材料,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逐级核实、认定。
三、教龄计算
在公办中小学任教中教龄间断的,去掉间断年限 后累计计算教龄;民办教师转聘为代课教师的教龄合并计算;一个整年计算为1个教龄。
四、补偿标准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云南省2012年12月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勐腊县2012年1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发给半个月工资,不
满1个月的不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偿只按本人在公办中小学的任教年限计发。
不属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的民办、代课教师:
1、民办、代课教师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的人员;
2、被招聘为公办教师的人员;
3、原公办教师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公办教师离职后又成为民办、代课教师的除外,这部分人员只计算其民办、代课教师教龄);
4、已成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干部、职工的或已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五、补偿原则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任教地区按照其任教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认定办法
由本人(已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到所属辖区学校领取《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申请表》、《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申请表》、《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填写后粘贴本人或申请人近期小一寸照片,到乡镇、农场管
委会计生部门、派出所核实盖章后交所属辖区学校审核盖章报教育局人事股认定。
证明人须填写《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偿工作证明 人责任承诺书》。
七、第一批认定、公示时间
2013年8月6日—20日领取表格、填写表格、证明人证明、相关部门签字盖章,8月21日上交表格。8月21日尚未上交表格的民办、代课教师将纳入第二批认定。8月24日---30日对认定的民办、代课教师进行公示,9月1日开始补偿兑现工作。